篇一: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要求规范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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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业务规范
为建立规范的代理记账工作秩序,提高会计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如下代理记账业务规范:
一、签订代理记账委托合同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进行代理记账时,应当在互相协商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应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条款外,还应包含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1、受托代理记账服务内容;
2、委托人、受托人对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3、会计凭证的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
4、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
5、会计档案的保管、交接要求及相应责任;
6、委托人、受托人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交接事宜。
二、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应当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1、委托方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规范体系,依法经营,强化管理,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原始凭证资料的真实、合法、准确、完整、无遗漏。
2、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委托方应当正确填制或者依
法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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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委托方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收集、整理、保管好所有的原始凭证资料。负责做好建立健全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库存商品或材料明细账、固定资产明细分类辅助账、往来明细分类辅助账(包括但不限于应收应付账款、预收预付账款、其他应收应付款)等基础性工作,并接受代理记账机构的业务指导。
4、委托方在每月底最后一日至次月5日前为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合法、准确、完整的原始凭证资料,包括各种发票的使用情况、银行存款对账单等。还应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的经营情况和相关财务信息资料。
5、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资料,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6、做好会计凭证资料传递过程中的交接、登记、保管工作。每月底最后一日至次月5日前,委托方有责任将该月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原始凭证整理并粘贴完毕,并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和交接地点进行交接,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自觉接受代理记账机构指导,做好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7、委托方自行负责代理过程中的资料复印。如需代理记账机构帮助,其费用自理。
8、应及时准确地将收到的工商、税务部门文件、信函、传真等资料复印件和电话内容转交或转达代理记账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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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委托方应于签订合同之日起5日内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以下资料和信息:
⑴相关的批准设立证明或文件;
⑵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⑷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⑸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
⑹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⑺银行基本存款帐户及纳税专户帐号;
⑻企业报税的计算机代码;
⑼分管税务局、所(税务专管员)联系电话;
⑽办公地址及联系电话;
⑾单位负责人或分管财务工作的负责人、出纳的联系电话;
⑿内存不小于4G的U盘一个(用于申报纳税或拷录相关资料);
⒀其他。
10、委托方应为代理记账机构派出的代理记账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责令各有关业务人员积极支持、配合其工作。在申报纳税期间或向有关部门报送财税资料表单时,委托方应响应代理记账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供行政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名章等相关印鉴。
11、按本合同规定及时、足额地支付代理记账服务费及其他费用。
12、合同终止,及时到税务机关更改代理记账机构财务会计人员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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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承担《代理记账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三、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开展代理记帐业务。
2、根据委托方的经营特点和管理需要,选择相应的会计核算制度,开立会计帐户,建立会计核算帐户体系。
3、设计会计凭证传递程序,做好凭证签收工作,指导委托方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妥善保管会计档案资料。
4、按有关规定审核委托方提供的原始凭证,填制(录入)记账凭证,登记(输出)会计账簿、核对账目,及时编制(输出)会计报表,同时执行审核程序,并及时完成纳税申报工作。
5、负责及时、按规定程序、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月度、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决算财务报告以及其他方面有关报表,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
6、对委托方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可以依法拒绝。
7、代理记账机构应建立代理记账档案管理制度,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代理范围内的属于委托方的所有会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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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对因工作便利知悉的委托方商业秘密和财务机密,应当严格保密,不得随意向外透露、出示和传递。
9、分析委托方税收、财务处理是否合理、合法。
10、负责解释委托方在会计核算、会计报告和税务方面的日常问题。就有关经营管理、会计法规和财税政策等问题,为委托方提供咨询意见,并可根据委托方的愿望提供管理建议书、财务分析报告。
11、协助清查委托方重要的资产项目和负债项目,确保委托方财产物资安全完整、会计核算真实可靠,提高委托方经营管理效益(费用另计)。
12、协助对委托方往来帐进行核对,并对委托方帐务问题的隐患给予评估。
13、协助委托方处理其他有关财税问题。
14、代表委托方参加相关工作会议(会务费由甲方承担)。
15、根据代理业务的需要,代理记账机构有权查阅委托方的有关财务报表资料和文件,查看业务现场和经营设施。
16、对委托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下达禁令,并提出整改意见。
17、承担《代理记账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四、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
1、爱岗敬业。要求代理记账人员热爱会计工作,安心本职岗位,忠于职守,尽心尽力,尽职尽责。
2、诚实守信。要求代理记账人员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
事,执业谨慎,信誉至上,不为利益所诱惑,不弄虚作假,不泄露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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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
3、廉洁自律。要求代理记账人员公私分明,不贪不占,遵纪守法,清正廉洁。
4、客观公正。要求代理记账人员端正态度,依法办事,实事求是,不偏不倚,保持应有的独立性。
5、坚持准则。要求代理记账人员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始终坚持按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
6、提高技能。要求代理记账人员增强提高专业技能的自觉性和紧迫感,勤学苦练,刻苦钻研,不断进取,提高业务水平。
7、参与管理。要求代理记账人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努力钻研相关业务,全面熟悉委托方经营活动和业务流程,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协助委托方负责人决策,积极参与管理。
8、强化服务。要求代理记账人员树立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强化责任意识,努力维护和提升代理记账机构的良好社会形象。
五、代理记账服务内容
1、代购空白的常用表单、记账凭证、账簿及财务报表;
2、开立会计帐户,建立会计核算帐户体系;
3、到国、地税报到进行税种鉴定和核查,办理备案手续;
4、协助收集、归类、整理及审核客户提供的合法原始凭证资料;
5、编制(录入)、审核记帐凭证和科目汇总表;
6、登记(输出)会计帐薄、核对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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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编制(输出)、审核和报送会计报表;
8、填制(输出)纳税申报表;
9、整理、装订和保管会计档案;
10、分析委托方税收、财务处理是否合理;
11、解答委托方在会计核算、会计报告和税务方面的日常问题;
12、协助清查委托方重要的资产项目和负债项目,确保委托方财产物资安全完整、会计核算真实可靠,提高委托方经营管理效益;
13、协助对委托方往来帐进行核对,并对委托方帐务问题的隐患给予评估;
14、协助委托方处理其他有关财税问题;
15、代表委托方参加相关工作会议。
六、代理记账的各岗位责任
采取“1+3”模式,设置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外勤会计、主办会计、稽核会计等四个工作岗位,人员以代理记账业务量多少灵活增减。
1、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
①最终审核记账凭证,确保会计帐务处理的原始单据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②最终审核财务报表,分析账务处理是否合理;
③最终审核纳税申报表,分析税收处理是否合理,确保纳税申报所有资料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④解答委托人在会计核算、会计报告和税务方面的日常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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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协助解决委托方经营管理中存在的疑难和困惑;
⑥协助委托人做好各项审计前的自查和审计中的配合工作;
⑦协助委托人做好专项检查和临时稽查工作;
⑧协助委托人处理相应的行政复议及申诉事项。
2、外勤会计
①外勤会计应及时、主动地与委托方联系取得原始会计资料,使用票据交接清单接收票据;
②及时对原始凭证进行初步审核、归类整理,对于违反规定或不合规范的原始凭证按照《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相关规定处理;
③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由外勤会计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报送;
④到税务部门办理纳税申报,并就纳税情况与委托机构沟通;
⑤根据委托人的经营范围和实际经营情况,办理税收减免和退税的申请;
⑥协助委托人办理发票购领、税务局对发票的检查和发票缴销;
⑦协助委托人做好税务专项检查和临时稽查;
⑧协助委托人处理相应税务沟通,税务行政复议及申诉事项;
⑨由外勤会计整理会计记录资料,将会计资料送回委托方存档,指导委托方管理会计档案;或者由外勤会计负责将会计资料归入代理记账分户档案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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⑩初步解答企业在会计核算、会计报告和税务方面的日常问题。
3、主办会计
①将外勤会计传递来的经外勤会计初步审核、归类整理好的原始凭证资料,再次进行审核和整理;
②然后采用手工或利用计算机财务软件编制记账凭证;由主办会计将通过审核的凭证打印整理出来。
③编制科目汇总表,根据审核过的记账凭证编制单科目汇总表和会计科目汇总表;
④登记会计账簿,根据审核过的记账凭证登记明细分类账,根据审核过的会计科目汇总表登记总分类;
⑤核对账目,由主办会计对账簿、账户记录进行核对;
⑥错账更正,若有错误,按正确的错账更正方法进行更正;
⑦编制(输出)会计报表等;
⑧填写(输出)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并负责办理纳税申报,包括电子申报、语音申报和邮寄申报等。同时协助外勤会计做好税务方面工作,并就纳税情况与委托机构沟通;
⑨全面解答委托人在会计核算、会计报告和税务方面的日常问题;
⑩定期或不定期提供委托人经营的财务情况说明,提出必要的建议和意见。
4、稽核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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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负责对记账凭证进行审核,确保原始凭证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规范性和账务处理的正确性;
②手工帐时,对会计科目汇总表进行审核,并协助主办会计做好账目核对的工作;
③负责对财务报表进行审核,确保财务报表;
④负责对纳税数据进行审核,确保税款计算的合法性、合理性;
⑤清查委托方的库存现金及银行存款,有利于监督委托方出纳工作;
⑥协助清查委托方重要的资产项目和负债项目,确保委托方财产物资安全完整、会计核算真实可靠,提高经营管理效益;
⑦协助对委托人往来帐进行核对,并对委托人帐务问题的隐患给予评估。
七、代理记账工作流程规范
1、签订委托合同。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与代理记账机构接触洽谈,确定服务项目及费用等有关事项,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建立客户档案。
2、接票。根据委托方业务量的大小确定交接票据时间,一般是在每月底最后一日至次月5日。由委托方提供原始单据,外勤会计使用票据交接清单接收票据。要求外勤会计应及时、主动地与委托方联系取得原始会计资料,接收票据时应使用票据交接清单,清单上至少应注明:清单编号、交接时间、票据张数、票据金额、交接人员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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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会计业务处理。根据委托方业务量的大小确定会计业务处理时间,一般是在每月底最后一日至次月10日。
①审核归类整理原始凭证。由外勤会计及时对原始凭证进行初步审核、归类整理,对于违反规定或不合规范的原始凭证按照《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相关规定处理;
②编制记账凭证。由主办会计将外勤会计传递来的经外勤会计初步审核、归类整理好的原始凭证,再次进行审核,然后采用手工或利用计算机财务软件编制记账凭证;
③审核记账凭证。由稽核会计负责对记账凭证进行审核,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进行最终的审核;
④打印整理凭证。由主办会计将通过审核的凭证打印整理出来;
⑤编制科目汇总表,由主办会计根据审核过的记账凭证编制科目汇总表;
⑥登记会计账簿,由主办会计根据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登记明细分类账,根据科目汇总表登记总分类账;
⑦核对账目,由主办会计负责、由稽核会计协助对账簿、账户记录进行核对;
⑧错账更正,若有错误,由主办会计按正确的错账更正方法进行更正;
⑨编制(输出)和审核财务报表。由主办会计根据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的记录编制财务报表,由稽核会计负责对财务报表进行审核,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进行最终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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⑩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方负责人签名并盖章后,由外勤会计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报送。
4、纳税申报。每月1日至15日。先由主办会计根据审核的会计资料计算确认纳税数据,编制(输出)纳税申报表。再由稽核会计负责对纳税数据进行审核,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进行最终的审核。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方负责人签署后,由外勤会计或主办会计协助委托方做好纳税申报工作。
5、会计资料整理、归档,回访关怀委托方
。每月10日至20日。
①整理、装订。由主办会计负责,将记账凭证连同原始凭证资料
按编号顺序,折叠整齐,装订成册。要求装订时加具会计凭证封面,会计凭证封面至少应注明:委托方名称、代理记账机构名称、年度、会计期间、记账凭证张数及起止号数、主办会计、档案保管。主办会计还应在装订线封签处签名或盖章;
②由外勤会计回访委托方,并及时返回税单、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与委托方出纳对账,与委托方负责人沟通、商谈安排下月工作。要求外勤会计向委托方返回会计资料时,双方要在会计文书资料送达回证上签字。按代理记账委托合同约定,由外勤会计负责保管、整理归入代理记账分户业务档案盒。
会计资料在代理记账机构内部各工作岗位之间传递必须遵循一定的工作流程规范,不得随意变更先后顺序。并且每一程序移交、接交人员必须在《会计资料内部传递程序表》上签字,以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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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代理记账的管理规范
1、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足额配备具有相应技术职称的专业会计人员,非会计专业人员,不得从事代理记账工作。
2、承接代理记账业务时,必须向委托方说明代理范围、代理责任、双方权利义务和收费标准,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或擅自收费。
3、不得在委托方或通过委托方获取代理收费以外的任何利益。
4、务必按代理记账工作流程规范,按时、按质、按量做好每一项会计基础工作。并由有关部门进行检查、考核、评比。
5、协助委托方收集、归类、整理及审核原始凭证资料,对于违反规定或不合规的凭证应拒绝入账。
6、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委托方负责人和受托方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委托方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委托方经办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
7、对委托方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可以依法拒绝。如阻止无效立即向代理记账机构汇报。
8、代理业务形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册、财务报告等资料应全部归入代理记账分户业务档案盒。
9、由相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回访和关怀委托方,向委托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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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人员工作情况,与客户沟通、交流,接受客户评价,听取客户意见和建议,并传达给其他相关部门,督促加以改进。
10、由市场开发部负责建立、完善投诉调处机制。开通投诉管道,接受委托方投诉,负责做好调查核实、协调处理、回复安抚等工作,让委托方满意。
11、代理记账人员应建立终身学习的理念,勤于钻研会计业务,不断提高会计技能,积极、主动参加公司定期或不定期举办的会计业务培训、交流学习、专题讲座等活动。
12、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必须经由监交人负责监交。交接人员及监交人分别在移交清单上签字后,移交人员方可调离或离职。没有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九、代理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1、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认真做好代理记账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2、代理记账日常会计档案由代理记账机构代为保管。会计业务处理完毕后,对代理业务形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册、财务报告等会计资料应整理归档。
3、对每一委托人建立分户业务档案,由代理记账机构档案室负责保管,内容包括:委托人概况、代理记账委托合同、原始凭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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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凭证、会计账册、财务报告、纳税申报表以及票据交接清单、会计文书资料送达回证、会计资料内部传递程序表等相关资料。
4、归档过程中如果发现对外送报的财务报告有错误,应当及时办理更正手续。除更正代理记账机构留存的财务报告外,还应同时通知接受财务报告的单位更正。错误较多的,应当重新编报。
5、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及时对委托人的会计档案进行科学分类,装订整齐,摆放有序,便于查找。会计档案按季度定期归档,按统一文号整理,并编制页码,建立会计档案登记簿。
6、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提供查询、借出、复印和抄录服务,并在会计档案登记簿上登记,做到无遗失、无错漏、无损毁。
7、严守会计档案机密,确保会计档案信息安全。
8、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会计代理记账机构将委托方上年度会计档案进行移交。移交的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帐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等会计资料。
9、在甲方不拖欠代理费的情况下,在代理记账委托合同终止后4个月内,乙方将甲方上年度和本年度的会计档案全部进行移交。未了的会计事宜按会计交接规定执行。
10、会计档案移交时,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编制移交清册,逐一登记造册,并由委托方进行签收。
11、切实指导委托方做好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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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要求规范是什么
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文件(总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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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一、从业人员执业道德规范
(一)核算质量
1.代理记帐从业人员应当恪守与委托单位签定的“代理记帐业务协议书”中的各项约定,在委托单位提供了必要条件的前提下,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约定保质保量地完成代理记帐业务。
2.代理记帐从业人员开展代理记帐业务,应当对委托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进行审核,并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依据审核后的原始凭证进行办理会计核算。代理记帐从业人员应当对委托代理的会计核算的规范性和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独立执业
1.代理记帐从业人员从事代理记帐业务时,应当保持应有的独立性,在代理权限内,独立行使代理权,不受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合法的干预。
2.代理记帐从业人员应当具备正直、诚实的品质,公正地开展代理业务,不得偏袒或迁就委托单位。
3.代理记帐从业人员对委托单位示意其作不当的会计处理或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委托单位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并依法加以制止或想主管财政部门报告。
(三)资料管理
1.代理记帐从业人员对委托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等会计资料负有保管的责任,处理完毕后,应按规定及时返还委托单位,并办理交接手续。对代理业务形成2的会计平整、会计帐册、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应按约定的时间提交委托单位,并办理交接验收手续。
2.代理记帐从业人员对其代理记帐业务过程中获知的委托单位信息,以及获得或形成的会计资料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外,未经委托单位书面授权,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对外提供和披露,不得用于与代理记帐业务无关的目的,不得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四)专业水平
1.代理记帐从业人员应当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具有一定的财务会计专业水平和实务操作能力。
2.代理记帐从业人员应当合理运用财务会计知识、技能和经验,保持职业谨慎,不应擅自处理超出代理职责范围的事项。
3.代理记帐从业人员应认真解答委托单位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和具体业务处理方面的问题。对于超出自身专业知识、技能或经验的问题,应向经验丰富的有关人员或具有相关职业知识的人员咨询。
4.代理记帐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财政部门有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的规定,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能水平,熟悉并掌握现行财务会计及相关法律法规。
(五)业务承揽
1.承办代理记帐业务必须由代理记帐机构统一受理,按本市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代理费用,并与委托单位签订“代理记帐业务协议书”。代理记帐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业务或擅自收费。
2.承接代理记帐业务时,经办人员必须向委托单位说明代理的范围、代理责任、双方权利义务及收费标准等,不得以不正当的方式或手段招揽业务。
(六)执业纪律
1.代理记帐从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代理记帐机构从事代理记帐业务,也不得在未经批准的机构中从事代理记帐业务。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代理记帐业务的,其代理记帐人员不得参与对同一委托单位提供经济鉴证服务。
2.代理记帐从业人员不得在委托单位或通过委托单位获取代理收费以外的任何利益。
二、业务操作流程
(一)、与客户接洽
1、了解企业的情况,确定合作意向,针对企业的要求确定会计工作流程;
2、签定代理记账合同;
3、免费办理国税和地税的税务登记和变更业务;
4、负责企业各项减免税的申报;
(二)、内部建档
1、登记总台帐《代理记帐登记表》、《代理记帐年度收费管理表》、《月度收费统计表》、《帐表费登记表》;
2、为客户创建内部代码及相应的档案,分配责任会计和外联人员;
3、档案一旦建立,我们将严格按照内部操作流程处理客户账目,客户将享受到我们提供的各种增值服务;
4、根据客户情况我们有专人定期和不定期上门与客户沟通解决问题,定期配合我们填制客户回访表,以提高服务质量;根据客户经营和账目情况,为了规避风险,我们会定期会不定期提出财务建议书。
(三)、日常会计服务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2、每月25日后上门收取客户的原始凭证;
3、填制记帐凭证,登记会计帐簿,2人一组,分别进行记帐和审核工作,打印和装订记帐凭证;按客户要求通过电子邮件提供部分账簿的电子版。
4、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月末进行转帐与会计结算业务,按照财政和税务部门的要求编制和打印月度会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5、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6、会计部总监负责审核当月所有发生账目,包括票据完整性、合法性的审核、账务处理正确性的审核、税款计算合法性的审核、往来账的核对、并对客户账务问题的隐患给予准确评估。在所有账务审核无误后填制税务纳税申报表,税收缴款书,并对纳税情况与客户沟通。
(四)、报税和交税
1、每月末,正确核算和申报企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主要包括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等,填制税收缴款书。
2、季度和年末根据企业的会计帐簿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应调整项目,核算企业所得税税额,向税务部门报送企业所得税相关报表和代企业交纳企业所得税。进行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编制和报送相关会计报表;
3、按照财政和税务部门的要求,编制现金流量表,对外商投资企业,负责到财政部门办理年检等手续。
4、会计到国、地税税务所上门申报及网上申报。
5、申报完成后会计将填制的税收缴款书交到客户开户银行,划转税款。
6、在日常的经营中如遇各类税务检查和稽查,我们会第一时间介入,用我们专业的法律、政策水平和关系协调能力维护客户合法权益,保护客户利益。
(五)、其他增值服务
为了提供优质的服务,我们由专人与客户沟通联系,及时了解和解决客户的问题和需求,根据客户的要求可随时提供上门服务。为客户提供一站式服务,包括所有涉及财务、税务、工商的各种事务。
1、免费为客户提供财务咨询,纳税策划,根据客户的要求提出管理建议,提供现金流量分析、财务分析和财务报告。
2、对有出口业务或其他符合减免税政策的,提供减免税的申报等业务;
3、为企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年检和转正手续;
4、办理年终财务决算和所得税汇算;
5、代办工商营业执照、增资验资、改制等;免费协助企业办理工商年检;
6、代办审计、评估、司法会计鉴定及其他全套会计业务。
三、业务质量控制规范
(一)、本公司通过下列措施实现质量控制的目标:
1、合理确定管理责任,以避免重商业利益轻业务质量;
2、建立以质量为导向的业绩评价、薪酬及晋升的政策和程序;
3、投入足够的资源制定和执行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并形成相关文件记录。
(二)、本公司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1、遵守会计法律、会计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依法履行职责;
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3、对委托人示意做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快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
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始问题负有解释的责任。
四、业务档案管理
(一)、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
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2、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3、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4、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二)、档案管理办法
1、为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本公司业务的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税务申报资料、会计报告、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管理制度以及与经营管理有关的其它重要文件,如合同、章程等各种会计资料。
3、会计档案的保存。
应有专人负责保存会计档案,定期将财务部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装订后按顺序立卷登记。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永久保存和定期保存两类,具体和保管年限详见本制度第六条。
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会计档案管理人员提出销毁意见,经客户审查、批准,并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由会计档案管理人员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销毁时应由公司财务审计部有关人员共同参加,并在销毁单上签名或盖章。
4、会计档案的借用。
财务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必须按规定顺序及时归还原处,若要查阅入库档案,必须办理有关借用手续。
公司内各单位若因公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必须经本单位领导批准证明,经财务负责人同意,方能由档案管理人员接待查阅。
外单位人员因公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应持有单位介绍信,经财务负责人同意后,方能由档案管理人员接待查阅,并由档案管理人员详细登记查阅会计
档人的工作单位、查阅日期、会计档案名称及查阅理由。
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带出室外,如有特殊情况,需带出室外复印时,必须经财务部经理批准,并限期归还。
5、由于会计人员的变动或会计机构的改变等,会计档案需要转交时,须办理交接手续,并由监交人、移交人、接收人签字或盖章。
(三)、为实现我公司档案安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档案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1.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做好档案收集归档工作,做到及时、完整、准确。
2.档案装具要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特殊载体的档案使用专门的档案装具。
3.档案室要配备符合档案安全保管要求的防火器材。档案库房要安装防盗报警、铁门、防盗网等设施。
4.档案库房要配有防虫、防霉等有害生物的药品。
5.档案库房要配备降温、去湿、温湿度测试等设备。并定期检查消防器材,及时更换过期消防器材。
6.建立健全温、湿度每工作日记录制度。
7.档案库房要保持清洁、无灰尘,严禁将易燃、易爆及其他危险物品放入档案房内。
8.档案库房门、架、柜要及时上锁,钥匙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非档案管理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档案房。
9.档案工作人员要遵守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保密规定,确保国家机密和档案安全。
10.档案工作人员每月要对所保存的档案进行一次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问题要及时汇报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每年年底要对室藏档案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点核查,做到账物(卷)相符。
11.档案借阅利用要符合档案安全要求。
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篇三: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要求规范是什么
代理记账业务规范
一、代理记账业务范围:
根据《合同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委托代理记账协议》以及客户需求,确定代理记账业务范围。
二、委托代理记账协议本着责、权、利统一的原则签订。
(一)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与客户签订《委托代理记账协议》。
(二)《委托代理记账协议》应使用统一的格式。
(三)《委托代理记账协议》应由专人签订和保管。
(四)《委托代理记账协议》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条款之外,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1.确定责任会计;
2.委托人、受托人对会计资料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应承担的责任;
3.会计凭证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
4.编制和提供会计报表要求;
5.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
6.委托人、受托人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交接事宜;
7.代理机构应按照委托代理记账协议委托代理的内容和代理权限、期限承办代理记账业务,超出委托协议约定范围的业务需要代理时,必须先修订委托协议,才能确定代理关系。
三、建立客户信息档案
(一)企业名称;
(二)注册地址及经营地址;
(三)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
(四)注册资金、经营期限、工商执照注册号、经营范围;
(五)代码证注册号、有效期;
(六)纳税识别码、地税微机编码、国地税经营期限、专管员姓名及联系方式;
(七)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
(八)预留企业相干证件复印件;
(九)附《客户基本信息情况表》。
四、会计原始凭证的传递、审核
(一)代理记账机构与客户依据《委托代理记账和谈》进行会计原始资料的传递。会计资料的审核,依据国度同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经审核后应填写《原始凭证交接清单》(见附件2),并由双方具名确认。对原始凭证的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审核原始凭证所记载的经济业务应正常,判断应正确,涉及业务发生的日期、数量和单价应符合要求等;
2.审核原始凭证中所反映的经济业务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制度、计划、预算和合同等的规定,应符合审批权限的手续,以及应符合节约原则等;
3.审核原始凭证的手续应完备,应填项目应填写齐全,有关经办人员应都已签名或盖章,主要人员应审批同意等;
4.审核原始凭证的摘要和数字应填写清楚、正确,数量、单价、金额的计算有无差错,大写和小写金额应相符等;
5.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审核时发觉不实在、不正当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企业负责人报告;对记载禁绝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更正。
(二)记账凭证的填制、审核
1.填制记账凭证时,应当对记账凭证进行连续编号。
2.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
3.出错和更正错账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但要注明“订正某年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原始凭证,并注明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张数必须大写。
4.已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在当年内发觉填写错误时,可以用红字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账凭证,在择要栏注明“刊出某年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也可以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账凭证,调增金额用蓝字,调减金额用红字。发觉以前年度记账凭证有错误的,该当以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账凭证。
5.记账凭证填完经济业务事项后,如有空行,应当自最后一笔金额数字下的空行后至合计数上的空行处划线注销。
6.实行会计电算化的企业,对于机制记账凭证,应当符合记账凭证的一般要求,打印出来的机制记账凭证,要加盖制单人员、审核人员、记账人员及会计机构负责人员印章或签字,以加强审核,明确责任。
7.正确编制会计分录并保证借贷平衡,必须根据国度同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经济业务内容,正确使用会计科目和编制会计分录,记账凭证借贷方的金额必须相等,合计数必须计算准确。
8.摘要应与原始凭证内容一致,能正确反映经济业务的主要内容,表述简短精炼;
(三)账簿
1.代理记账机构应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账簿,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2.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式账簿,不得用银行对账单或者其他方法代替日记账。
3.实行会计电算化的会计代理机构,用计算机打印的会计账簿必须连续编号,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并由记账人员和负责人具名或者盖章。
4.启用会计账簿时,应当在账簿封面上写明单位名称和账簿名称。在账簿扉页上应当附启用表,内容包括:启用日期、账簿页数、记账人员和负责人。并加盖名章和单位公章。记账人员或者负责人调动工作时应当注明交接日期,接办人员或者监交人员姓名,并由交接双方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5.启用订本式账簿该当从第一页到最后一页顺序编订页数,不得跳页、缺号。使用活页式账页该当按账户顺序编号,并须定期装订成册。装订后再按实际使用的账页顺序编写页码。另加目录,记明每一个账户的称号和页次。会计人员应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
6.登记账簿的基本要求是:
1)登记账簿时,该当将会计凭证日期、编号、业务内容择要、金额和其他有关资料逐项记录账内,做到数字准确、择要清楚、登记实时、字迹工致;
2)登记完毕后要在记账凭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已经登账的标记,透露表现已经记账;
3)账簿中书写的文字和数字上面应留有适当的空格,不要写满格,一般应占格距的二分之一,登记账簿要用蓝黑墨水或者碳素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或者铅笔书写;
4)各种账簿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页。如果发生跳行、隔页,应当将空行、空页划线注销,或者注明‘此行空白’、‘此页空白’字样,并由记账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这对堵塞在账簿登记中可能出现的漏洞,是十分必要的防范措施;
5)凡需要结出余额的账户,结出余额后,该当在‘借或贷’等栏内写明‘借’或者‘贷’等字样。没有余额的账户,该当在‘借’或‘贷’等栏内写‘平’字,并在余额栏内用‘θ’透露表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逐日结出余额。普通说来,对于没有余额的账户,在余额栏内标注的‘θ’该当放在‘元’位;
6)每账页登记完毕结转下页时,该当结出本页合计数及余额,写在本页最后一行和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择要栏内注明‘过次页’和‘承前页’字样;也可以将本页合计数及金额只
写在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择要栏内注明‘承前页’字样。也就是说,‘过次页’和‘承前页’的方法有两种:一是在本页最后一行内结出产生额合计数及余额,然后过次页并在次页第一行承前页;二是只在次页第一行承前页写出产生额合计数及余额,不在上页最后一行结出产生额合计数及余额后过次页;
7)对需要结计本月发生额的账户,结计‘过次页’的本页合计数应当为自本月初起至本页末止的发生额合计数;对需要结计本年累计发生额的账户,结计“过次页”的本页合计数应当为自年初起至本页未止的累计数;对既不需要结计本月发生额也不需要结计本年累计发生额的账户,可以只将每页未的余额结转次页。
8)实行会计电算化的代理机构,总账和明细账该当定期打印。
(四)会计报表的编制及报送
1.专职从业人员该当定期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并按要求报送代理客户及相干部门。
2.报表的编制应执行国度同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3.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的花式,该当符合国度有关规定;应报送代理客户内部使用的财务报告,其花式应符合代理记账客户的要求。
4.对外报送的纳税资料应使用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格式,报送时间必须符合税务主管部门的要求。
5.各种财务报告的编制必须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
6.各种财务报告在报送前,必须经由相关指定人员进行审核,也可按要求聘请相关机构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公允性进行审计验证,并由相关主管人员及编制人员签字盖章后方可报送。代理客户的负责人对财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7.如果发现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有错误,应当及时办理更正手续。除更正代理客户留存的财务报告外,并应同时通知接受财务报告的单位更正。错误较多的,应当重新编报。
8.财务报告报送完毕后应立即进行整理,并交由相关部门进行登记、归档。
(五)会计工作交接
1.专职从业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首先通知代理客户,同时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2.接替人员该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3.专职从业人员办理移比武续前,必须实时做好以下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有价证券、、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5.专职从业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
6.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1)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好无损。若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2)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该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类财产物资和债务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小我核对清楚;
3)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7.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注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称号、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8.移交清册普通该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9.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
的连续性。
10.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11.责任会计内部交接应填制《会计交接情况表》(见附件)。
(六)会计档案管理
1.会计档案范围:委托代理记账和谈、会计记账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相干其他会计资料。
2.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见附件)
3.专职从业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依照归档的要求,负责整理立卷或装订成册。当年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由专职从业人员依照档案交接办法交由代理客户,如不能实时进交接应交由档案室专职人员进行保管,专职从业人员不得自行封包保存。
4.财会人员和会计档案管理人员调动或更换时,必须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对损坏和丢失会计档案,要查清原因,认真进行处理。
5.会计档案的保管及销毁应严格执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6.年度终了应编制《年度会计档案移交清单》(见附件3),办理移交手续。
质量控制标准
一、内容
(一)《委托代理记账协议》的质量控制标准:
1.《委托代理记账协议》应采用行业统一格式,其签订应由负责人及专职从业人员签字方可生效。
2.《委托代理记账协议》内容签订应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体现双方的的合法性、公正性,以及应承担法律责任的明确性。
3.委托人、受托人要严格依照《委托代理记账和谈》的约定,履行相干的责任与义务。
4.《委托代理记账协议》的终止必须经由双方负责人协商确定。
5.《委托代理记账协议》的归档及销毁严格执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二)企业信息资料的质量控制标准
由主管会计定期或不定期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审核代理客户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及时性,同时将审核结果进行登记备查。
(三)原始凭证的质量控制标准:
1.依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审核原始凭证的正当性、合规性、合理性。反映的经济业务的内容应符合国度有关政策、法令、制度、打算、预算和合同等的规定,应符合审批权限的手续;应符合节约原则;应填工程应填写完全;有关经办人员应都已签名或盖章;主要人员应审批赞成;择要和数字应填写清楚、正确;数目、单价、金额的计算有没有过失;大写和小写金额应相符等。
2.会计主管人员在审核时发现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应按规范的要求处理。
3.会计原始凭证的传递应符合会计《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
(四)记账凭证的质量控制标准:
1.由会计主管人员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审核记账凭证的填制、粘贴、编号及错误凭证处理,应符合规范要求。
2.审核记账凭证的录入、打印、装订应符合规范要求,应加盖制单人员、审核人员、记账人员及会计机构负责人员印章或签字。
3.审核记账凭证的保管、交接应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五)账簿核对的质量控制标准:
主管会计应严格依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对所代理客户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进行核对,保证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六)会计报表编制的质量控制标准:
1.主管会计人员应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保证会计报表编制的合法性、合理性、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
2.报表的编制应符合国度同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3.对外报送财务报告的格式及内容应符合报送部门及代理记账客户的要求。
4.对外报送的纳税资料应符合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格式,报送时间应符合税务主管部门的要求。
5.各种财务报告的编制应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
6.各类财务报告在报送前,应经过相干指定人员进行审核,应按要求聘请相干机构对财务报告的实在性、正当性、公道性进行审计验证,并由相干主管人员及编制人员具名盖章后方可报送。
7.财务报告的保管、交接、销毁应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七)会计交接的质量控制标准
1.专职从业人员的交接工作应符合《会计交接管理办法》;
2.年度终了专职从业人员应按要求填写《会计档案移交清单》,办理会计档案移比武续。
3.专职从业人员的交接清单与《会计档案移交清单》应按要求归档。
(八)档案管理的质量控制标准
1.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应指定专人定期或不定期依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对本企业建档的实时性、完整性、准确性、合理性进行审核。
2.主管会计应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对专职从业人员会计档案的归档情况进行审核。
1)委托代理记账和谈归档的应实时、完整。
2)专职从业人员应按要求建立客户档案,并实时归档。
3)专职从业人员对代理客户确当年会计档案,应在会计年度终了后,依照《档案交接管理办法》交由代理客户保管,对不能实时进行交接的会计档案应实时上报,并交由档案室专职人员进行保管。
3.会计档案的保管及销毁应严格执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篇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要求规范是什么
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要求规范范文八篇
代理记账是指将本企业的会计核算、记账、报税等一系列的工作全部委托给专业记账公司完成,本企业只设立出纳人员,负责日常货币收支业务和财产保管等工作。下面是精心整理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要求规范范文八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篇: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要求规范
一、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
1.爱岗敬业。要求会计人员热爱会计工作,安心本职岗位,忠于职守,尽心尽力,尽职尽责。
2.诚实守信。要求会计人员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执业谨慎,信誉至上,不为利益所诱惑,不弄虚作假,不泄露秘密。
3.廉洁自律。要求会计人员公私分明、不贪不占、遵纪守法、清正廉洁。
4.客观公正。要求会计人员端正态度,依法办事,实事求是,不偏不倚,保持应有的独立性。
5.坚持准则。要求会计人员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始终坚持按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1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
6.提高技能。要求会计人员增强提高专业技能的自觉性和紧迫感,勤学苦练,刻苦钻研,不断进取,提高业务水平。.
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418057.参与管理。要求会计人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努力钻研相关业务,全面熟悉本单位经营活动和业务流程,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协助领导决策,积极参与管理。
8.强化服务。要求会计人员树立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努力维护和提升会计职业的良好社会形象。
二、业务操作及会计核算的流程
1.接受客户的委托
(1)了解客户的基本情况,评估此次业务的风险。
(2)决定是否接受客户的委托,若接受客户的委托,则与客户商讨具体操作事宜,签定约定书。
2.与公司财务会计人员办理有关资料的交接手续
(1)双方经办人员应列明资料清单,资料编号,交接日期,交接双方签字盖章。
(2)依据企业特点,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必要的会计科目。
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41805(3)了解企业的经营方式和生产流程,帮助企业建立会计内部控制制度。
/13.审核原始凭证
审核原始凭证是会计核算工作中必不可少的环节,是国家赋予财会人员的监督权限,只有经审核无误后的原始凭证,才能作为编制记账凭证和登记明细分类帐的依据。会计人员主要应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
(1)审核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合理性,即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令制度和计划合同等为依据,审核原始凭证所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合理合法,有无违反财经制度规定,是否贯彻专款专项原则,有无贪污盗窃虚报冒领伪造凭证等违纪行为。
(2)审查原始凭证的完整性正确性。即审查原始凭证的内容和填制手续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首先应审核原始凭证是否具备作为合法凭证所必须具备的基本内容,其次审核原始凭证上有关数量、单价、金额是否正确无误。对原始凭证内容记载含糊不清,单位抬头不是本单位,无收款单位签章,涂改原始凭证上的时间数量、单价、金额,或添加内容和金额等情况,应及时与客户联系,了解清楚原始凭证的真实情况。.
第二篇: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要求规范
一、签订《代理记账委托协议》委托人委托本公司进行代理记账时,应当在互相协商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除具有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还要包含以下内容:
/11、委托人、受托人对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应承担的责任。
2、会计凭证的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3、编制和提供会计报表的要求。4、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
5、委托人、受托人终止委托协议应当办理的会计交接事宜。
二、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必须填制或者编制取得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2、应当配备专业人员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3、及时向本公司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凭证和相关资料。
4、对本公司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5、承担《代理记账委托协议》中约定的责任。
三、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的义务
1、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3、对委托人示意做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
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负有解释的责任。
/15、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6、承担《代理记账委托协议》中约定的责任。
第三篇: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要求规范
第一条为了加强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规范代理记账活动,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理记账资格的申请、取得和管理,以及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第四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会计类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并由代理记账机构自主评价认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专职从业人员是指仅在一个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人员。
第五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及下列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
(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第六条审批机关审批代理记账资格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
/1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二)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1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三)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发放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向社会公示。审批机关进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给予处罚。
(四)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书面通知应当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七条申请人应当自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应当自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1代理记账机构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审批机关领取新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同时交回原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代理记账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迁出地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将代理记账机构的相关信息及材料移交迁入地审批机关。
第九条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办理备案登记。
分支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信息管理等方面对其设立的分支机构进行实质性的统一管理,并对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执业质量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未设置会计机构或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
第十一条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办理下列业务:
(一)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三)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四)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1第十二条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应当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双方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
(三)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
(四)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相应的责任;
(五)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业务交接事宜。
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二)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三)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四)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第十四条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
/1(二)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三)对委托人要求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行为的,予以拒绝;
(四)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相关问题予以解释。
第十五条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负责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第十六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一)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附表);
(二)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报送上述材料。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
对委托代理记账的企业因违反财税法律、法规受到处理处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其委托的代理记账机构列入重点检查对象。
对其他部门移交的代理记账违法行为线索,县级以上人
/1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查处。
第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代理记账行为,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进行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资格,并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给予警告,记入会计领域违法失信记录,根据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条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的,审批机关发现后,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第二十一条代理记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收回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予以公告:
(一)代理记账机构依法终止的;
(二)代理记账资格被依法撤销或撤回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代理记账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将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并向社会公示。
11/1第二十三条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规定出具虚假申请材料或者备案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记入会计领域违法失信记录,根据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四条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代理记账机构有前款行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委托人向代理记账机构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委托人会同代理记账机构共同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
12/1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代理记账机构依法成立的行业组织,应当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建立会员诚信档案,规范会员代理记账行为,推动代理记账信息化建设。
代理记账行业组织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规定的“5日”、“10日”、“20日”、“30日”均指工作日。
第三十条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按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2005年1月22日发布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同时废止。
第四篇: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要求规范
第一节
内部机构设置本公司为了完成各项业务和完善内部管理,设置以下部门:业务部、咨询部、财务部。
第二节
公司内部财务管理本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认真执行国家的财经政策和法纪,加强核算,改善经营管理,不
13/1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财务管理,支持财会人员工作,认真执行国家政策、法规、遵守财经纪律。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监督必须按照经济核算的原则,充分运用各项业务活动数据,分析和评估一定时期的财务状况,并预测财务前景,从而总结经验,找出差距,提出措施,改善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必须按规定要求,如实填制财务报表,并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月报、季报和年报。
第三节
代理记帐业务质量控制本公司应当在代理记帐具体业务操作时由项目负责人进行必要的复核、审阅,在代理记帐业务合同执行期间,本公司应当安排由不执行该项业务的其他业务人员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质量抽查,以保证每一项业务均符合公司内部质量要求。
第四节
代理记帐业务所涉及的咨询本公司涉及的咨询有以下三部分组成:
1.在代理记帐业务执行中有关客户向本公司提出的有关咨询,本公司应当按照具体咨询业务的工作量和价值量决定免费服务或签约收费服务后,及时予以答复。
2.在代理记帐业务操作过程中,本公司根据需要向有关学者、专家咨询,增强公司实力,拓展服务能力。
3.根据代理记帐业务实际情况,将有关新政策、新方法,14/1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的及时向委托人进行宣传和解释。
第五节
代理记帐业务管理本公司代理记帐业务应当有效管理,应当根据客户具体情况,合理划分,按“ABC”三级管理方法进行管理,业务负责人按照不同等级,合理确定相隔一定时间通过电话和上门等形式访问委托人,平时积极做好委托人来访接待,确保双方交流畅通。
第六节
代理记帐相关业务内容的保密本公司应当加强对业务人员的保密教育,对委托人的资料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或方便他人利用有关委托人的所有资料。
第七节
代理记帐业务档案管理本公司应当重视代理记帐业务档案管理,以确保对代理记帐业务不至于给委托人造成任何损害。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1.本公司应当明确代理记帐业务所需保留归档的具体内容。
2.本公司应当加强管理,对归档资料如遇国家工作需要、委托人自身需要,经本公司负责人同意后可以翻阅,其他非本公司有关业务人员一律不得翻阅。
3.本公司应当对代理记帐业务档案及时整理,及时更新,及时装订。
15/14.本公司业务人员需要查阅代理记帐业务档案,应按照规定办理借阅手续,明确归还日期后方可借阅。
第五篇: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要求规范
一、总则:
为保证代理记账业务质量,提高代理记账人员的服务水平,及时、周全地为客户提供所需的服务,实现公司代理记帐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二、业务操作及会计核算的流程
1、接受咨询商谈委托事项
接受客户咨询,与客户的相关负责人进行详谈,了解客户的基本情况,评估此次业务的风险,决定是否接受客户的委托,若接受客户的委托,则与客户商讨具体代理记账业务范围。
2、签定书面《委托代理记账协议》(见附件1)
?《委托代理记账协议》应由专人签订和保管,《委托代理记账协议》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条款之外,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1)确定责任会计;
(2)委托人对会计资料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应承担的责任;
(3)会计凭证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
16/1(4)编制和提供会计报表要求;
(5)委托人、受托人终止委托协议应当办理的会计交接事宜;
(6)代理机构应按照委托代理记账协议委托代理的内容和代理权限、期限承办代理记账业务,超出委托协议约定范围的业务需要代理时,必须先修订委托协议,才能确定代理关系。
3、建立客户信息档案
(1)企业名称;
(2)注册地址及经营地址;
(3)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方式;
(4)注册资金、经营期限、工商执照注册号、经营范围;
(5)机构代码证注册号、有效期;
(6)纳税识别码、地税计算机编码、专管员姓名及联系方式;
(7)附《客户基本信息情况表》(见附件2)。
4、接受会计原始凭证
代理记账机构与客户依据《委托代理记账协议》进行会计原始资料的传递。会计资料的审核,依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经审核后应填写《原始凭证交接清单》(见附件3),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1/15、审核会计原始凭证
(1)审核原始凭证所记载的经济业务应正常,判断应正确,涉及业务发生的日期、数量、单价、金额的计算有无差错,大写和小写金额应符合要求等;
(2)审核原始凭证的手续应完备,应填项目应填写齐全,有关经办人员应都已签名或盖章,主要人员应审批同意等;
(3)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审核时发现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企业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更正。
6、填制记账凭证
(1)填制记账凭证时,应当对记账凭证进行连续编号。
(2)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
(3)出错和更正错账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但要注明“订正某年某月某号凭证”字样,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原始凭证,并注明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
(4)已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在当年内发现填写错误时,可以用红字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账凭证,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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