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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案例分析论文9篇

神洲文档网 发表于2023-04-29 16:20:04 本文已影响

篇一:公司法案例分析论文

  

  《公司法》案例分析报告

  案例二

  国有企业川南商业大楼于1998年拟定改制计划:将资产评估后作价150万元出售,其中105万元出售给管理层人员(共4人),45万元出售给其余45名职工,将企业改制为川南百货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50万元。该改制计划于同年12月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原管理层人员宋某认购45万元,李某、王某、周某各认购20万元,其余职工各认购1万元。公司成立后,分别向各认购人签发了出资证明书。

  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宋某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某、王某为公司董事,周某任监事会主席兼财务负责人。2001年,公司召开董事会,决定将注册资本增加为300万元,周某列席了董事会,并表示同意。会后,董事会下发文件称:本次增资计划经具有公司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可以实施。

  同年4月,公司注册资本增加为300万元。增加部分的注册资本除少数职工认购了30万元外,其余120万元由宋某、周某、李某、王某平均认购,此次增资进行了工商登记。同年10月,王某与其妻蓝某协议离婚,蓝某要求王某补偿25万元。王某遂将其所持股权的50%根据协议抵偿给蓝某,董事会批准了该协议。

  2003年5月,川南公司因涉嫌偷税被立案侦查.侦查发现:除王某外,宋某、周某、李某在1998年改制时所获得的股权均是挪用原川南商业大楼的资金购买,且2001年公司增资时,宋某、周某、李某、王某四人均未实际出资,而是以公司新建办公楼评估后资产作为增资资本,并分别记于个人名下。同时查明,偷税事项未经过股东会讨论,而是董事会为了公司利益在征得周某同意后决定实施的。后法院判决该公司偷税罪成立,判处公司罚金140万元,宋某等亦分别被判处相应的刑罚.问题:1.宋某、周某、李某、王某在1998年改制时所取得的股权是否有效?为什么?

  2。川南公司的管理机构设置及人事安排是否合法?为什么?

  3。川南公司董事会的增资决议和公司的增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4。蓝某可否根据补偿协议获得王某所持股权的50%?为什么?

  5.川南公司因被判处罚金所造成的140万元损失,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1。答:王某出资有效。宋某、周某、李某三人出资无效.原川南商业大楼的资金属于国有资产,该三人挪用即是侵占、贪污行为,其股权应认定为无效重新出售,所得资金上缴国家。

  2.答:公司机构设置合法;公司管理人员安排不合法,按照《公司法》第52条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周某不应该兼财务负责人.3.答:无效。根据《公司法》第44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还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4.答:不能,实际上王某将股权抵偿给蓝某的实质是转让股权。按《公司法》第7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但是,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5。答:应当由宋、李、王、周四人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注意150和149的区别)

  《公司法》第15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10—2011学年第2学期《公司法》案例分析报告

  案例三

  甲公司与龙某签订一投资合同,约定:双方各出资200万元,设立乙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以其土地使用权出资,龙某以现金和专利技术出资(双方出资物已经验资);龙某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公司亏损按出资比例分担。双方拟定的公司章程未对如何承担公司亏损作出规定,其他内容与投资合同内容一致。乙公司经工商登记后,在甲公司用以出资的土地上生产经营,但甲公司未将土地使用权过户到乙公司.2006年3月,乙公司向丙银行借款200万元,甲公司以自己名义用上述土地使用权作抵押担保.同年4月,甲公司提出退出乙公司,龙某书面表示同意.2009年8月,法院判决乙公司偿还丙银行上述货款本息共240万元,并判决甲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时,乙公司已资不抵债,净亏损180万元。另查明,龙某在公司成立后将120万元注册资金转出,替朋友偿还债务。

  基于上述情况,丙银行在执行过程中要求甲公司和龙某对乙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甲公司认为,自己为担保行为时,土地属乙公司所有,故其抵押行为应无效,且甲公司已于贷款后1个月退出了乙公司,因此,其对240万元贷款本息不应承担责任;另外乙公司注册资金中的120万元被龙某占用,龙某应退出120万元的一半给甲公司。龙某则认为,乙公司成立时甲公司投资不到位,故乙公司成立无效,乙公司的亏损应由甲公司按投资合同约定承担一半。问题:1.甲公司的抵押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2.乙公司的成立是否有效?为什么?

  3.甲公司认为其已退出乙公司的主张能否成立?为什么?

  4.甲公司可否要求龙某退还其占用的120万元中的60万元?为什么?

  5.甲公司应否承担乙公司亏损的一半?为什么?

  6.乙公司、甲公司和龙某对丙银行的债务各应如何承担责任?

  1.答:无效。

  《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2.答:有效。公司以登记为成立要件,股东出资不到位不影响公司成立的能力。《公司法》第7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3.答:不能。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能抽回投资

  4.答:龙某占用的是公司的财产,龙某仅对乙公司有返还义务,对甲公司无返还义务。《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无监事)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5.答:不承担.《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6.答:承担有限责任.(略)

  案例四

  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甲公司)为上市公司,该公司2005年4月20日召开董事会会议,该次会议召开情况及讨论事项如下:

  A.

  甲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出席该次会议的董事有张某、袁某、胡某、谢某;董事陈某因为出国考察不能出席会议;董事左某因参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不能出席会议,电话委托董事张某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利;董事刘某因生病卧床不能出席会议,委托董事会秘书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B.

  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一致决定,将以下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请求股东大会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同时董事会还审议批准了监事会的报告,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相关决议。

  C.

  由于甲公司事务比较繁忙,董事长难以应付,该次会议决定设立副董事长3人,协助董事长执行职务.

  D.

  为确保公司长期发展需要,使公司更趋稳定,该次会议决定将董事任期修改为每届5年。

  E.

  该次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和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

  问题:

  1)在A中关于董事会召开的情况有哪些不合法?

  (2)在B所通过的事项中有无违法之处?

  (3)在C、D中对于董事会构成事项上有无不合法的地方?(4)在E中对于会议记录的签名有无不当问题?

  答案:

  (1)两处违法:其一,根据《公司法》第113条的规定,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可见委托出席董事会议应当书面委托,同时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本案中董事左某以电话方式委托董事张某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利,委托方式不合法。其二,我国现行立法明确要求,在代理出席董事会情形下,接受委托者只能是公司其他董事,本案董事左某委托董事会秘书而非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属于受托人不合法。

  (2)根据我国《公司法》第38条和第47条规定: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属于董事会的职权范围之列,无需交给股东大会.而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相关决议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董事会无权行使。

  (3)一处合法一处违法:其一,我国《公司法》第110条规定,可以设副董事长,设几人没有规定。其二,我国《公司法》第46条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本案以公司章程形式将董事任期延长至5年,显然不合法。

  (4)根据《公司法》第118条规定,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故本案会议记录存在两个问题:其一,会议记录员应当在记录上签字;其二,列席会议的监事无需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案例五

  中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万公司)由于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清算组组成后10日内将公司解散事项分别通知

  了公司债权人并在报纸上进行了公告,规定对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未向其申报债权者,将不负清偿责任。晨光公司是中万公司是多年的贸易伙伴,中万公司决定解散而开始清算时,尚欠晨光公司贷款58万元,但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6个月后才到期。此外,双方还有一份合同未履行完毕。依该合同,中万公司还应向晨光公司提供机械产品10台,该项合同义务已到履行期限,计价款28万元。晨光公司在中万公司通知的期限内向中万公司申报了债权,同进提出解除合同未履行部分,余下10台机械不再发货.理由是中万公司已解散,在法律上已丧失履约主体资格.

  中万公司清算组成员对如何处理与晨光公司的债权债务,发生了分歧。甲、乙主张:10台机械应依约发送给晨光公司,同时要求对方支付价款。至于中万公司所欠58万元贷款.虽尚未到期,但由于公司已解散清算,为使晨光公司利益免受损失,也应进行清偿。故所欠58万元扣除10台机械应收款28万元,应向晨光公司清偿债务总额为30万元;丙、丁、戊则主张:晨光公司拒绝我方履行合同,已违约在先,又因欠其贷款6个月后才到偿还期,故中万公司无义务提前清偿。根据多数人意见,清算组决定将10台机械装车发货,未到期贷款不列入清算方案中清偿。4个月后,中万公司清算终结,办理了公司注销登记,法人终止。晨光公司虽接受了中万公司10台机械,但仍有30万元债权无法得到清偿,遂以清算组全体成员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问题:

  1、中万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是否合法?为什么?

  2、中万公司股东大会委任5名董事组成清算组是否合法?为什么?

  3、中万公司与晨光公司之间的机械供应合同未履行部分是否可以由晨光公司单方解除?为什么?

  4、中万公司所欠晨光公司的贷款是否可以列入清偿范围?为什么?

  5、晨光公司的30万元损失应由谁来承担?为什么?

  答案:

  (1)合法.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81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根据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故中万公司的解散合法.

  (2)合法。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84条规定,中万公司因股东大会决议自行解散时,其清算由股东大会确定人选。

  (3)不可由其单方解除。因为剩余的10台机械在中万公司解散清算时已届履行期,属于我国《公司法》规定的与清算有关的未了结的业务,此等业务应由清算组处理,自不能由晨光公司单方解除未履行部分的合同。而且,在清算期间,公司法人人格并未消灭,只是其权利能力被限定于清算范围之内。在此期间,由清算组代表公司处理、了结未完业务.

  (4)应列入清偿范围。因为中万公司在清算过程中必须了结公司现存的一切事务,终止全部对外法律关系,包括所欠晨光公司贷款这种未到期债务。

  (5)晨光公司的损失应由丙、丁、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晨光公司在中万公司解散清算的过程中,按照通知的期限依法申报了债权,清算组本应列入清偿范围,这是清算组的法定义务。然而清算组违背法定义务不对晨光公司的债权进行债权登记并进行清偿,致使晨光公司30万元贷款因中万公司解散注销而无法受偿,清算组对此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公司法》第190条规定,清算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晨光公司的债权损失

  是由丙、丁、戊的过错行为造成的,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甲、乙二人对清算组有害于债权人利益的决定表示了异议,主观上无过错,可以免责。

篇二:公司法案例分析论文

  

  公司法案例分析与讨论

  公司法案例分析与讨论

  一、设立、出资、发行、转让、公司登记

  案情简介

  永利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红叶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恒意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决定共同组建屏北市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永利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专有技术出资,作价万元,红叶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现金万元,恒意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万元。屏北市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拟聘任谭春担任公司的总经理,年薪万元。谭春与其他三家股东约定,用年薪作为出资,作为一家股东。三家股东委托谭春办理公司登记事宜。

  工商行政管理局驳回申请。

  问:是否可以驳回?为什么?

  本案结论

  工商行政管理局驳回申请是合法的。

  、出资不符合法律规定。

  、专有技术作价万元,不合法。

  理论分析

  工商行政管理局驳回申请是合法的。

  、出资不符合法律规定。

  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

  (一)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三)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三十万元;

  (四)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十万元。

  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前款所定限额

  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结合本案,出资总额至少应该达到万元。虽然在已经有的出资中,包括现金万元,年薪万元,专有技术作价万元,看起来已经达到法定要求,但是,其中是有问题的。实际合法部分达不到万元。

  、专有技术作价万元,不合法。

  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

  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第十一条规定:“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超过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应当由国家或者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经依法登记注册的评估机构评估价格。

  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当取得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结合本案,专有技术作价万元,显然超出法律规定。

  公司发起人违反约定

  案情简介

  年月日,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绿色饮食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发起设立红塔饮料有限责任公司。双方发起人订立了发起人协议,在协议中详细约定了出资、机构设置等《公司法》规定的事宜,同时约定公司筹备有注册登记由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同年月日,绿色饮食有限责任公司依约将万元投资款汇入天地房地产公司帐户。此后双方制定了公司章程,设置了董事会机构,并召开了会议。

  上述工作完成之后,房地产公司一直未按约定进行公司注册登记,到年月,已超过约定注册时间近年,公司仍未注册,公司业务亦因此

  未开展。此时农场方面因业务变化,要求抽回出资,双方发生争执。

  绿色饮食有限责任公司诉至法院,以对方违约为由,要求天地房地产公司退回投资款。天地房地产公司则称:双方签订协议,缴纳出资款,制定了章程,成立了董事会,虽未按约定履行注册登记手续,但新公司在实质上已合法成立。绿色饮食有限责任公司在新公司成立后要求抽回投资,违反法律规定,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要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天地房地产公司与绿色饮食有限责任公司订立的设立红塔饮料有限责任公司的协议合法有效,双方本应依照合同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但是,依约负责办理公司注册登记的天地房地产公司未办理注册登记,致使红塔饮料有限责任公司无法开展业务。因此,天地房地产公司应当返还对方的投资款。

  至于天地房地产公司所称新公司已成立不允许抽回出资,与本案事实不符,因为红塔饮料有限责任公司尚未按法律规定进行注册登记,因而公司尚未成立。最后法院判决天地房地产公司返还绿色饮食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款万元。

  本案结论

  本案中,某房地产公司未依约履行申请注册登记的义务,已构成违约。

篇三:公司法案例分析论文篇四:公司法案例分析论文

  

  公司法案例分析

  公司法

  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1995年5月10日,公司董事长李某召集并主持召开董事会会议,出席会议的共8名董事,另有3名董事因事请假。董事会会议讨论了下列事项,经表决有6名董事同意而通过。(1)鉴于公司董事会成员工作任务加重,决定给每位董事涨工资30%;(2)鉴于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张某生病,决定由本公司职工王某参加监事会;(3)鉴于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日益繁重,拟将财务科升级为财务部,并向社会公开招聘会计人员3名,招聘会计人员事宜及财务科升格为财务部的方案经股东大会通过后实施;(4)鉴于公司的净资产额已达2900万元,符合有关公司发行债券的法律规定,决定发行公司债券1000万元。

  根据以上材料回答以下问题:(1)公司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2)公司董事会通过的事项有无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如有,请分别说明理由。

  答:1)公司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会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会的过半数通过。2)根据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的第一百两三条规定,决定有关懂事的报酬是由股东大会行使的职权;监事会成员应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而不是指派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聘任财务负责人属于董事会的职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是股东大会行使的职权。

  某房地产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亿元。后来由于房地产市场不景气,公司年底出现了无法弥补的经营亏损,亏损总额为人民币7000万元。某股东据此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公司决定于次年4月10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于3月30日在报纸上刊登了向所有的股东发出了会议通知。通知确定的会议议程包括以下事项:

  (1)选举更换部分董事,选举更换董事长;(2)选举更换全部监事;(3)更换公司总经理;(4)就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5)就公司与另一房地产公司合并作出决议。

  在股东大会上,上述各事项均经出席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过。

  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以下问题:(1)公司发生亏损后,在股东请求时,应否召开股东大会?为什么?(2)公司在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过程中,有无与法律规定不相符的地方?如有,请指出,并说明理由?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的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3)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本案中,公司亏损达到股本总额的1/3,故在有10%以上的股东请求可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临时股东会的召开上是符合法定条件。

  《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30日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本案例中是3月30日发出通知,4月10日召开的,这个过程不符合规定。

  选举更换董事长,不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应由董事会选举更换董事长;

  更换总经理不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应由董事会聘任;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过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公司作出决议,必须经过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而本案中只有半数通过,而不是半数以上,所以就合并作出的决议是无效的。

  分析要点:(1)公司发生经营亏损后,在股东请求时,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理由是,该公司的未弥补亏损7000万元已超过注册资本2亿元的1/3。

  (2)该公司在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过程中,存在以下与法律不符的地方:

  召开股东大会应提前30日通知股东,该公司通知股东的时间少于30日;

  选举更换董事长,不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应由董事会选举更换董事长;

  股东大会不能选举、更换全部监事,因其中有公司职工选出的监事,股东大会只能选举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

  更换聘任公司经理,是董事会的职权,不是股东大会的职权;

  公司合并决议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而不是半数以上通过。

  某百货公司是以商品零售为主的公司,由两个私人股东设立。公司成立前拟定注册资本为25万元,1994年10月依《公司法》的规定调整注册资本后正式成立。两个股东,一个为执行董事,一个为财务负责人,其中执行董事兼任监事。该公司聘请在市财政局工作的丁某作为公司的总经理。此时,丁某买回的一批服装正欲卖出,上任后未经任何人同意私下和某百货公司签订了合同,用公司名义买下了他买来的服装,总价款达万元,占用了公司的大量流动资金。后该批服装由于数量过多,款式陈旧而积压,致使该公司下半年的投资计划流产,大量的购货合同难以履行。公司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丁某赔偿经济扣失。丁某认为:他是公司的经营主管,有权同任何人签订合同,确定经营方式,公司起诉他是没有任何道理的。问:

  (1)本案中,某百货有限公司的法人机构是否合法?(2)丁某能否担任公司的总经理?(3)丁某和本公司签订的合同的是否有效?

  (4)丁某是否应向公司赔偿损失?

  1、析:私营企业可以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但必须指出的是,我国《公司法》颁布以后,《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并未废除,这就造成同一种形态的公司可以适用不同的法律。实践中,注册登记机关往往给当事人以选择余地,由其决定依据哪一法律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私营企业暂行条例》限制较低,相对于《公司法》的规定而言,其设立条件及程序较不规范。本案中,某百货有限公司是依据《公司法》设立的。所以,本案诸问题之分析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进行。有限责任公司必须依法设立,即有限责任公司要依法定的条件和法定的程序才能设立。本案某百货公司拟注册资本25万元,根据我国《公司法》第23条的规定,从事商业零售的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万元,某百货公司拟定的注册资本数额低于法律的要求,在设立时应依法补足。

  (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机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所以,本案中某百货公司股东人数少,不设董事会是合法的。监事会是对公司的财务和董事会执行公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的机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所以本案中某百货公司只设一名监事也是合法的,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法》还规定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本案中,执行董事兼任监事,这是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

  (2)《公司法》明确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监事、董事、经理。本案中,丁某身为财政局工作人员,不能任公司总经理。(3)《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本案中丁某滥用职权,未经任何人同意,为谋私利和本公司订立合同,是违反《公司法》的。丁某的行为同时也违反了《民法通则》中有关代理的规定。因此。丁某和本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4)《公司法》规定,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不仅丁某和本公司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而且丁某还应承担因此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1992年12月8日,某建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讨论召开股东大会临时会议和解决债务问题。该公司共有董事9人,这天出席会议的有李某、章某、王某、丁某、唐某,另有4名董事知悉后由于有事未出席会议。在董事会议上,章某、王某、丁某、唐某同意召开股东临时会,并作出决议。李某不同意,便在表决之前中途退席。此后,公司根据董事会临时决议召开股东大会临时会议,并在大会上通过了偿还债务的决议。李某对此表示异议,认为股东大会临时决议无效。问:

  (1)该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召开是否合法?说出其法律依据。(2)作出召开股东大会临时会议的决议是

  否有效?说出其法律依据。

  析:(1)董事会的召开是合法的。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可根据需要随时决定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前10日通知全体董事,但紧急事项可以另定通知方式和时间。董事会会议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该建筑材料股份公司召开董事会通知了公司全体董事,并且出席会议的董事超过1/2,因此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召开是合法的。

  (2)作出召开股东大会临时会议的决议是无效的。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而该案例中,董事李某反对,另有4名董事未参加临时董事会,只有董事章某、王某、丁某、唐某4人同意该决议,未达到全体董事的过半数的要求,因此是无效的。

  爱兰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议拟增加注册资本,公司监事会全部七名成员坚决反对,但董事会坚持决议。于是,监事会中的三名成员联名通知全体股东召开监时股东会议。除两名股东因故未参加股东会以外,其他股东全部参加。与会股东最终以2/3人数通过了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认为会议的表决未到法定人数,因而决议无效。董事会认为,监事越权召开股东会,会后又对会议通过的决议横加指责,纯属无理之举。问:

  (1)公司董事会是否有权作出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2)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是否合法?(3)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是否有效?

  (1)该公司董事会无权作出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我国公司法规定,对增加注册资本等重大事项的决议应当由股东会作出。

  (2)临时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合法。公司法规定,1/3以上的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本次临时股东会由三名监事召集,该公司共有监事七人,达到1/3以上。

  (3)股东会通过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无效。公司法规定,股东会通过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应当由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而此次临时股东会的表决只是参加本次股东会的2/3股东通过。

  "一人公司"设立的效力

  [案情]

  2000年6月22日,范某个人筹资50万元,以另一自然人郭某为挂名股东,向工商部门申请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金为50万元,公司章程记载范某享有60%的股份,郭某享有40%的股份。A公司成立后,在对外经营过程中欠B公司货款60万元,B公司经多次索要无望,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归还欠款60万元。在诉讼过程中,B公司经调查取证,发现A公司实际系范某一人出资设立,郭某是虚设股东,于是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否认A公司的法人资格,确认A公司为范某的个人独资私营企业,并请求范某对A公司所欠B公司的债务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分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由A公司对60万元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理由是:A公司是经工商部门依法登记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应以自己的财产对外清偿债务。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由范某对60万元的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理由是:A公司的成立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成立要件,其设立具有根本瑕疵,实质上等同于公司未成立,工商部门的登记系错误登记,根据《公司法》第206条的规定应撤销公司登记,由实际出资人范某对A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司设立须经过股东资格及人数审查、制定公司章程、建立组织机构、申请设立登记等程序,并最终经工商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能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因此,公司法人资格是由公司登记机关而非由法院予以认定。虽然司法实践中承认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但该制度是在个案中否定公司的法入资格,即在特定的案件审理中无视公司法入的独立人格,否认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的分离,以排除股东的有限责任的保护,直接追究股东的民事责任。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以承认公司法人资格的存在为前提,是对法人制度必要的、有益的补充,而不是消灭公司的法人资格。

  《公司法》第19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符合法定人数;第2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二个以上五十人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本案中,A公司在公司设立之初,虽然实际由范某一人出资,另一自然人郭某系挂名股东,但该公司的设立从形式上符合《公司法)的上述规定,公司章程所确立的50万元注册资本在公司设立时已经全部一次缴清,且该公司已经工商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了公司法入主体资格。A公司成立后,公司章程成为公司存在和活动的基本依据及公司行为的根本准则,股东对公司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不再以股东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为依据,而以公司章程和公司法为准,并且范某与郭某作为该公司的公司章程记载确认的股东,在公司登记事项经公示后,即产生两种法律效力:对抗力和公信力,赋予登记公示事项对抗力以保护登记人的合法权益,赋予登记公示事项公信力以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因此,A公司成立后的股东权利依法由范某和郭某按照公司章程记载的投入的资本额享有,其二入之间因挂名设立公司而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不能对抗公司登记事项。其次,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是公司具有独立法入主体资格的最重要的基础,而公司设立时具备法定注册资本是公司取得法人资格的必要条件,否则公司不能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法)实行的法定资本制是奠定公司对外信用的基础,有利于维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交易安全,而本案中的A公司在申请设立时,注册资金已全部足额到位,该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存在挂名股东的“瑕疵”行为没有影响到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不属于公司设立中的根本瑕疵,并且股东的有限责任原则是公司法人制度的基石,《公司法)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范某为使公司的设立符合法定人数而虚设股东的行为尚构不成<公司法)第206条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59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不足以导致撤销公司登记并否认公司的法人资格。范某在申请工商登记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并不影响A公司作为责任主体对外承担民事责任。范某个人的行为是应按相关的公司登记行政管理规定受相应行政处罚的行为,不能因此认定A公司设立无效并否认其法人资格。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公司设立无效不同于一般无效民事行为的认定,后者是自始无效,而前者仅表明已失去了继续存在的依据,其法律后果是公司被撤销,并经清算和办理注销登记后,才能最终消灭公司的法人资格。公司设立无效的认定不能影响公司在此之前所从事的正当交易活动,任何人亦不得以无效为由对抗此前与该公司进行交易的第三人。正是公司成立后所产生的社会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和涉及利益的广泛性,要求对公司设立无效的认定需持谨慎和宽容的态度。

  甲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情况如下:

  (1)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由A企业、B企业、C企业共同投资于2006年4月1日成立,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其中A企业认缴的出资为600万元,B企业认缴的出资为300万元,C企业认缴的出资为100万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A企业、B企业、C企业的首次出资额为各自认缴出资额的25%,其余70%的出资在2007年10月1日前缴足。

  (2)2006年5月,甲公司为A企业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该担保事项提交股东会表决时,A企业、C企业赞成,B企业反对,股东会通过了该项决议。

  (3)2006年6月,A企业将实际价值100万元的设备作价250万元转让给甲公司,为此,给甲公司造成了150万元的经济损失。

  (4)2006年7月,C企业拟将自己的全部出资对外转让给D企业,C企业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A企业、B企业征求同意,但A企业、B企业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45日内未予以答复。

  (5)2006年8月,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商标专用权,给甲公司造成了200万元的经济损失。B企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

  (1)出资期限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在本题中,甲公司股东的首次出资额、出资总期限均符合规定。

  (2)首先,A企业不应参加表决。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在本题中,A企业作为接受担保的股东不应参加表决。其次,股东会不能通过该项决议。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在本题中,由于B企业反对,因此,该项决议未经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3)A企业的做法不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其关联

  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C企业可以转让自己的出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在本题中,由于股东A企业、B企业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视为同意转让。因此,C企业可以转让自己的出资。

  (5)B企业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个企业准备投资组建一新的有限责任公司。经协商,他们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其中,章程中有如下条款:

  (1)公司由甲、乙、丙三方组建;

  (2)公司以生产经营某一科技项目为主,但非高新技术企业,注册资本为30万元人民币;

  (3)甲方以专利权和专有技术折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30%;乙方以现金和机器设备折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40%;丙方以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折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30%;

  (4)公司获得利润时,除依法提取各项基金外,甲、乙、丙分别按40%、30%、30%的比例进利润分配;

  (5)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长负责董事会工作;(6)公司经理由董事会聘任,作为法定代表人,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工作;(7)公司存续期间,出资各方均可自由抽回投资。等等。

  据上述材料,请回答:上述章程中的条款,哪些符合规定?哪些不符合规定?为什么?

  条款中符合规定的是:

  (1)第1条公司由三方组建。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数为2个以上50个以下。

  (2)第5条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长负责董事会的工作。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一般须设董事会,只是在股东人数少、规模小的情况下,可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但这仅是例外,并不排除在股东人数少、规模小设董事会的情况。

  其余的条款均不符合法律规定:

  (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组建以生产经营为主的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万元人民币,而第2条约定30万元人民币则不符合规定;

  (2)第3条约定以专利权及专有技术等折价出资的金额超过了公司法规定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20%,不符合规定;

  (3)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是依出资人比例享有利润分配和承担风险的,因此,第4条约定的利润分配方案不符合规定;

  (4)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董事长或执行董事,而不是经理。因此,第6条约定经理作为法定代表人不符合规定;

  (5)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存续期间,出资不得抽回出资,如确须抽回投资,须按转让投资的方式进行。因此,第7条的约定是不符合规定的。

  甲公司、乙公司、丙合伙企业和自然人张鸿远准备成立北京鸿远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张鸿远为业界着名的领军人物,在公司设立协议中,张鸿远同意新成立的公司使用自己的名字作为公司名称,其他股东同意支付张鸿远姓名使用费100万元(此按照2005年当地资产评估事物所的评估,张鸿远品牌评估价值为100万元)。张鸿远即以估价的100万元作为自己的出资成为公司股东。同时,公司章程记载,召开公司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会议不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而是按照股东人数行使表决权,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00万元。

  鸿远公司成立后,在公司首次会议上选举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甲公司提议其公司的财务经理韩某为监事候选人之一,该提议得到通过。董事会成员共有5人,其中陈某因为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于2003年刑满释放,董事长由乙公司总经理周某兼任。

  公司成立后,吴某通过出资20万成为公司的新股东,他的出资载入了公司章程,验资报告载明吴

  某出资占公司资本的4%。2006年3月,公司召开了股东会,决定将公司注册资本金增加到人民币1000万元,同时确定了各股东的增资数额,但该次股东会没有通知吴某参加,这次股东会决议由他人代替吴某签署。增加注册资本后,验资报告显示吴某占到公司资本总额的%。

  现在乙公司准备向丁银行贷款100万元,银行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周某遂主持召开鸿远公司股东会会议,会议上出现两种意见,一种认为能否提供担保要按照鸿远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人数来行使表决权;另一种意见认为,对股东提供担保属于公司的重大事项,应当按照出资比例来行使表决权。

  问题:

  1、丙合伙企业能否向鸿远公司出资成为公司的股东?张鸿远的出资是否有效?为什么?

  2、鸿远公司章程规定不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是否有效?为什么?

  3、鸿远公司成立后公司组织机构和人员构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4、鸿远公司股东会没有通知吴某参加,所做出的股东会决议效力如何?吴某对该增资决议不满,他是否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5、鸿远公司向自己的股东乙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采用何种表决制度?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丙合伙企业能够向鸿远公司出资成为公司的股东,以其投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张鸿远按照2005年当地资产评估事物所得的评估价值100万元作为出资是有效。

  2)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大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本案中鸿远公司章程规定不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是有效的。《公司法》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3)《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因贪污、受贿、侵占财产、挪用公款处刑罚,执行期满未愈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愈5年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喝监事。本案中,甲公司的财务经理韩某作为监事候选人这不符合规定,陈某因为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不能担任董事;乙公司的总经理周某见人董事长也是不符合规定的。

  4)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过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5)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篇五:公司法案例分析论文

  

  公司法案例分析

  公司法案例分析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案情]

  1966年4月,某市经济协作发公司与长征汽车集团公司(私营)等3家公司订立了以募集方式设立某汽车配件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协议,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募集设立。同年5月6日,省有关部门批准同意组建该公司.3家发起人公司按协议制定章程,认购部分股份,起草招股说明书,签订股票承销协议、代收股款协议,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向社会公开募股.由于该汽车配件公司发展前景光明,所以股份募集顺利,发行股份股款缴足后经约定的验资机构验资证明后,发起人认为已完成任务,迟迟不召开创立大会,经股民强列要求才在2个月后召开创立大会,发起人为图省事,只通积了代表股份总数的1/3以上的认股人出席,会议决定了一些法定事项。

  [问题]

  1.汽车配件公司的募集设立存在什么问题?

  2.本案中召开创立大会的程序存在什么样的问题?

  [分析]

  1。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5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仩灶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少于5人,但应采取募集设立方式。本案中,不属于国企改建的形式,发起人只有3家公司,不符合法定条件。

  2。关于创立大会,我国《公司法》有下述有关规定:发起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在30日内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认股人组成。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1/2以上的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本案中,汽车配件公司的发起人在股款缴足并验资后不及时召开创立大会,拖延两个月,损害了股东与公司的利益。同时,创立大会的股东人数低于法定比例,创立大会的组成不合法。

  股份有限公司的上市发行与新股发行

  [案情]

  宏达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IT业的著名企业,发起设立注册资本4000万元。公司开业1年来经营业绩节节攀升,为抓住机遇,扩大公司规模,实现公司的大发燕尾服,公司董事会决定,向国务院授

  权部门及证券管理部门申请公司上市发行新股,拟发行新股总额为人民币6000万元,每股面额2元。为吸引投资,其中2000万元股份为优先股,优先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1)优先股股东可以用8.5折购买股票。(2)预先确定优先股股利11%,且不论盈亏保证支付。()优先股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享有表决权.其余4000万股份为普通股,溢价发行,并将股票发行溢价收入列入公司利润中.

  [问题]

  1.宏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司上市级发行新股,能否获得批准,为什么?

  2。宏达公司对优先股的规定合法吗?

  3。新股发行方案中还存在什么问题?

  [分析]

  1.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3)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

  近3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比例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5)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从本案来看,宏达公司申请公司上市,第一,注册资本4000万元,低于公司法要求的5000万元人民币;第二,该公司系发起设立,不具备股票可向社会公开发行的条件;第三,宏达公司开业不足3年,也不符合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的规定,所以申请公司上市不会被批准。

  宏达公司开业不足3年,不具备最近3年盈利的条件而发行的新股的申请不会被批准。我国《公司法》对公司发行新股有下旬条件限制:(1)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1年以上;(2)(公司在最近3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3)公司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4)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存款利率。

  2。优先股是指与普通股相比,在分配收益及分配剩余资产方面比普通股股东享有优先权的股份。但优先股事先确定的红利率能否实现有赖于公司能否有盈利及盈利是否足以保证优先股红利获取,盈利不足或无盈利时优先股是无法保证的.宏达公司向优先股股东承诺不论公司是否盈利,都按固定利率支付股利,这违背了法律规定。此外

  优先股股东一般不享有股东会的表决权,宏达公司承诺优先股股东享有表决权也是错误的。《公司法》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越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宏达股份公司的优先股股东以8.5折购买股份,违反了上述规定。

  3。《公司法》规定,以超过票面金额发行的股票所得溢价款应列入资本公积金。宏达公司将溢价发行的普通股的溢价收入款列入公司当年利润,显然是错误的。

  股份有限公司经理与公司的交易

  [案情]

  赵某某系天恒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总结理,1995年3月,赵某某向专利局申请一项非职务发明专利并获批准。第二年,赵某某与天恒电子股份公司的股东们协商

  后,决定将该专利在某地区的独占实施权转让给本公司。赵某某与天恒公司副总经理李某某在合同上签了字,李某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合同约定,在某地区由天恒公司

  单独使用本项专利技术,赵某某不得再向该地区的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转让本项技术,赵某某本人也不得再使用该项专利技术,在该地区以外赵某某有权自己使用或再行向他人转让.赵某某负责解释本专利实施中所有的技术问题,包括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在本专利技术形成产品,取得效益后,公司每年从产品总销售额中提取5%的现金支付给赵某某,专利实施期间的专利维持年费由公司负责按期缴纳。如赵某某在其他地区再许可他方实施时,年费由各家负担,双方还约定了其他必要事项。公司在实施该专利形成产品后,产品投入市场销量很好,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天恒公司按合同约定向赵某某支付了专簢实施许可费。不久,天恒公司临事会提出异议,认为赵某某这种行为属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是违法的,因此要求赵某某返还许可费。

  [问题]

  根据你所学的《公司法》知识,分析案情,判断这笔许可费应归何方。

  [分析]

  各国公司法在原则上均禁止公司董事、经理与公司进行交易,同时又从实际出发,认可符合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而为的交易行为。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向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也符合世界惯例.

  本案中,赵某某与天恒公司签订合同是有效的,理由如下:(1)赵某某与公司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与公司股东协商后才签订的,经得了股东同意。(2)赵某某在签订合同时,一方为赵某某,另一方由公司副总李某某代表公司签约.(3)从实际情况来看,该合同内容公平、合理,合同履行后公司获利。因而可以说,赵某某与天恒公司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合法有效,该笔专利许可费应归赵某某所有。

  临时股东大会

  [案情]

  某市侨兴股份有限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亏损,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的1/4,公司董事长李某决定在1998年4月6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讨论如何解决公司面临的困境。董事长李某在1998年4月1日发出召开1998年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其主要内容如下:为讨论解决本公司面临的亏损问题,凡持有股份10万股(含10万股)以上的股东直接参加股东大会会议,小股东不必参加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如期召开,会议议程为两项:(1)讨论解决公司经营所遇困难的措施。(2)改选公司监事二人。出席会议的有90名股东。经大家讨论,认为目前公

  司效益太差,无扭亏希望,于是表决解散公司。表决结果,80名股东,占出席大会股东表决权3/5,同意解散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公司.会后某小股东认为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1.本案中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合法吗?程序有什么问题?

  2.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存在什么问题?

  3.临时股东大会的议程合法吗?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有效吗?

  4。该小股东的什么权益受到了侵害?

  [分析]

  1。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的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3)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本案中,公司亏损占股本总额的1/4,未到法定未弥补亏损占股本总额1/3的下限。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系董事长李某的决定而非董事会决议.在临时股东会的召开上不符合法定条件。

  2。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持。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30日以前通知各股东。本案中,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发出时间不符合法定条件,通知发出人应为董事会而非董事长李某。尤为严重的是,该通知违反了股东平等的原则,不允话小股东参加临时股东大会,严重损害了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法》规定,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本案中,通知中是讨论解决公司目前亏损问题,而会议议程又增加了讨论改选公司监事2人的任务,与通知规定不符。

  3。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分立或解散公司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计算表决权应依照持有股份,不应依人数。本案中解散公司决议未得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多数同意,因而是无效的。此外,公司的解散应由股东大会产议,而不能由董事会决议通过,本案的公司解散由董事会决议,因而也是错误的。

  4.该小股东被侵害的权益有股东的平等权和股东的知情权、股东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利等。

篇六:公司法案例分析论文

  

  公司法案例分析

  有限责任公司

  1、甲、乙均为某电子有限公司的董事。2004年10月,甲、乙又与公司外人员丙合伙开办了一个无线电厂,从事收录机的生产,其产品与电子公司的产品相同。2007年2月,电子有限公司发现甲、乙的这一行为,经股东会会议表决,免去了两人的董事职务,并要求两人将其经营无线电厂所得共计32万元交给公司。两人当场拒绝,公司遂诉至法院。

  问:(1)甲、乙的行为是否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为什么?

  (2)该纠纷应如何处理?

  答:(1)甲、乙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关于董事、经理竞业禁止的规定。公司法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2)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会有权罢免公司董事职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从事上述营业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归公司所有。所以,公司股东会决议应该确认有效。甲、乙应将经营无线电厂所得32万元交给公司。

  出资

  2、甲、乙、丙、丁、戊意欲成立一家丽人美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200万元,其中甲乙各以货币60万元出资;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20万元;丁以其专利技术出资,作价50万元;戊以劳务出资,经全体出资人同意作价l0万元。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担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担任公司的监事。

  丽人美容公司成立之后经营惨淡,已欠A银行到期贷款l00万元。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美容公司唯一盈利的美容用品工作室分出去,另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美容用品厂。后美容公司增资扩股,乙将其股份转让给宏达公司。问题:

  (1)美容公司组建过程中,各股东出资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原因何在?(2)美容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为什么?(3)美容公司设立美容用品厂在公司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设立之后,美容公司原有债务应当如何承担?(4)乙在转让股份时应遵循股份转让的何种规则?(5)A银行如若起诉追讨美容公司所欠l00万元到期贷款,应以谁为被告?原因何在?

  答:(1)出资有不合法之处:劳务出资不合法。其他出资合法。

  (2)组织机构设置合法,公司法规定规模小或者股东人数少的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

  (3)设立美容用品厂的行为性质上属于公司法人分立。分立后的两家法人要对分立以前的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应当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5)可以两家公司为共同被告,也可以单独起诉其中任何一家公司,因为两家承担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出资、登记手续

  3、发起人A、B、C签约共同设立一家卫生用品有限责任公司。其中,A以技术秘密出资,作价l5万元;B以厂房出资,作价20万元;C以现金17万元出资。后C因资金紧张实际出资l4万元。请问:

  (1)该有限责任公司能否有效成立?为什么?(2)以非货币形式向公司出资,应办理什么手续?(3)C承诺出资l7万元,实际出资l4万元,应承担什么责任?

  (4)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向什么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应提交哪些文件和材料?(5)A的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答案】(1)该有限责任公司能有效成立,因为其注册资本已经达到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法定最低限额3万元。

  (2)以非货币形式向公司出资,应办理的手续为: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办理非货币出资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由其出具验资证明。参见《公司法》第27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C应向A、B两个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和补交差额的责任。参见《公司法》第28条: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4)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包括: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需要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批准文件。

  (5)A的出资符合法律规定。因为股东依法可以用技术秘密出资,作价金额公司法并未有限制。《公司法》第27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技术秘密属于广义知识产权的范围。

  股份募集

  4、赵某、李某、刘某、王某、田某五人拟设立华星服装股份有限公司,拟在5人中筹集股份600万股,每股1元。赵某以房屋作价240万元出资,李某以服装缝纫设备作价80万元出资,刘某以一台汽车一台轿车作价80万元出资,王某以其祖传制衣技术秘密作价50万以及国内外销售渠道作价50万出资,田某以货币100万出资,不向社会发行股票。5人共同制定公司章程,章程规定:①

  为节约公司运行成本,公司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而设置执行董事1人和监事4人,由5位股东担任;②

  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所有董事和监事不得转让其股份。试分析:

  (1)该公司在股份筹集上能否被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为什么?

  (2)该公司的采取的设立的方式属于哪一种方式?

  (3)本案中所述公司章程的两点规定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答:(1)该公司在股份筹集上不能被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因为该公司股东仅田某一人以货币100万出资,仅仅占注册资本的16.67%,不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东以货币出资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30%的规定,故不能核准。

  (2)该公司的采取的设立的方式属于发起设立,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为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的方式。本案中即由5名股东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属于发起设立方式。

  (3)公司章程之①不合法。因为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的规定比较灵活,股东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而设执行董事,但对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设置的规定比较严格,必须设董事会。并且规定监事会中必须有不少于1/3比例的职工代表监事。本案公司章程中不设董事会以及监事会中没有职工选举的职工代表监事的规定,违反了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不合法。

  公司章程之②合法。因为公司法142条虽然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股份明确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其第2款又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有限公司董事会

  1.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06年2月1日召开董事会会议,该次会议召开情况及讨论决议事项如下:

  (1)甲公司董事会的7名董事中有6名出席该次会议。其中,董事谢某因病不能出席会议,电话委托董事李某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2)甲公司与乙公司有业务竞争关系,但甲公司总经理胡某于2003年下半年擅自为乙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损害甲公司的利益,故董事会作出如下决定:解聘公司总经理胡某;将胡某为乙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所得的收益收归甲公司所有。

  (3)为完善公司经营管理制度,董事会会议通过了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并决定从通过之日起执行。

  根据上述情况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董事谢某电话委托董事李某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董事会作出解聘甲公司总经理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董事会作出将胡某为乙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所得的收益收归甲公司所有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4)董事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1)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但在书面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而在本题中,董事谢某只以电话方式委托董事李某代为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而没有以书面的形式进行委托,因此委托方式不合法。

  (2)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解聘公司经理属于董事会的职权。

  (3)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否则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

  (4)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应由股东大会决定

  (四)案例题

  (一)某有限责任公司拟任命有经营头脑的W担任公司的董事,但股东甲提出反对意见,因为W目前在文化局担任副处长,是国家的公务员;股东乙认为W才华出众,极富经营头脑,还有半年就退休了,现在工作不是很忙,完全可以胜任董事的职务。另外,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Z在担任该公司董事期间,还与高中同学合伙成立了合伙企业经营与该有限责任公司相同的产品,获得个人收益10万元。股东甲一直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业绩不太满意,想抽回出资或者悄悄将自己持有的出资份额转让给一直想投资实业的G。

  问题:

  1.W是否可以担任公司的董事?为什么?

  2.Z董事是否可以成立合伙企业与该有限责任公司竞争?为什么?

  3.10万元收益如何处理?

  4.股东甲是否可以实现自己的想法?为什么?

  答案:

  1.【答案】W不可以担任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

  【解析】因为我国公司法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严格的任职资格限制。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

  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2.【答案】Z董事不可以成立合伙企业与其任职的有限责任公司竞争。

  【解析】因为其这样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规定的董事的竞业禁止的义务。竞业禁止是指在公司担任特定职务,负有特定职责的人不得自营或与他人经营与任职公司营业范围相同或类似的交易活动,如果允许他们与本公司进行竞争,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就有可能受到损害,也与基本的商业道德不相吻合。

  3.【答案】Z董事的10万元收益应归公司所有。

  【解析】《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4.【答案】股东甲的想法不能实现。

  【解析】因为公司成立后,为了保证公司资本的充足,股东不能抽回出资。虽然股东转让自己的出资份额是允许的,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转让却受到法律的一定的限制。《公司法》第7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股东甲的想法不能成立。

  (二)2000年5月,甲为筹集做生意的款项,向其好友丙借款30万元,但因没有预想中的收益,甲一直迟迟未归还丙的借款。丙多次要求甲还钱却没有结果,遂于2002年3月起诉至法院。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借款关系有效,甲应归还对丙的借款,但甲一直没有履行,丙只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发现甲已没有多少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是甲却在此之前与同学乙各自出资30万元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还是该公司的董事。该公司成立后,经营状况并不是很好,目前可能够用于清偿债务的财产也就在30万元左右。

  问:

  1.丙认为甲之所以投资30万元与乙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目的就是借公司有限责任制度来逃避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因此要求揭开公司面纱,让甲抽回其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用来偿还欠其的债务。丙的要求是否能够得到支持?为什么?

  2.丙的债权如何实现?

  答案:

  1.【答案】不能。

  【解析】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后不得抽回出资。因为有限责任公司一旦成立,则已成为一个独立的法人,股东的出资就是公司法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财产基础,也是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依据。股东可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等方式出资,股东一旦履行了出资义务,其出资标的物的所有权就转移到公司,构成公司的财产,公司的财产与股东个人的财产相分离。本案中,无论甲设立公司的真正目的是什么,该有限责任公司都已成立,甲的出资行为早已完成,甲是不能任意抽回出资的,即便该公司不能或不想继续经营,那也要清算以后股东才能分配公司的剩余财产。因此,丙抽回出资偿还债务的要求是不能得到支持的。

  2.【答案】如果甲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清偿,则丙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甲在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

  【解析】甲出资30万元与乙设立了有限责任公司,虽然该出资已属于公司的财产而不是甲的财产,但甲却因其出资行为而获得了在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股权是具有财产属性并可供强制执行的,如果甲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清偿,则法院可强制执行其拥有的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如果不足清偿,也只能等甲有清偿能力后再继续执行。

  (三)甲、乙、丙三人共同投资设立了红黄兰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如果股东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不令其满意,可以抽回其出资或将其出资转让给股东以外的其他人。公司成立后,经营业绩一直不理想,因此乙在没有通知甲、丙的情况下准备将出资份额转让给丁,甲认为不能转让,但乙坚持认为其转让出资份额给第三人是公司章程赋予股东的权利。鉴于甲提出异议,乙为了避免大家关系紧张,又提出抽回出资的要求,丙认为这一要求是受公司章程保护的,应予支持。甲认为公司章程规定的内容不好,使公司的经营很被动,马上修改了公司章程。

  问:1.甲认为乙未通知其他股东便转让出资份额给第三人的行为是无效的看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2.丙认为乙抽回出资的行为受公司章程的保护的看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3.甲迅速修改公司章程的行为是否合适?为什么?

  答案:

  1.【答案】甲认为乙未通知其他股东便转让出资份额给第三人的行为是无效的看法是正确的。

  【解析】尽管公司章程规定:“如果股东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不令其满意,可以抽回其出资或将其出资转让给股东以外的其他人。”但章程条款的内容不能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相违背,如果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冲突的话,则该章程条款无效。

  根据《公司法》第72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可知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有权不经通知即可转让股权的章程条款是与法律相违背的,是无效的。因此乙不能依据无效的章程条款来行使自己的权利。

  2.【答案】丙认为乙抽回出资的行为受公司章程的保护的看法是不正确的。

  【解析】尽管公司章程规定了股东可以抽回出资,尽管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有约束力,但公司章程的条款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公司法第36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的规定,公司章程允许股东抽回出资的条款是无效条款,乙不能依据无效章程条款行事。因此,丙认为乙抽回出资的行为受公司章程的保护的看法是不正确的。

  3.【答案】甲迅速修改公司章程是不合适也不合法的。

  【解析】因为公司章程关系到公司的发展和股东的利益,其修改应有严格的条件和程序限制,甲作为股东之一不能任意修改公司章程。《公司法》第44条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因此,甲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四)甲公司欲作为发起人募集设立一股份有限公司,其拟定的基本构想包括以下内容:

  (1)为了吸引外资,开拓国际市场,7个发起人中有4个住所地在境外的发起人,这为公司的国际化打下良好的基础;

  (2)公司的注册资本是8000万元,其中7个发起人认购2500万元,由于公司所选项目有非常好的发展前景,其余的5500万元向社会公开募集;

  (3)由于是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因此所有的出资必须是货币;

  (4)由于发起人认为发行工作很重要,因此决定成立专门小组,自己发行股份;

  (5)认股人在缴纳股款后,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以要求发起人返还股款;

  (6)创立大会可以根据需要,结合市场情况由发起人决定召开的时间;

  (7)如果公司不能设立,发起人和缴足股款的认股人会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问:

  甲公司拟定的基本构想中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

  【答案】

  (1)7个发起人中有4个住所地在境外的发起人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法》第79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本题设立中的公司7个发起人中只有3个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没有超过半数或达到半数。

  (2)公司的注册资本是8000万元,其中7个发起人认购2500万元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在募集设立的情况下,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而本案中发起人认购2500万元,没有达到35%的比例要求。该设立中的公司最多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份为5200万元。

  (3)所有的出资必须是货币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为了保证资本的确定和充实,公司法规定,发起人除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外,其他股东必须是货币出资。当然,对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为股份。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4)发起人决定成立专门小组,自己发行股份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法》第88条规定,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因此发起人是不能自己发行股份的。

  (5)认股人在缴纳股款后,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以要求发起人返还股款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为根据《公司法》第90条第2款的规定,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6)创立大会可根据需要,结合市场情况由发起人决定召开的时间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为《公司法》第90条第1款规定,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可见,创立大会的时间并不是完全由发起人决定的,发起人要根据法律规定在股款募足验资后的30日内决定创立大会的召开时间。

  (7)如果公司不能设立,发起人和缴足股款的认股人会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为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①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②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③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当公司不能设立,应由发起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他认股人不承担公司设立失败的责任。

篇七:公司法案例分析论文

  

  案例分析

  【案例1】甲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情况如下:

  (1)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由A企业、B企业、C企业共同投资于2006年1月1日成立,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其中A企业认缴的出资为600万元,B企业认缴的出资为300万元,C企业认缴的出资为100万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A企业、B企业、C企业的首次出资额为各自认缴出资额的25%,其余75%的出资在2007年7月1日前缴足。

  (2)2006年2月,甲公司为A企业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该担保事项提交股东会表决时,A企业、C企业赞成,B企业反对,股东会通过了该项决议。

  (3)2006年3月,A企业将实际价值100万元的设备作价250万元转让给甲公司,为此,给甲公司造成了150万元的经济损失。

  (4)2006年4月,甲公司采取欺诈手段,与乙公司签订了1000万元的买卖合同,乙公司依约发货后,甲公司股东蓄意转移公司财产,以甲公司财产不足为由拒绝支付乙公司的货款。

  (5)2006年5月,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商标专用权,给甲公司造成了200万元的经济损失。B企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丙公司赔偿损失。

  (6)2006年6月,C企业拟将自己的全部出资对外转让给D企业,C企业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A企业、B企业征求同意,但A企业、B企业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40日内未予以答复。

  (7)2006年7月1日,甲公司股东会通过了公司分立决议,在股东会表决时投反对票的B企业请求甲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但B企业与甲公司在60日内未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

  求: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指出甲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出资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根据本题要点(2)所提示的内容,指出甲公司股东会对担保事项的表决有哪些不符合规定之处?并分别说明理由。

  (3)根据本题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指出A企业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4)根据本题要点(4)所提示的内容,乙公司能否要求甲公司的股东承担债务责任?并说明理由。

  (5)根据本题要点(5)所提示的内容,指出B企业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说明理由。

  (6)根据本题要点(6)所提示的内容,指出C企业能否转让自己的出资?并说明理由。

  (7)根据本题要点(7)所提示的内容,指出B企业还可以采取什么行动?并说明理由。

  【案例1答案】

  (1)出资期限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在本题中,甲公司股东的首次出资额、出资总期限均符合规定。

  (2)首先,A企业不应参加表决。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在本题中,A企业作为接受担保的股东不应参加表决。其次,股东会不能通过该项决议。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在本题中,由于B企业反对,因此,该项决议未经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3)A企业的做法不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的股东承担债务责任。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B企业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C企业可以转让自己的出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在本题中,由于股东A企业、B企业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视为同意转让。因此,C企业可以转让自己的出资。

  (7)B企业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2】

  中国证监会2006年8月在对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进行例行检查中,发现以下事实:

  (1)2006年2月,甲公司拟为控股股东A企业2000万元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甲公司股东大会对该项担保进行表决时,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的表决权总数为15000万股,其中包括A企业所持的6000万股。A企业未参与表决,其他股东的赞成票为5000万股,反对票为4000万股。

  (2)2006年3月,甲公司拟为乙公司2亿元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该担保数额达到了甲公司资产总额的35%。甲公司股东大会对该项担保进行表决时,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的表决权总数为15000万股,表决结果为赞成票为9000万股、反对票为6000万股。

  (3)2006年4月,甲公司拟租用股东B企业的设备。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甲公司董事会对该租赁事项进行表决时,有关表决情况如下:甲公司董事会由6名董事组成,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为5人,其中包括B企业的派出董事王某。王某未参加投票表决,董事会的表决结果为3票赞成、1票反对。

  要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指出甲公司股东大会能否通过为A企业的担保事项?并说明理由。

  (2)根据本题要点(2)所提示的内容,指出甲公司股东大会能否通过为乙公司的担保事项?并说明理由。

  (3)根据本题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指出甲公司董事会能否通过与B企业的租赁事项?并说明理由。

  【案例2答案】

  (1)甲公司股东大会可以通过该担保事项。根据规定,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在本题中,接受担保的A企

  业未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9000万股)的过半数通过。

  (2)甲公司股东大会不能通过该担保事项。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在本题中,该项担保未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15000万股)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甲公司董事会可以通过该租赁事项。根据《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在本题中,除王某外,无关联关系董事为5人,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为4人,赞成票为3票,均符合法定要求。

  【案例3】

  某股份有限公司(本题下称“股份公司”)是一家于2000年8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该公司董事会于2006年3月1日召开会议,该次会议召开的情况以及讨论的有关问题如下:

  (1)股份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出席该次会议的董事有董事A、董事B、董事C、董事D;董事E因出国考察不能出席会议;董事F因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不能出席会议,电话委托董事A代为出席

  并表决;董事G因病不能出席会议,委托董事会秘书H代为出席并表决。

  (2)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作出决定,于2006年4月8日举行股份公司2005年度股东大会年会,除例行提交有关事项由该次股东大会年会审议通过外,还将就下列事项提交该次会议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即:增加2名独立董事;修改公司章程。

  (3)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同意,聘任张某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并决定给予张某年薪10万元;董事会会议讨论通过了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表决时,除董事A反对外,其他均表示同意。

  (4)该次董事会会议记录,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和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后存档。

  要求:

  (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是否符合规定?董事F和董事G委托他人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是否有效?并分别说明理由。

  (2)指出本题要点(2)中不符合有关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

  (3)根据本题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董事会通过的两项决议是否符合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4)指出本题要点(4)的不规范之处,并说明理由。

  【案例3答案】

  (1)首先,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其次,董事F电话委托董事A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再次,董事G委托董事会秘书H出席董事会会议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只能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不能委托董事之外的人代为出席。

  (2)修改公司章程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该事项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

  (3)首先,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通过的聘任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的决议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该事项属于董事会的职权范围。其次,批准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董事会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在本题中,董事A反对该事项后,实际只有3名董事同意,未超过全体董事7人的半数。

  (4)董事会会议形成的会议记录无须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根据规定,董事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

  【案例4】

  中国证监会的某证券监管派出机构于2006年8月在对甲上市公司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事实:

  (1)2006年2月10日,经甲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甲公司为减少注册资本而收购本公司股份1000万股,甲公司于3月10日将其注销。

  (2)2006年4月1日,经甲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甲公司为奖励职工而收购本公司6%的股份,收购资金6000万元全部计入甲公司的成本费用,截止7月1日,收购的股份尚未转让给职工。

  (3)2006年5月,经甲公司董事会同意,董事王某同甲公司进行了一项交易,王某从中获利20万元。

  (4)甲公司董事张某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了100万元的经济损失。2006年5月10日,连续180日持有甲公司2%股份的A股东,书面请求甲公司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监事会直至6月15日仍未对张某提起诉讼。

  (5)2006年6月,乙公司严重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给甲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但甲公司怠于对乙公司提起诉讼。要求: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指出甲公司的做法存在哪些不符合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

  (2)根据本题要点(2)所提示的内容,指出甲公司的做法存在哪些不符合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

  (3)根据本题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董事王某同甲公司的交易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王某的收入应如何处理?

  (4)根据本题要点(4)所提示的内容,指出A股东还可以采取什么行动?并说明理由。

  (5)根据本题要点(5)所提示的内容,连续180日持有甲公司2%股份的A股东可以通过哪些途径对乙公司提起诉讼?

  【案例4答案】

  (1)甲公司注销股份的时间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时,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在本题中,甲公司注销股份的时间超过了10日。

  (2)首先,甲公司收购股份的数量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时,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其次,甲公司将收购资金全部计入成本费用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时,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支出。

  (3)首先,董事王某同甲公司的交易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其次,王某的收入应当归甲公司所有。

  (4)A股东还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收到上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A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5】

  (2002年)甲、乙国有企业与另外9家国有企业拟联合组建设立“光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中公司),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为:公司股东会除召开定期会议外,还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须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出了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方面的不合法之处。经全体股东协商后,予以纠正。

  1996年3月,光中公司依法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1亿元,其中甲以工业产权出资,协议作价金额1200万元;乙出资14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公司成立后,由甲召集和主持了首次股东会会议,设立了董事会。

  1996年5月,光中公司董事会发现,甲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为了使公司股东出资总额仍

  达到1亿元,董事会提出了如下解决方案:由甲补足差额,如果甲不能补足差额,其他东不承担任何责任。

  1997年5月,公司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后,经济效益较好,董事会制定了一个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方案提出将公司现有的注册资本由1亿元增加到1.5亿元。增资方案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时,有7家股东赞成增资,7家股东出资总和为583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58.3%;有4家股东不赞成增资,4家股东出资总和为417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41.7%。股东会通过增资决议,并授权董事会执行。

  2001年3月,光中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依法成立了海南分公司。海南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反了合同约定被诉至法院,对方以光中公司是海南分公司的总公司为由,要求光中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光中公司设立过程中订立的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规定有哪些不合法之处?说明理由。

  (2)光中公司的首次股东会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是否合法?为什么?

  (3)光中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关于甲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的内容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4)光中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5)光中公司是否应替海南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说明理由。

  【案例5答案】

  (1)公司章程中关于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条件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均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本题中,公司章程中规定临时会议须经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不符合法律规定。

  (2)首次股东会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在本题中,股东乙出资14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因此,首次股东会会议应由乙召集和主持。

  (3)董事会的解决方案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4)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在本题中,同意的股东的出资额占表决权总数的58.3%,未达到2/3的比例。

  (5)光中公司应替海南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分公司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案例6】

  (2004年)天山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山公司)由5家国有企业联合设立,注册资本为1亿元。2002年3月,公司净资产额8000万元,公司其他有关情况如下:

  (1)天山公司曾于2001年8月成功发行3年期公司债券1000万元,1年期公司债券500万元。

  (2)2002年3月10日,天山公司召开董事会。董事会上制定并通过了“公司债券发行方案”和“公司增资方案”,两个方案的主要内容分别为:本年度计划再次发行1年期公司债券2000万元;将公司现有的注册资本由1亿元增加到1.5亿元。会后将上述两个方案提交公司股东会。

  (3)4月10日,公司股东会在其召开的定期会议上审议了董事会提交的“公司增资方案”,股东会审议表决结果为:3家股东赞成增资,这3家股东的出资总和为5840万元;2家股东不赞成增资,这2家股东的出资总和为4160万元。股东会通过了增资决议,并授权董事会执行。

  要求:

  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天山公司的“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的主要内容是否合法?为什么?

  (2)天山公司股东会做出的增资决议是否合法?为什么?

  【案例6答案】

  (1)公司债券发行方案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在本题中,该公司累计债券总额将达到3500万元(1000+500+2000),超过了公司净资产8000万元的40%。

  (2)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在本题中,天山公司股东会对增资方案进行表决时,3家赞成增资的股东所代表的表决权仅为58.40%,未达到2/3的法定要求。

  【案例7】

  甲、乙、丙拟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该公司章程草案有关要点如下:

  (1)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600万元。各方出资数额、出资方式以及缴付出资的时间分别为:甲出资180万元,其中:货币出资70万元、计算机软件作价出资110万元,首次货币出资20万元,其余货币出资和计算机软件出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缴足;乙出资150万元,其中:机器设备作价出资100万元、特许经营权出资50万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一次缴足;丙以货币270万元出资,首次货币出资90万元,其余出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付100万元,第3年缴付剩余的80万元。

  (2)公司的董事长由甲委派,副董事长由乙委派,经理由丙提名并经董事会聘任,经理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公司召开股东会

  会议时,出资各方行使表决权的比例为:甲按照注册资本30%的比例行使表决权;乙、丙分别按照注册资本35%的比例行使表决权。

  (3)公司需要增加注册资本时,出资各方按照在股东会行使表决权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公司分配红利时,出资各方依照以下比例进行分配:甲享有红利25%的分配权;乙享有红利40%的分配权;丙享有红利35%的分配权。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公司成立前出资人的首次出资总额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公司出资人的货币出资总额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甲以计算机软件和乙以特许经营权出资的方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甲、乙、丙分期缴纳出资的时间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2)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各方在公司股东会会议上行使表决权的比例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3)公司章程规定增加注册资本时,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是否违反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各方分红比例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案例7答案】

  (1)①首次出资总额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在本题中,三个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为110万元,未达到注册资本的20%。②货币出资总额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在本题中,三个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为340万元,超过了注册资本的30%。③甲以计算机软件出资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在本题中,甲以知识产权(计算机软件)出资符合规定。乙以特许经营权出资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④甲、乙的出资期限符合规定,丙的出资期限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在本题中,丙的出资期限超过了2年。

  (2)①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②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各方在公司股东会会议上行使表决权的比例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3)①公司章程规定增加注册资本时,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不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根据规定,一般情况下,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可

  以事先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②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各方分红比例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一般情况下,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可以事先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篇八:公司法案例分析论文

  

  公司法综合案例分析

  第一篇:公司法综合案例分析

  (二)2006年1月,甲乙丙三家公司共同投资600万设立A现代物流配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从事同城和城际间物品邮递业务。甲公司认购60%的股份,以该公司的20辆小型货车作价34万元出资,并以现金出资16万元;乙公司认购30%的股份,以其在本市的一套房产作价25万元出资,并以现金出资10万元;丙公司认购了10%的股份,以其自主开发的一项软件技术作价15万元出资,并以现金出资10万元;三家公司还约定其余认购的股份在2008年12月31日前以货币资本的方式缴纳完毕。2006年2月A公司成立并投入运营。当年就收回成本,后该公司实现连续3年赢利。可惜好景不长,一片繁荣之后A公司业绩一落千丈。股东丙认为业绩下滑是因为公司内部管理的原因,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商量整顿方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没有必要,不肯召开。董事会还认为业绩下滑的根本原因是市场的不景气,遂开始计划与B食品开发股份公司合并,成立一家大型的超市。甲、乙股东在董事会的游说下,召开了股东大会,并以90%的表决权比例通过合并决议。根据该决议,由A公司和B公司合并的C股份公司成立。由于规模过大、选址失误、管理不科学,C公司经营不到一年就负债累累,C公司董事会决定解散公司,以减少损失并组建清算组。原A公司的债权人丁进行债权申报是,遭到拒绝。

  请回答下列问题

  1、请说明甲、乙、丙三家公司在设立过程中的出资是否完全符合公司法的要求?

  2、A公司成立后,2008年底公司进行年终财务报告时发现,甲公司还有20万元股款没有缴足,丙公司自主开发的软件技术价值仅有8万元人民币,请问甲、乙、丙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3、A公司董事会是否有权拒绝股东丙的提议而不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丙在遭到董事会拒绝的情况下,是否有权直接召开?

  4、要解散C公司,使其消灭法人人格,退出市场,需要经过何种

  法定程序?5、C公司的清算组拒绝丁的债权申报,是否有道理?

  第二篇:公司法案例分析

  《公司法》案例分析1、1998年4月,河南某公司与江苏某饮料厂在江苏某地共同发起设立双龙矿泉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与饮料厂为发起人并签订了一份发起人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包括:

  (1)饮料厂投入35万元,河南某公司投入25万元;

  (2)公司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会为公司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

  (3)出资各方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奉贤;

  (4)公司筹备及注册成立具体事宜由饮料厂方面负责,3个月内办理完毕。

  同年6月11日及7月19日,河南某公司按协议规定分两次将25万元投资款汇入饮料厂帐户。之后,双方制定了公司章程,确定了公司董事会人选,并且举行了两次董事会会议,制定了生产经营计划。然而在这之后,双龙有限责任公司迟迟未开展业务活动,也没有办理公司注册登记。河南某公司曾向饮料厂催问数次,未有结果。1998年10月,由于双龙公司一直没有办理注册登记,河南某公司要求饮料厂退回其投资款,为此双方发生争执。河南某公司认为,由于饮料厂一直没有办理注册登记,致使双龙公司不能成立,因此所订协议无效,饮料厂应退回其投资款25万元。饮料厂认为,双方签订了协议,缴纳了出资,制定了章程,成立了董事会,至今已逾半年时间,即使未办理登记手续,只是形式方面有欠缺,事实上公司已成立。而且,双方的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协议中未规定饮料厂办理注册登记的期限,所以该协议至今仍有效。河南某公司要求退还投资款,属于违约行为。所以,饮料厂主张双方应继续履行协议,由饮料厂方面尽快办理登记手续。请你分析:

  (1)双龙公司有没有成立?河南公司与饮料厂协议成立否?

  (2)河南公司有没有权利要求撤回投资款?

  2、江市甲、乙、丙三企业经协商决定,共同投资创办一家从事生

  产经营的实业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10万元,其中甲出资20万元;乙出资15万元,另以实物出资折价18万元;丙出资10万元,另以土地使用权出资折价20万元以及商标使用权出资折价27万元。甲受乙、丙之委托,于同年10月到当地工商行政局办理登记手续。工商行政局指出了申请人在出资方面存在不妥当之处并予以纠正。

  同年12月,实业公司董事长江平与一港商谈妥,拟在江市建立一合资企业。该合资企业注册资本总额240万元,其中实业公司出资20万元,另以场地使用权折价40万元出资;另一合营方丁公司出资140万元;港方出资40万元。三方委托实业公司办理报批、登记手续。港方按约定于12月底将出资额40万元先期汇入了实业公司帐户。次年1月10日三方正式签订合同,2月10日正式登记成立。

  试分析:

  (1)甲、乙、丙三企业合营的实业公司应以什么公司注册?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甲登记时纠正了出资人在出资方面的什么错误?

  (3)实业公司与港商和丁企业合资,应以什么公司名义登记?本合资人中有无违法法律规定的行为?

  3、甲、乙、丙分别出资7万元、8万元和35万元,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乙的出资为现金,丙的出资为房产。公司成立后,又吸收丁出资现金10万元入股。半年后,该公司因经营不善,拖欠巨额债务。法院在执行中查明,丙作为出资的房产仅值15万元。又查明,丙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10万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此应如何处理?

  4、甲、乙、丙三人出资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现丙与丁达成协议,将丙在该公司拥有的股份全部转让给丁。对此,甲和乙均不同意。该案如何处理?

  5、某高校A、国有企业B和集体企业C签订合同,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一家生产性的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其中,A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作价15万元;B以厂房出资,作价20万元;C以现金17万元出资。后C因资金紧张实际出资14万元。

  请问:

  (1)该有限责任公司能否有效成立?为什么?

  (2)以非货币形式向公司出资,应办理什么手续?

  (3)C承诺出资17万元,实际出资14万元,应承担什么责任?

  (4)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向什么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应提交哪些文件或材料?

  (5)A的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6、甲和乙是某市甘之泉饮料有限公司的董事。2003年2月,甲、乙两人又和丙合伙办了一家饮料厂,生产“红豆牌”饮料,其产品与甘之泉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绿豆牌”饮料相差不多,口味、选料、技术基本相同。同年3月,甘之泉公司发现了甲乙另办饮料厂的行为,经董事会罢免了甲、乙的董事职务,同时要求甲、乙将其在经营饮料厂期间的所得收入10万元交回公司。甲、乙不同意,辩称:两厂生产的饮料品牌不同,互不干扰,我们的劳动收入为什么要交回公司?于是公司董事会决定向法院起诉。

  试问:

  (1)甲、乙的理由是否有道理?为什么?

  (2)公司董事会的行为是否恰当?

  7、某麻纺公司因经营管理以及市场原因濒临倒闭。为了保住税收大户,县政府对该公司积极扶持以图其生存和发展。在县政府的帮助下,该公司与某大学科研机构挂钩,通过技术转让,生产科研机构的专利产品“新棉纱一号”,但是生产这个产品需要购置新的生产线和其他一些辅助设备,需要大量的资金,公司难以筹集资金。正当公司经理一筹莫展之时,某机关干部想出一条“妙计”:打报告到县政府,请县政府批准发行公司债券,然后请本县印刷厂印制上百万的公司债券,将债券抛向社会,这样公司手中就有了钱。经理听了后非常高兴,随即将“妙计”实施。

  该麻纺公司写出拟发行90万元公司债券的书面报告给县政府。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印刷厂实际印刷了105万元债券,债券的面额为500元,年利率为17%,票面上有企业名称、债券发行日期和编号。

  债券印出来后,该麻纺公司派员去有奖销售,很快发售一空。

  请指出麻纺公司发行债券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并说明理由。

  8、某实业公司因其下属甲市分公司业务经营不景气,于是同王某签订承包协议,双方约定由王某自筹资金承包该公司在甲市设立的分公司,该分公司独立核算,负责人为王某。实业公司为王某提供了办公地点和经营的一些合法手续。承包后,王某以某实业公司的名义与某物资供应公司签订了提供铝矾土1万吨,总价款200万元的供货合同。合同订立后,王某找到实业公司办公室的李某搞到一张空白介绍信,私刻一枚实业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在某银行开设了帐户,并通知物资供应公司将预付款25万元汇入该帐户。王某收到25万元之后,只供给价值8万元的货物,并退款5万元,王某提取余款后,不知去向。物资供应公司找到实业公司要求返还货款。实业公司称,王某是实行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的承包人,王某的行为由甲市分公司负责。据查,该分公司是一家空壳公司,无注册资金,也无任何财产可供偿还。

  试问:

  (1)甲市分公司与实业公司的关系是怎样的?

  (2)实业公司认为,其对王某私立帐户的行为不知道,且货款未交回公司,王某用欺诈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无效,与实业公司无关。其理由是否成立?

  9、某上市公司股本总额为1.2亿元,一向业绩良好。该公司因一次期货投资失败,造成4500万元亏损。试问:对该企业应当采取哪些措施?

  10、某市江东电机厂为一家中型国有企业。2000年9月,该厂兼并了本市一家小型国有企业,改组为江东机电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为江东公司)。

  2002年4月,江东公司兼并长期亏损的国有企业东风电器厂(简称东风厂)。随后江东公司与东风厂的上级主管部门市机械局签订了兼并协议。江东公司派出的管理人员进驻东风厂后发现,该厂资产440万元,负债500万元(含拖欠工商银行的贷款400万元),但其

  生产的电动工具供不应求。江东公司遂撤回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的兼并登记申请。同年7月,经市机械局同意,江东公司与东风厂达成如下协议:

  (1)江东公司投入资金120万元,东风厂以电动工具车间整体协议作价80万元(实价应为90万元)作为出资,成立“江风电器有限公司”;(2)东风厂的其余部分,由江东公司下属非法人企业红云开关厂承包经营,承包期间的流动资金和经营风险均由承包方承担。

  2002年,经市机械局同意,红云开关厂以东风厂的名义,将东风厂的一部分厂房和设备压价销售给江东公司下属非法人企业新声电扇厂。

  2003年7月,工商银行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对东风厂追索债务的民事诉讼。同月,东风厂申请市机械局批准,向市L区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会计报表显示,该厂现值资产200万元,负债600万元。

  根据上述事例,请回答下列问题:

  (1)江东公司与市机械局的兼并戏而已在2002年7月以后是否有效?理由是什么?

  (2)江东公司与东风厂在合资成立江风电器有限公司过程中有何不当行为?

  (3)红云开关厂在承包经营期间有何不当行为?其民事责任由谁来承担?

  (4)东风厂破产时的资产和负债情况与江东公司有何关系?

  (5)工商银行在本案中有权提出哪些请求?

  第三篇:公司法案例分析及思考题

  《公司法》案例分析及思考题

  《公司法》案例分析

  一、某股份有限责任公司,1999年3月10日成立,股本总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其中2200万元是向社会公开募集的。2000年1月8日,该公司为进行技术改造项目又增发了股份1000万元。2002年,为增加实力,又与另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合并,两公司于3月10日

  做出合并决议,4月1日通知债权人。5月6日开始在报纸在刊登公告2次,8月1日正式合并,并进行了工商登记。问:该公司上述活动中有无与《公司法》规定不相符的,请一一指出说明。

  【案例分析题一答案】

  1、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的不应少于股份发行总额35%,而该公司只占26.7%.2、发行新股时应至少间隔一年以上,该公司不够一年,与法律规定不符。

  3、法律规定在公司决定合并之日起,应在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布3次,在通告未满90天内不得进行工商登记。本案通知债权人时间已超过规定,公布次数及时间也不对。另外该公司在通告未满90天内就进行了工商登记。

  二、1998年1月,5家集体所有制企业依据我国《公司法》共同投资设立了一家食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食品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为了进一步扩大食品公司的生产规模,食品公司董事会制订了增资方案,即由现有股东按照目前出资比例继续出资,把公司注册资本增加到1600万元。股东会对该方案表决时,3个股东赞成,2个股东反对,股东会作出增资决议。赞成增资的股东原出资总额为640万元,占食品公司注册资本的64%;反对增资的股东原出资总额为360万元,占食品公司注册资本的36%。股东会结束后,董事会通知所有股东按照股东会决议缴纳增资方案中确定的出资数额。2个反对增资的股东拒不缴纳出资。董事会决定暂停这2个股东1998的股利分配,用以抵作出资。这2个股东不服董事会决定,以食品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股东会的增资决议无效。

  (1)食品公司是否应当被列为被告?为什么?

  (2)人民法院应否支持作为原告的两个股东的诉讼请求?为什么?

  【案例分析题二答案】

  (1)食品公司应当被列为被告。因为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关,股东会作出的决议是公司法人的意思。

  (2)本案中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作为原告的2个股东的诉讼请求。因为:根据《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有权制订公司增

  加注册资本的方案;股东会有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本案中的股东会在表决增资方案时,只有代表64%的表决权的3个股东赞成,低于《公司法》规定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要求。

  《公司法》思考题

  一、论《公司法》的社会责任法律制度。

  二、论国有独资公司的治理结构。

  三、论公司能力的限制。

  四、论股东代表诉讼。

  五、论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六、论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

  七、论公司上市的条件。

  八、论上市公司的上市暂停和上市终止。

  第四篇:法律--公司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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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案例分析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案情]1966年4月,某市经济协作发公司与长征汽车集团公司(私营)等3家公司订立了以募集方式设立某汽车配件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协议,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募集设立。同年5月6日,省有关部门批准同意组建该公司。3家发起人公司按协议制定章程,认购部分股份,起草招股说明书,签订股票承销协议、代收股款协议,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向社会公开募股。由于该汽车配件公司发展前景光明,所以股份募集顺利,发行股份股款缴足后经约定的验资机构验资证明后,发起人认为已完成任务,迟迟不召开创立大会,经股民强列要求才在2个月后召开创立大会,发起人为图省事,只通积了代表股份总数的1/3以上的认股人出席,会议决定了一些法定事项。[问题]1.汽车配件公司的募集设立存在什么问题?

  2.本案中召开创立大会的程序存在什么样的问题?

  [分析]1.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5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仩灶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少于5人,但应采取募集设立方式。本案中,不属于国企改建的形式,发起人只有3家公司,不符合法定条件。2.关于创立大会,我国《公司法》有下述有关规定:发起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在30日内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认股人组成。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1/2以上的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本案中,汽车配件公司的发起人在股款缴足并验资后不及时召开创立大会,拖延两个月,损害了股东与公司的利益。同时,创立大会的股东人数低于法定比例,创立大会的组成不合法。

  股份有限公司的上市发行与新股发行

  [案情]宏达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IT业的著名企业,发起设立注册资本4000万元。公司开业1年来经营业绩节节攀升,为抓住机遇,扩大公司规模,实现公司的大发燕尾服,公司董事会决定,向国务院授权部门及证券管理部门申请公司上市发行新股,拟发行新股总额为人民币6000万元,每股面额2元。为吸引投资,其中2000万元股份为优先股,优先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1)优先股股东可以用8.5折购买股票。(2)预先确定优先股股利11%,且不论盈亏保证支付。()优先股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享有表决权。其余4000万股份为普通股,溢价发行,并将股票发行溢价收入列入公司利润中。[问题]1.宏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司上市级发行新股,能否获得批准,为什么?

  2.宏达公司对优先股的规定合法吗?

  3.新股发行方案中还存在什么问题?

  [分析]1.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3)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比

  例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5)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从本案来看,宏达公司申请公司上市,第一,注册资本4000万元,低于公司法要求的5000万元人民币;第二,该公司系发起设立,不具备股票可向社会公开发行的条件;第三,宏达公司开业不足3年,也不符合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的规定,所以申请公司上市不会被批准。

  宏达公司开业不足3年,不具备最近3年盈利的条件而发行的新股的申请不会被批准。我国《公司法》对公司发行新股有下旬条件限制:(1)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1年以上;(2)(公司在最近3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3)公司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4)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存款利率。

  2.优先股是指与普通股相比,在分配收益及分配剩余资产方面比普通股股东享有优先权的股份。但优先股事先确定的红利率能否实现有赖于公司能否有盈利及盈利是否足以保证优先股红利获取,盈利不足或无盈利时优先股是无法保证的。宏达公司向优先股股东承诺不论公司是否盈利,都按固定利率支付股利,这违背了法律规定。此外优先股股东一般不享有股东会的表决权,宏达公司承诺优先股股东享有表决权也是错误的。《公司法》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越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宏达股份公司的优先股股东以8.5折购买股份,违反了上述规定。

  3.《公司法》规定,以超过票面金额发行的股票所得溢价款应列入资本公积金。宏达公司将溢价发行的普通股的溢价收入款列入公司当年利润,显然是错误的。

  股份有限公司经理与公司的交易

  [案情]赵某某系天恒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总结理,1995年3月,赵某某向专利局申请一项非职务发明专利并获批准。第二年,赵某某与天恒电子股份公司的股东们协商后,决定将该专利在某地区的独占实施权转让给本公司。赵某某与天恒公司副总经理李某某在合同上签了字,李某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代

  理人。合同约定,在某地区由天恒公司单独使用本项专利技术,赵某某不得再向该地区的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转让本项技术,赵某某本人也不得再使用该项专利技术,在该地区以外赵某某有权自己使用或再行向他人转让。赵某某负责解释本专利实施中所有的技术问题,包括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在本专利技术形成产品,取得效益后,公司每年从产品总销售额中提取5%的现金支付给赵某某,专利实施期间的专利维持年费由公司负责按期缴纳。如赵某某在其他地区再许可他方实施时,年费由各家负担,双方还约定了其他必要事项。公司在实施该专利形成产品后,产品投入市场销量很好,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天恒公司按合同约定向赵某某支付了专簢实施许可费。不久,天恒公司临事会提出异议,认为赵某某这种行为属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是违法的,因此要求赵某某返还许可费。[问题]根据你所学的《公司法》知识,分析案情,判断这笔许可费应归何方。

  [分析]各国公司法在原则上均禁止公司董事、经理与公司进行交易,同时又从实际出发,认可符合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而为的交易行为。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向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也符合世界惯例。本案中,赵某某与天恒公司签订合同是有效的,理由如下:(1)赵某某与公司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与公司股东协商后才签订的,经得了股东同意。(2)赵某某在签订合同时,一方为赵某某,另一方由公司副总李某某代表公司签约。(3)从实际情况来看,该合同内容公平、合理,合同履行后公司获利。因而可以说,赵某某与天恒公司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合法有效,该笔专利许可费应归赵某某所有。

  临时股东大会

  [案情]某市侨兴股份有限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亏损,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的1/4,公司董事长李某决定在1998年4月6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讨论如何解决公司面临的困境。董事长李某在1998年4月1日发出召开1998年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其主要内容如下:为讨论解决本公司面临的亏损问题,凡持有股份10万股(含10万股)以上的股东直接参加股东大会会议,小股东不必参加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如期召开,会议议程为两项:(1)讨论

  解决公司经营所遇困难的措施。(2)改选公司监事二人。出席会议的有90名股东。经大家讨论,认为目前公司效益太差,无扭亏希望,于是表决解散公司。表决结果,80名股东,占出席大会股东表决权3/5,同意解散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公司。会后某小股东认为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问题]1.本案中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合法吗?程序有什么问题?

  2.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存在什么问题?

  3.临时股东大会的议程合法吗?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有效吗?

  4.该小股东的什么权益受到了侵害?

  [分析]1.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的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3)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本案中,公司亏损占股本总额的1/4,未到法定未弥补亏损占股本总额1/3的下限。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系董事长李某的决定而非董事会决议。在临时股东会的召开上不符合法定条件。2.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持。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30日以前通知各股东。本案中,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发出时间不符合法定条件,通知发出人应为董事会而非董事长李某。尤为严重的是,该通知违反了股东平等的原则,不允话小股东参加临时股东大会,严重损害了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法》规定,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本案中,通知中是讨论解决公司目前亏损问题,而会议议程又增加了讨论改选公司监事2人的任务,与通知规定不符。3.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分立或解散公司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计算表决权应依照持有股份,不应依人数。本案中解散公司决议未得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多数同意,因而是无效的。此外,公司的解散应由股东大会产议,而不能由董事会决议通过,本案的公司解散由董事会决议,因而也是错误的。4.该小股东被侵害的权益有

  股东的平等权和股东的知情权、股东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利等。

  第五篇:《公司法》案例分析报告(定稿)

  《公司法》案例分析报告

  案例二

  国有企业川南商业大楼于1998年拟定改制计划:将资产评估后作价150万元出售,其中105万元出售给管理层人员(共4人),45万元出售给其余45名职工,将企业改制为川南百货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50万元。该改制计划于同年12月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原管理层人员宋某认购45万元,李某、王某、周某各认购20万元,其余职工各认购1万元。公司成立后,分别向各认购人签发了出资证明书。

  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宋某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某、王某为公司董事,周某任监事会主席兼财务负责人。2001年,公司召开董事会,决定将注册资本增加为300万元,周某列席了董事会,并表示同意。会后,董事会下发文件称:本次增资计划经具有公司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可以实施。

  同年4月,公司注册资本增加为300万元。增加部分的注册资本除少数职工认购了30万元外,其余120万元由宋某、周某、李某、王某平均认购,此次增资进行了工商登记。同年10月,王某与其妻蓝某协议离婚,蓝某要求王某补偿25万元。王某遂将其所持股权的50%根据协议抵偿给蓝某,董事会批准了该协议。

  2003年5月,川南公司因涉嫌偷税被立案侦查。侦查发现:除王某外,宋某、周某、李某在1998年改制时所获得的股权均是挪用原川南商业大楼的资金购买,且2001年公司增资时,宋某、周某、李某、王某四人均未实际出资,而是以公司新建办公楼评估后资产作为增资资本,并分别记于个人名下。同时查明,偷税事项未经过股东会讨论,而是董事会为了公司利益在征得周某同意后决定实施的。后法院判决该公司偷税罪成立,判处公司罚金140万元,宋某等亦分别被判处相应的刑罚。

  问题:1.宋某、周某、李某、王某在1998年改制时所取得的股权是否有效?为什么?

  2.川南公司的管理机构设置及人事安排是否合法?为什么?

  3.川南公司董事会的增资决议和公司的增资行为是否有效?

  为什么?

  4.蓝某可否根据补偿协议获得王某所持股权的50%?为什么?

  5.川南公司因被判处罚金所造成的140万元损失,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1.答:王某出资有效。宋某、周某、李某三人出资无效。原川南商业大楼的资金属于国有资产,该三人挪用即是侵占、贪污行为,其股权应认定为无效重新出售,所得资金上缴国家。

  2.答:公司机构设置合法;公司管理人员安排不合法,按照《公司法》第52条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周某不应该兼财务负责人。

  3.答:无效。根据《公司法》第44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还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4.答:不能,实际上王某将股权抵偿给蓝某的实质是转让股权。按《公司法》第7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但是,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5.答:应当由宋、李、王、周四人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注意150和149的区别)《公司法》第15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10-2011学年第2学期《公司法》案例分析报告

  案例三

  甲公司与龙某签订一投资合同,约定:双方各出资200万元,设立乙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以其土地使用权出资,龙某以现金和专利技术出资(双方出资物已经验资);龙某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公司亏损按出资比例分担。双方拟定的公司章程未对如何承担公司亏损作出规定,其他内容与投资合同内容一致。乙公司经工商登记后,在甲公司用以出资的土地上生产经营,但甲公司未将土地使用权过户到乙公司。

  2006年3月,乙公司向丙银行借款200万元,甲公司以自己名义用上述土地使用权作抵押担保。同年4月,甲公司提出退出乙公司,龙某书面表示同意。2009年8月,法院判决乙公司偿还丙银行上述货款本息共240万元,并判决甲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时,乙公司已资不抵债,净亏损180万元。另查明,龙某在公司成立后将120万元注册资金转出,替朋友偿还债务。

  基于上述情况,丙银行在执行过程中要求甲公司和龙某对乙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甲公司认为,自己为担保行为时,土地属乙公司所有,故其抵押行为应无效,且甲公司已于贷款后1个月退出了乙公司,因此,其对240万元贷款本息不应承担责任;另外乙公司注册资金中的120万元被龙某占用,龙某应退出120万元的一半给甲公司。龙某则认为,乙公司成立时甲公司投资不到位,故乙公司成立无效,乙公司的亏损应由甲公司按投资合同约定承担一半。问题:

  1.甲公司的抵押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2.乙公司的成立是否有效?为什么?

  3.甲公司认为其已退出乙公司的主张能否成立?为什么?

  4.甲公司可否要求龙某退还其占用的120万元中的60万元?为什么?5.甲公司应否承担乙公司亏损的一半?为什么?

  6.乙公司、甲公司和龙某对丙银行的债务各应如何承担责任?

  1.答:无效。《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2.答:有效。公司以登记为成立要件,股东出资不到位不影响公

  司成立的能力。《公司法》第7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3.答:不能。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能抽回投资

  4.答:龙某占用的是公司的财产,龙某仅对乙公司有返还义务,对甲公司无返还义务。《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无监事)(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5.答:不承担。《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6.答:承担有限责任。(略)

  案例四

  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甲公司)为上市公司,该公司2005年4月20日召开董事会会议,该次会议召开情况及讨论事项如下:

  A.

  甲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出席该次会议的董事有张某、袁某、胡某、谢某;董事陈某因为出国考察不能出席会议;董事左某因参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不能出席会议,电话委托董事张某代为出席

  并行使表决权利;董事刘某因生病卧床不能出席会议,委托董事会秘书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B.

  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一致决定,将以下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请求股东大会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订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同时董事会还审议批准了监事会的报告,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相关决议。

  C.

  由于甲公司事务比较繁忙,董事长难以应付,该次会议决定设立副董事长3人,协助董事长执行职务。

  D.

  为确保公司长期发展需要,使公司更趋稳定,该次会议决定将董事任期修改为每届5年。

  E.

  该次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和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问题:

  1)在A中关于董事会召开的情况有哪些不合法?(2)在B所通过的事项中有无违法之处?

  (3)在C、D中对于董事会构成事项上有无不合法的地方?(4)在E中对于会议记录的签名有无不当问题?

  答案:

  (1)两处违法:其一,根据《公司法》第113条的规定,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可见委托出席董事会议应当书面委托,同时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本案中董事左某以电话方式委托董事张某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利,委托方式不合法。其二,我国现行立法明确要求,在代理出席董事会情形下,接受委托者只能是公司其他董事,本案董事左某委托董事会秘书而非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属于受托人不合法。

  (2)根据我国《公司法》第38条和第47条规定: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订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属于董事会的职权范围之列,无需交给股东大会。而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相关决议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董事会无权行使。

  (3)一处合法一处违法:其一,我国《公司法》第110条规定,可以设副董事长,设几人没有规定。其二,我国《公司法》第46条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本案以公司章程形式将董事任期延长至5年,显然不合法。

  (4)根据《公司法》第118条规定,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故本案会议记录存在两个问题:其一,会议记录员应当在记录上签字;其二,列席会议的监事无需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案例五

  中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万公司)由于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清算组组成后10日内将公司解散事项分别通知了公司债权人并在报纸上进行了公告,规定对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未向其申报债权者,将不负清偿责任。晨光公司是中万公司是多年的贸易伙伴,中万公司决定解散而开始清算时,尚欠晨光公司贷款58万元,但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6个月后才到期。此外,双方还有一份合同未履行完毕。依该合同,中万公司还应向晨光公司提供机械产品10台,该项合同义务已到履行期限,计价款28万元。晨光公司在中万公司通知的期限内向中万公司申报了债权,同进提出解除合同未履行部分,余下10台机械不再发货。理由是中万公司已解散,在法律上已丧失履约主体资格。

  中万公司清算组成员对如何处理与晨光公司的债权债务,发生了分歧。甲、乙主张:10台机械应依约发送给晨光公司,同时要求对方支付价款。至于中万公司所欠58万元贷款。虽尚未到期,但由于公司已解散清算,为使晨光公司利益免受损失,也应进行清偿。故所欠58万元扣除10台机械应收款28万元,应向晨光公司清偿债务总额为30万元;丙、丁、戊则主张:晨光公司拒绝我方履行合同,已违约在先,又因欠其贷款6个月后才到偿还期,故中万公司无义务提前清偿。根据多数人意见,清算组决定将10台机械装车发货,未到期贷款不列入清算方案中清偿。4个月后,中万公司清算终结,办理了公司注销登记,法人终止。晨光公司虽接受了中万公司10台机械,但仍有30万元债权无法得到清偿,遂以清算组全体成员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问题:

  1、中万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是否合法?为什么?

  2、中万公司股东大会委任5名董事组成清算组是否合法?为什么?

  3、中万公司与晨光公司之间的机械供应合同未履行部分是否可以由晨光公司单方解除?为什么?

  4、中万公司所欠晨光公司的贷款是否可以列入清偿范围?为什么?

  5、晨光公司的30万元损失应由谁来承担?为什么?

  答案:

  (1)合法。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81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根据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故中万公司的解散合法。

  (2)合法。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84条规定,中万公司因股东大会决议自行解散时,其清算由股东大会确定人选。

  (3)不可由其单方解除。因为剩余的10台机械在中万公司解散清算时已届履行期,属于我国《公司法》规定的与清算有关的未了结的业务,此等业务应由清算组处理,自不能由晨光公司单方解除未履行部分的合同。而且,在清算期间,公司法人人格并未消灭,只是其权利能力被限定于清算范围之内。在此期间,由清算组代表公司处理、了结未完业务。(4)应列入清偿范围。因为中万公司在清算过程中必须了结公司现存的一切事务,终止全部对外法律关系,包括所欠晨光公司贷款这种未到期债务。

  (5)晨光公司的损失应由丙、丁、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晨光公司在中万公司解散清算的过程中,按照通知的期限依法申报了债权,清算组本应列入清偿范围,这是清算组的法定义务。然而清算组违背法定义务不对晨光公司的债权进行债权登记并进行清偿,致使晨光公司30万元贷款因中万公司解散注销而无法受偿,清算组对此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公司法》第190条规定,清算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晨光公司的债权损失

  是由丙、丁、戊的过错行为造成的,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甲、乙二人对清算组有害于债权人利益的决定表示了异议,主观上无过错,可以免责。

篇九:公司法案例分析论文

  

  《公司法》案例

  1、A是从事生产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总资产1000万元,总负债100万元。现公司董事会决定:(1)以本公司名义投资20万,与B公司组成合伙企业;(2)以A公司名义向C公司投资200万;(3)以本公司名义发行100万元公司债券。

  问:这三项决定是否都合法,并说明理由。

  1、(1)不合法。依《合伙企业法》,合伙人应是承担无限责任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公司法》第十五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2)合法。根据法律规定,公司转投资《公司法》第十五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

  (3)不合法。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其净资产额不得低于人民币6000万;另外,发行公司债券应由股东会作出决议。而A公司净资产仅900万,且董事会无权作决定发行公司债券。参见《证券法》第十六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2、某有限责任公司经董事会全体一致作出决议,决定将该分司分立为两个完全独立的新公司,经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后,订立了分立协议,进行财产分割,然后直接宣布新设的两个公司开始以独立的法律人格进行经营活动。

  问:上述公司分立的过程在程序上有何违法之处?(1)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本案中有限责任公司分立的决议不应由董事会作出,而应由股东会经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特别决议作出。

  (2)未履行债权人保护程序。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本案未履行登记手续。原公司应办理注销登记,新成立的公司应办理设立登记。

  3、丙是乙公司的子公司,戊是丁公司的分公司,都有营业执照和营业场所,甲分别与丙、戊签订了两份买卖合同(戊拥有丁公司对其签订合同的授权)。现在,丙、戊均因经营不善而无力履行合同,甲遭受了重大损失。问:甲应该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

  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丙是乙公司的子公司,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受乙公司的控制,但其是独立的法人,应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因而丙公司资不抵债,无力偿还债务时,只能破产偿债。所以此时甲也只能作为债权人参与分配破产财产,而不能要求乙公司代为偿债或赔偿。戊是丁公司的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公司应对其分支机构的债务承担全部责任。因此,戊不能清偿或赔偿甲公司的部分,甲可以要求丁清偿或赔偿

  4、某股份有限公司现有净资产2500万元,计划向社会发行企业债券1500万元,现已准备好的文件有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名单、公司登记证明、公司资产评估和验资报告、公司现资产负债表。问:

  (1)所准备的文件是否齐备?(2)有关部门能否批准?为什么?

  (1)应准备的文件有:根据《证券法》第十七条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下列文件:

  (一)公司营业执照;

  (二)公司章程;

  (三)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四)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

  (五)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

  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2)不能批准。根据《证券法》第十六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案件中因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其公司净资产不能少于3000万;另外债券总额不能超过净资产的40%,这两项该公司都不符合。

  5、金泰戈斯有限责任公司、富丽商行和凯蕊有限责任公司三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经资产评估事务所的评估,金泰戈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自己的一幢工业用厂房所有权作价3000万出资,而当时同样的厂房市场价格约为900万元。但是,当时其他股东为争取公司注册资金到位以及时取得公司登记,对金泰戈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价值没有提出异议。公司经营一年后因亏损被迫清算,债权人不能得到完全清偿,其律师在法庭主张该公司的股东应当承担清偿责任,但是各股东以承担有限责任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

  试分析:1、金泰戈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行为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2、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其所作的资产评估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3、当公司清算时,债权人不能得到完全清偿,能否要求股东清偿?4、股东的辩解有否法律根据?

  (1)金泰戈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行为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但是其出资额与真实市场价值相距过远,有欺诈的嫌疑。

  (2)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其所作的资产评估应当承担连带法律责任,即当该评估不真实导致公司的债权人损失时,要求评估者和被评估者必须承担连带责任。

  (3)当公司清算时,债权人不能得到完全清偿,能要求出资未到位的股东在出资额内清偿。

  (4)股东的辩解没有法律根据,因为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出资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6、2005年,周、武、郑、王四人分别出资50万元、60万元、80万元、10万元成立“桃城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2005年度的税后利润为600万元人民币,其上年度亏损额为200万元,法定公积金为90万元,不足以弥补该亏损,请问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应该如何合理分配该利润?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由于公司法定公积金只有90万元,上年度亏损为200万元,,因此首先从税后利润中拿出110万元弥补亏损;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因此,提取税后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积金也就是60万元;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35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因此,剩余利润额为430万元,按照股东各自的出资比例,周25%、武30%、郑40%、王5%,分别分得利润为107、5、129、172、21、5万元。公司经营所得的利润依法规定首先交纳所得税,纳税后形成税后利润,税后利润按照公司法规定的分配顺序:第一,如果上一年度有亏损,首先弥补亏损;第二,提取法定公积金;第三,提取任意公积金;第四,对股东分配股利

  7、甲有限责任公司和乙有限责任公司拟进行合并。甲公司有三名股东,出资比例为:A股

  东人民币10万,B股东20万,C股东30万,股东会上A、B股东同意合并,C股东反对。乙公司股东会以2/3多数表决权通过了合并计划。甲、乙公司分别将合并事宜通知了各自的债权人,甲公告了三次,乙以电话方式通知。请问:甲乙公司合并是否合法,为什么?不合法,因为:

  (1)甲公司股东会未通过合并决议。因为合并协议需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应达到表决

  权2/3以上,但本案只达到30/10+20+30=1/2通过。

  (2)甲公司未通过合并协议,不应该继续合并事宜,不应再通知债权人。

  (3)乙公司虽然股东会通过了合并计划,但是由于甲公司的股东会未通过合并计划,也不应再继续下面程序,况且,电话通知债权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应公告三次。

  8、某有限责任公司经董事会全体一致作出决议,决定将该分司分立为两个完全独立的新公司,经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后,订立了分立协议,进行财产分割,然后直接宣布新设的两个公司开始以独立的法律人格进行经营活动。

  问:上述公司分立的过程在程序上有何违法之处?

  (1)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本案中有限责任公司分立的决议不应由董事会作出,而应由股东会经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特别决议作出。

  (2)未履行债权人保护程序。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本案未履行登记手续。原公司应办理注销登记,新成立的公司应办理设立登记。

  9、甘某和李某均为某市红星塑料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星公司)的董事。1997年9月甘某、李某又与其所任公司以外的两人陈某、王某合伙开办了一个农用塑料薄膜厂,从事大棚塑料薄膜的生产。某产品与红星塑料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相同。1998年1月,红星公司发现了甘某和李某的这一行为。经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免去了甘某、李甘公司董事的职务。同时,公司要求甘某和李某将其与他合伙经营塑料薄膜厂期间所得收入共计20万元人民币交予公司,被二人拒绝。红星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甘某和李甘将其经营农塑料薄膜厂所得收入交给红星公司。问:

  (1)甘某和李某与他人合伙开办农用塑料膜的行为是否合法?

  (2)红星公司免去甘某和李某董事职务的行为及要求二人将经营农用塑料薄膜厂期间的收入交予公

  司的主张是否合法?(1)甘某和李某同陈某、王某合伙开办农用塑料薄膜厂,其产品又与红星公司产品相同,该行为是违法的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2)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第一百五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红星公司免去甘某和李某董事的职务的行为及要求二人将经营农用塑料薄膜厂期间的收入交予公司的主张是符合《公司法》规定的。

  10、王某是新世界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利用和董事长的特殊关系用公司帐户为其在烟台上学的外甥支付了学费6、5万元,后被监事会查出,请问,王某对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和第二十一条(关联人员行为规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以分析得知:王某身为公司的高管人员,以权谋私损害公司利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赵某、钱某和孙某计划设立一家以商业批发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由赵某制定了公司章程。其中规定:赵某以劳务作为出资,作价人民币l0万元:钱某以商品房一幢作为出资,作价人癖?0万元;孙某以所掌握的客户来源作价15万元人民币出现金人民币5万元,由赵某为董事长,钱、孙为副董事长;不设股东会、监事,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关,公司盈利平均分配。请问;该公司能否设立,为什么?有哪些违法之处。

  该公司不能设立,因为它不符合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1)《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应由三人共同制定;

  (2)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所以,劳务不能作为出资;

  (3)客源如以商业秘密作为出资。法律并未规定无形资产出资的比例。最高应不超过70%,因为必须有30%的现金出资。

  (4)公司必须设股东会、监事,股东会为最高权力机关;

  (5)公司盈利分配应以出资比例为准。这是公司和合伙企业的根本区别;前者是股权式,后者是契约式。

  12、甲、乙、丙、丁四人拟成立一家以生产经营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甲出资现金10万元,乙以其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作价15万元出资,丙以其非高新技术的非专利技术作价15万元,丁以其与工商等政府部门的特殊关系及其劳务按10万元作价出资。为此,四人以注册资本50万元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问:该有限责任公司能否成立?

  】该有限责任公司能合法成立。这是因为公司的设立必须严格依照法律,必须以法定的出资方式达到法定出资限额。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万,而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

  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在本案中,甲、乙的出资都是合法有效的,丁的出资形式则不符合法律规定。另外,丙可以以其非专利技术出资,只要确保了现金出资占30%,无形资产出资的比例可以不确定;丙显然并未违反此规定。综上可知,该公司能成立。

  13、甲、乙、丙三个国有企业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丁,该公司设立董事会,成员为l4人,其中由甲企业原副总经理3人,财务主管2人,乙企业原总经理,副总经理5人,丙企业原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人员4人组成,公司章程规定,董事每届任期4年,连选可以连任,4个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董事长有权解除董事职务,董事会同时决定设立监事会,成员为6人,任命2名召集人,其中一人为财务人员担任。问:在以上公司设立过程中有哪些行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1)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应为3一l3人,本案为14人;第四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仟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有公司职工代表,本案则没有职工代表;四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3)董事会任期最多不得超过3年,本案董事任期4年。《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4)4个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错误;第四十八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5)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6)监事会只能推选召集人,本案任命了2名;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7)董事会无权决定监事会的设立,应由股东会设立;第五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8)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五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14、发起人A、B、C签约共同设立一家卫生用品有限责任公司。其中,A以技术秘密出资,作价l5万元;B以厂房出资,作价20万元;C以现金17万元出资。后C因资金紧张实际出资l4万元。请问:

  (1)该有限责任公司能否有效成立?为什么?(2)以非货币形式向公司出资,应办理什么手续?(3)C承诺出资l7万元,实际出资l4万元,应承担什么责任?(4)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向什么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应提交哪些文件和材料?(5)A的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1)该有限责任公司能有效成立,因为其注册资本已经达到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法定最低限额3万元。

  (2)以非货币形式向公司出资,应办理的手续为: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办理非货币出资财

  产权的转移手续;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由其出具验资证明。参见《公司法》第27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C应向A、B两个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和补交差额的责任。参见《公司法》第28条: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4)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包括: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需要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批准文件。

  (5)A的出资符合法律规定。因为股东依法可以用技术秘密出资,作价金额公司法并未有限制。《公司法》第27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技术秘密属于广义知识产权的范围。

  15、福州市某残疾人用具生产企业于2000年变更企业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设立后原管理层人员甲某认购5万元,乙某、丙某、丁某各认购4万元,其余职工共认购1万元。公司成立后,分别向各认购人签发了出资证明书。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甲某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乙某、丙某为公司董事,丁某任监事会主席兼财务负责人。2001年,公司召开董事会,决定将注册资本增加为40万元。丁某列席了董事会,并表示同意。会后,董事会下发文件称:本次增资计划经具有公司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可以实施。同年4月,公司注册资本增加为40万元。增加部分的注册资本除少数职工认购了28万元外,其余l2万元由甲某、丁某、乙某、丙某平均认购。同年10月,丙某与其妻戊某协议离婚,戊某要求丙某补偿25万元。丙某遂将其所持股权的50%根据协议抵偿给戊某,董事会批准了该协议。2003年5月,该公司因违法被有关机关调查:除丙某外,甲某、丁某、乙某在公司形式变更时所获得的股权均是挪用原残疾人用具企业的资金购买,且2001年公司增资时,甲某、丁某、乙某、丙某四人均未实际出资,而是以公司新购设备评估后资产作为增资资本,并分别记于个人名下。同时查明,违法事项未经过股东会讨论,而是董事会为了公司利益在征得丁某同意后决定实施的。后法院判决该公司违法成立,判处罚款35万元。请回答下列问题:

  (1)公司形式变更时,甲某、乙某、丙某、丁某是否取得了合法的股东身份?(2)新公司的机构设置及人事安排是否合法?

  (3)新公司董事会的增资决议和公司的增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4)戊某可否根据补偿协议获得丙某所持股权的50%?为什么?

  (5)新公司因被判处罚款所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1)有效。①股东取得股权仅以出资为条件;②根据公司法的资本充实原则,股东出资不得退回(除非有法定事由),如果出资取得的股权因资金来源违法而无效,必然导致出资返还,影响公司资本充实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③在股东以非法挪用的资金出资的情况下,除追究其刑事责任外,可以收缴其股权用于偿还被挪用资金,但此时只涉及股权转让问题,而不是股权无效。

  (2)公司管理机构设置合法;公司管理人员安排不合法。公司财务负责人不能担任监事,也不能担任监事会主席。

  (3)无效。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应由股东会作出决议,该决议应在股东会上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为有效。新公司董事会成员及监事会主席虽代表公司2/3以上的表决权,但不能就增资事项作决议,故该决议无效。基于无效决议而实施的增资行为也应归于无效。

  (4)不能。离婚协议约定的是由丙某补偿现金,丙某将股权抵偿给戊某的实质是股权的对外转让;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公司股东对外出让股权应经过公司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董事会无权批准股东对外转让股权。

  (5)应由甲某、乙某、丙某、丁某等4人承担。公司的损失源于公司被判处的罚款,甲某等人担任执行董事、监事、经理职务时违法是导致这一损失的直接原因,故该损失应由甲某等4人承担。

  16、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甲、乙都想转让其股份,甲直接将其股份转让给了同为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丙,乙预将其股份转让给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外的丁,该有限责任公司的另一股东戊得知后也很想以同样的价格购买乙的股份,但乙以其已同丁达成协议为由拒绝了戊的要求。问:

  (1)甲、乙分别向丙、丁转让其股份的效力如何?(2)戊能否得到乙的股份?

  (1)甲向丙转让股份是有效的,因为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份,无须经过股东会同意,只要通知其他股东即可。乙向丁转让股份无效,因为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乙向丁转让股份未经过此法定程序。参见《公司法》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2)戊能以同样的价格得到乙的股份。因为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参见《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17、甲、乙、丙、丁、戊意欲成立一家有限责任性质的万人迷美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200万元,其中甲乙各以货币60万元出资;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20万元;丁以其专利技术出资,作价50万元;戊以劳务出资,经全体出资人同意作价l0万元。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担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由丙担任公司的监事。

  美容公司成立之后经营惨淡,已欠A银行到期贷款l00万元。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美容公司唯一盈利的美容用品工作室分出去,另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美容用品厂。后美容公司增资扩股,乙将其股份转让给大北公司。一年之后,美容用品厂亦严重亏损,资不抵债,其中欠B公司货款达400万元。问题:

  (1)美容公司组建过程中,各股东出资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原因何在?

  (2)美容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为何?

  (3)美容公司设立美容用品厂在公司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设立之后,美容公司原有债务应当如何承担?

  (4)乙在转让股份时应遵循股份转让的何种规则?

  (5)A银行如若起诉追讨美容公司所欠l00万元到期贷款,应以谁为被告?原因何在?

  (6)B公司可以采取那些法律手段以求实现自己的债权?

  (1)出资有不合法之处:劳务出资不合法。

  (2)组织机构设置合法,公司法规定规模小或者人数少的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

  (3)设立美容用品厂的行为性质上属于法人分立。分立后的两家法人要对以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应当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5)可以两家公司为共同被告,也可以单独起诉之一,因为两家承担连带责任。

  (6)可以诉讼仲裁,也可以直接诉请被告破产。

  18、甲、乙均为国有企业。1995年1月,两企业经过多次协商,达成设立国有公司的协议,该协议规定:(1)甲公司出资200万元,其中货币100万元,注册商标100万元;乙企业出资250万元,其中货币100万元,专利权l00万元,劳务50万元。(2)公司分别在A、B两市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独立进行经营活动。(3)公司设立五年后,双方可抽回各自出资的二分之一。

  问:该协议在内容上有哪些违法之处?

  (1)设立的公司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五条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可以投资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因此,甲乙两企业不能设立国有独资公司。

  (2)甲乙两企业的出资方式不合规定。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70%的额度;所以合法。因此以劳务出资是不正确的。商标、专利作价没有超过法定比例合法。

  (3)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设立的分公司具有法人资格是不正确的。公司法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

  (4)公司法规定,股东在公司成立后,不能抽回出资。因此规定甲乙双方5年后抽回一半出资是不正确的。

  19、2006年1月,甲股份有限公司单独投资设立了乙、丙两家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出资3万元,首期出资为20%,并计划在2年内出资缴清。设立行为经过工商部门的要求进行了改正后该公司成立,3月份,丙公司和丁公司进行了一笔20万元的交易,拖欠货款,丁公司的律师经过调查发现,这笔交易是由甲公司进行操纵之下,利用丙公司的名义进行的。问:

  (1)乙、丙两家一人公司的设立有何违法之处?(2)就债权丁公司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甲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为10万元;并且实行法定资本制,必须一次全部缴清。因此,出资错误;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另外,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是法人除外,一家股份公司同时设立两家有限公司,并不违法。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为,由甲公司操纵丙公司,显然导致丙公司的人格在这笔交易中不独立,因此丁公司可以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在该个案中否定丙公司的人格,由甲丙两家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0、A企业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因无股东会由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董事会成员有4人,全部是国家投资的机构任命的干部董事会决定董事长张某兼任另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总经理。该企业于2005年12月参与投资一子公司,该公司在河北衡水,为一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对此子公司投资1000万元,该子公司自有国有资产2000万元,加上公司投资全部资产为3000万元。在某一大型投资活动中,该子公司投入资金2000万元,再加上从银行的贷款l000万元。

  由于投资决策失误,该子公司的资本无回,全部亏损3000万元,被申请破产。该子公司在上级主管部门申请下提出和解协议,要求进行整顿。在整顿期间该子公司决定放弃原母公司对其的欠款50万元,并且将自己的一些设备无偿转让给母公司。债权人知道后向法院申报,要求终结该企业的整顿,宣告其破产。

  问:

  (1)该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组成在哪些方面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2)该国有独资公司是否应对河北衡水子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

  (3)债权人的申请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为什么?(4)子公司无偿转让给母公司的设备应如何处理?(5)子公司破产应适用哪一部立法?为什么?

  (1)首先,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本案件中,该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没有职工代表;董事长兼任其他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必须经过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同意。

  (2)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独立责任。本案件中对衡水子公司的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应当以出资承担有限责任,因为该子公司为独立人格的法人。

  (3)法院应当支持,因为企业在破产整顿期间进行了破产无效行为,应当停止整顿,直接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4)由清算组作为权利主体主张追回,列入破产财产。因为在清算阶段,由清算组代表破产企业行使企业权利。

  (5)国有企业的破产应当适用企业破产法。

  21、国有企业火炬化工厂与另外一国有企业火星化工原料厂决定共同作为发起人,改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千万元。火炬化工厂以厂房、机器设备和土地使用权出资,经评估作价400万元;火星化工原料厂以原料及厂房出费,经评估作价200万元;另外,火炬化工厂还以本厂的商标及专利技术出资,经评估作价1100万元,该专利技术并非高新技术。公司将以募集方式设立,除了发起人按规定认购的股份以外,其余股份准备向社会公开募集。试分析:

  (1)发起人是否符合法定人数?(2)公司注册资本是否符合法定最低限额?(3)发起人的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4)股份的公开募集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公司法》第七十九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公司注册资本符合法定最低限额。《公司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3)火炬化工厂以其商标及专利技术作价ll00万元的出资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在本案中,可以以其专利技术出资,只要确保了现金出资占30%,无形资产出资的比例可以不确定;本案显然并未违反此规定。

  (4)股份的公开募集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见《公司法》第86至第93条规定。

  22、甲乙丙丁戊五个发起人欲设立一股份有限公司己,请回答下面几个问题?

  (1)若采用发起方式组建己,问五人首次最低要出资多少作为注册资本?

  A、100万元B、500万元C、1000万元D、3万元

  (2)若采用募集方式组建己,问注册资本至少为多少?

  A、100万元B、500万元C、1000万元D、3万元

  (3)若己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00万元,那么五人的货币出资可以为多少?

  A、100万元B、150万元C、500万元D、3万元

  (4)若采用募集方式组建己,注册资本为500万元,每股一元,那么请问除法律、行政法律特别规定情形外,五人须至少认购多少股份才能组建己?

  A、100万股B、175万股C、500万股D、3万股

  1、A2、B3、BC4、B23、北方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公司)由5家国有企业联合设立,注册资本1亿元。2004年3月,公司净资产额8000万元。北方公司现有董事7名,分别由5家股东推荐,基本由5家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厂长组成。2004年3月10日,董事长提议,趁全体董事20日均无外出任务,召开临时董事会20日全体董事如期到会,董事会上制定并通过了“公司债券发行方案”和“公司增资方案”,两个方案的主要内容分别为:鉴于公司曾于2003年8月成功发行3年期公司债券1000万元,1年期公司债券500万元,为此拟定本年度计划再次发行l年期公司债券2000万元;将公司现有的注册资本由1亿元增加到1、5亿元。会后将上述两个方案提交了公司股东会。

  4月10日,公司股东会在其召开的定期会议上审议了董事会提交的“公司增资方案”,股东会审议表决结果为:3家股东赞成增资,这3家股东的出资总和为5840万元;2家股东不赞成增资,这2家股东的出资总和为4160万元。股东会通过了增资决议,并授权董事会执行。

  4月20日,公司监事会在检查公司财务时发现,公司经理王某擅自将公司5万元资金借给其亲属开办公司。2003年度公司税后利润5000万元,公司以前年度未发生亏损,已提取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5500万元,本年度末提取法定公积金,只提取法定公益金200万元。

  问:

  (l)北方公司董事的产生及组成是否合法?

  如果该公司董事会的产生及组成是合法的,临时董事会的召开是否合法?

  (2)北方公司是否其有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资格?

  该公司的“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的主要内容是否合法?

  为什么?

  (3)北方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是否合法?

  (4)北方公司对王某擅自挪用公司资金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5)北方公司2003年度未提取法定公积金的做法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6)北方公司2003年度提取的法定公益金数额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组成、职责,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发行条件,股东会的议事规则,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义务,公积金的计提。

  (1)北方公司董事的产生及组成都是不合法的其首期缴纳的出资数额合法。根据《

  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应当由股东会选举或聘任。所以北方公司由各个股东企业推荐董事而不经公司股东会选举的做法是错误的。此外,《公司法》

  还规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北方公司由5家国有企业出资设立,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因此该公司董事会成员的组成也不符合《公司法》

  的规定。

  如果该公司董事会的产生及组成是合法的,临时董事会的召开也是合法的。《

  公司法》

  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2)北方公司具有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资格。根据《

  公司法》

  的规定,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北方公司的“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的主要内容不合法。根据《公司法》

  的规定,公司发行债券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根据北方公司的债券发行方案,其累计发行债券总额将达到3500万元,超过了其净资产的40%。

  (3)北方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不合法。根据《

  公司法》

  的规定,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而北方公司审议表决时,同意的股东的出资额占表决权总数的58、4%,未达到2/3的比例。

  (4)北方公司对王某擅自挪用公司资金的行为,根据《

  公司法》

  的规定,公司应责令王某退还公司的资金,由公司给予处分,将其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

  (5)北方公司2003年度未提取法定公积金的做法是合法的。根据《

  公司法》

  的规定,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税后利润(减弥补亏损)的10%提取,当盈余公积金累计金额已达到注册资本50%以上时可不再提取。

  (6)北方公司2003年度提取的法定公益金数额合法。因为《

  公司法》

  对此未作出规定,公司可根据情形自主决定。

  24、(l)甲、乙、丙、丁四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四股东在公司章程中认缴的出资额为200万元,首期缴纳100万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余的150万元出资。其中股东甲以专利权出资,该专利作价50万元,股东乙以机器设备出资,其作价金额为30万元,四位股东的货币出资共有80万元。该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按章程规定进行分配。该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股东乙的机器设备出资实际价值为20万元,于是,其他股东要求乙补交该差额。但股东乙现有到期债务50万元无力清偿。

  (2)该有限责任公司经过几年的发展,其公司的净资产已经达到800万元,经公司股东会讨论通过,拟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3)如果该股份公司成立l年以后,股东丙将其持有的股份100万股转让给戊。

  该股份公司经过几年发展,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之后该股份公司的股本总额达到人民币3000万元(每股面值1元)。后该股份公司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4)根据该公司章程的规定,该上市公司年度内拟发生的对外担保金额预计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30%,应当由公司股东大会讨论,作出决议该公司与关联企业发生关联关系时,由董事会个体董事的过半数讨论通过。

  问:

  (l)该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多少万元?

  其首期缴纳的出资数额是否合法?

  股东甲专利权出资是否合法?

  股东乙的出资属于何种行为?

  应如何解决?

  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不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是否合法?

  (2)变更后的股份公司的股本总额是多少?

  为什么?

  是否符合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3)该股份公司股东丙向戊转让股份的行为是否合法?

  请说明理由。

  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份数额最多是多少?

  该股份公司是否具备上市条件?

  股东甲、乙、丁、戊四位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是否可以转让?为什么?

  (4)该上市公司的章程规定是否合法?

  请说明理由。

  (1)该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是200万元。因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这册资本为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之和。

  其首期缴纳的出资数额合法。《

  公司法》

  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首期出资不得低于这册资本的20%,并不低于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股东甲专利权出资是合法的。因为新《

  公司法》

  取消了对工业产权出资的限制。

  股东乙的出资属于出资不实的行为。根据《

  公司法》

  的规定,由该股东补交其差额,并对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乙在无力补交该出资时,由公司设立的股东甲、丙、丁承担连带责任。

  该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不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是合法的。因为《

  公司法》

  的规定,全体股东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分取红利。而公司章程本身是由全体股东共同制定的。

  (2)变更后的股份公司的股本总额是800万元。《

  公司法》

  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该股份公司的设立条件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公司法》

  规定,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发起人不少于2人,其中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3)该股份公司股东丙向戊转让股份的行为合法。因为股份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股东丙转让股份的行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已经超过1年。

  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份数额最多是1950万元。根据《

  公司法》

  的规定,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35%。

  该股份公司具备上市条件,因为其股本总额已经达到法律规定的3000万元。股东甲、乙、丁、戊四位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票转让的问题分两种情况考虑:第一,他们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是在本次公开募集股份前已经持有的,那么根据《公司法》

  的规定,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l年内不得转让;第二,他们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是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时购买的,则不受该限制。

  (4)该上市公司的章程规定不完全合法。第一,该上市公司年度内拟发生的对外担保金额预计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30%,应当由公司股东大会讨论,作出决议的内容,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并且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二,该公司与关联企业发生关联关系时,由董事会全体董事的过半数讨论通过,公司章程的这一规定不合法,因为没有排出关联关系董事的表决权《

  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25、某市电子器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为电子公司)是2000年5月18日注册成立的一家生产经营显像管和其他各类电子器件的企业。其股东有:市灯泡厂、电子管厂、显像管厂、仪表电讯工业局和电子仪器设备公司。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2004年7月8日,市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玻璃公司)与电子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玻璃公司在8月5日前向电子公司供应玻璃500箱,每箱24块玻璃,每块玻璃100元,共120万元。货到后10天内付款。8月1日,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将货物按照合同的约定托运至电子公司的仓库。到8月15日,市玻璃公司仍未收到货款,于是就向电子公司索要货款,但几次要款均未奏效。原来,电子公司成立后正赶上电子产品降价,加之该公司管理不善,产品质量较差,经营状况不佳,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因此无力支付货款。玻璃公司考虑设立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的经营状况不错,并且还有国有股东,就向这几家公司索要货款,在遭到拒绝的情况下,以电子公司和其五名股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市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诉称:我公司与被告市电子器件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合同,根据合同的约定,被告应在货到后10天内付款,现在被告无力偿付货款,应当由成立该公司的股东负责,请求法院判令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

  被告市电子器件有限责任公司辩称:我公司确实与原告签订了合同,但现在公司经营状况不佳,暂时无力支付货款,望原告给予谅解,并给予一定的时间偿付该笔货款。市灯泡厂等五家股东辩称:我们是市电子器件有限公司的股东,但我们只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该公司由于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亏损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所以,请求法院判令驳回原告对我们的起诉。诉讼期间,电子公司为了调整生产结构,准备减少电子公司的注册资本,同时另外成立一家全资子公司,从事软件开发与生产。为此,公司董事会草拟了有关方案。之后电子公司立即召开临时股东会,讨论该两项事宜。上述方案遭到仪表电讯工业局和电子仪器设备公司两家股东的反对,其所持有的股份数额共计790万元。灯泡厂代表因故未能出席股东会,其所持有的股份数额为200万元。如果电子公司的子公司如期成立,为了进一步解决开发经费,向银行申请贷款500万元,由电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此时有股东表示反对,于是提请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讨论该担保事项对此,有的董事认为这样做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另有董事认为,子公司与电子公司一样都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反正要自己承担责任。最终董事会未能就该事项作出决议。电子公司的董事长代表电子公司与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

  根据上述事实,请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l)电子公司欠玻璃公司的货款应当由谁承担清偿责任?

  玻璃公司将电子公司的五位股东列为被告是否合法?

  请说明理由。

  (2)电子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和成立子公司的方案能否通过?

  如果通过,其所欠玻璃公司的货款未得到清偿是否构成障碍?

  如果电子公司于2004年7月10日作出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那么应在什么时间内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债权人可以在什么时间内,提出什么要求?如果不能通过,请说明理由。

  (3)电子公司为其子公司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是否违法?

  (l)电子公司欠玻璃公司的货款应当由电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玻璃公司将电子公司的五位股东列为被告是不合法的。正如五位被告所辩称的那样,电子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出资额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即股东对公司的出资义务履行完毕,其对公司的有限责任即承担完毕。

  (2)能通过、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须经股东会讨论通过,有限责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电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反对票和未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相加不足1/3,所以合法通过。构成法律障碍。因为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到公司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应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其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因此,如果电子公司欠玻璃公司的货款没有得到清偿将构成这一障碍。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应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所以,电子公司最迟应当在7月20日之内通知债权人玻璃公司,并在8月10日之前在报纸上进行公告。根据《

  公司法》

  的规定,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3)电子公司为其子公司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违法。因为《

  公司法》

  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董事会同意,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26、A上市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2005年末经审计资产总额为50000万元,经审计负债总额为30000万元,企业2006年之前没有担保业务。

  2006年A公司召开的董事会会议情形如下:

  (1)该公司共有董事7人,其中有1名是A公司的子公司B的董事。董事会有5人亲自出席,其中包括B公司的董事。列席本次董事会的监事张某向会议提交另一名因故不能到会的董事出具的代为行使表

  决权的委托书,该委托书委托张某代为行使本次董事会的表决权。

  (2)会议通过了A上市公司的子公司B向董事高某借款10万元的决定。

  (3)另外,董事会通过了一项与B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决定,经确认,5名董事全部通过。

  (4)为了扩大生产规模,会议通过了购买一项大型流水线的决定,该项流水线总价值为20000万元。

  (5)董事会会议结束后,以上所有决议事项均载入会议记录,并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和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后存档。

  A公司召开2006股东大会年会作出如下决议:

  (1)更换两名监事。一是由公司财务负责人赵某代替张某出任该公司的监事;二是由公司职工代表王某代替公司职工代表杨某。

  (2)单独通过了两笔对外担保业务,一是向无关联的企业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500万元,已知该企业资产总额为1000万元,负债总额为865万元;另外一笔提供的担保额为2100万元,已知该企业资产总额为1500万元,负债总额为758万元。

  (3)决定从公司法定盈余公积金4000万元中,提取1800万元转增公司资本。

  要求: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分析说明下列问题:

  (1)董事会出席人数是否符合规定?在董事会会议中张某是否能接受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分别说明理由?

  (1)①董事会出席人数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本题亲自出席会议的董事有5名,符合规定。②张某不能接受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根据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而张某为本公司的监事,不是董事,不能代为行使表决权。

  (2)董事会会议通过了A上市公司的子公司B向董事高某借款10万元的决定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2)会议通过了A上市公司的子公司B向董事高某借款10万元的决定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因此,本题中,A上市公司通过自己的子公司向董事借款的决定是违法的。

  (3)董事会通过了一项与B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决定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3)董事会通过了一项与B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决定是合法的,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本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中,有4名是无关联董事,是符合规定的。另外,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股东过半数通过,本题5名董事全部通过,是可以通过该决议的。

  (4)董事会会议记录是否存在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4)董事会会议记录存在如下的不当之处。根据规定,董事会会议记录,应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因此,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无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而该公司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是不符合规定的。

  (5)股东大会会议决定更换两名监事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5)①股东大会会议作出由公司财务负责人赵某代替张某出任该公司监事的决议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本公司的监事。

  ②股东大会会议作出由公司职工代表王某代替公司职工代表杨某的决议也是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不是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而是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本题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职工代表出任监事是不符合规定的。

  (6)股东大会会议通过的两项担保事项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6)①第一笔提供的500万元的担保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规定,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必须经过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这里被担保对象资产负债率超过了70%(865/1000×100%=86.5%),没有经过董事会审批,是不符合规定的。②第二笔提供的2100万元的担保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规定,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10%的,必须经过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这里A公司2005年净资产为20000万元,提供2100万元的担保超过了净资产的10%,没有经过董事会的审批,是不符合规定的。

  (7)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将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7)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将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的决议方式是符合规定的,但是转增的金额是不符合规定的。根据规定,公司将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时,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该公司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本题该公司转增资本时,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为(4000-1800)/10000×10027、某公司2000年实现盈利2000万元,税后利润1400万元。公司决定召开股东大会,按章

  程规定,应在股东大会上将财务报告递交各股东。但是,董事会告知股东若对公司财务

  方面存有疑义者可以在会后核查,而未将财务报告递交给股东,并且在会上决定将税后利润全部分配给股东。问:

  (1)公司董事会不按章程向股东递交财务报告是否合法?

  (2)公司的利润分配存在什么问题?(1)根据公司法规定,本案中不按章程向股东递交财务报告是违法的。《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2)《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由此规定可以知道公司的利润分配未做必要的扣除,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冉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面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28、某有限责任公司甲为生产某工艺品的企业,为了使公司能够较快进入正规运转,股东会决定聘请与其生产同一工艺品的另一企业乙的某股东为本公司的总经理,并聘请国家工商局的某位公务员为兼职监事。后来,该总经理以自己的名义从企业乙处购得了一些产品,并转卖给了甲公司,同时,还将甲公司的财产为其欠乙公司的货款作担保。

  问:(1)甲公司聘请总经理和监事的行为是否合法?(2)总经理的行为是否合法?

  (1)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本案中甲公司所聘的总经理是另一同类营业公司的股东,而非董事或经理,因而是合法的。但甲公司聘请工商局某位公务员为兼职监事是违法的,因为公司法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2)总经理的行为是违法的,因为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同时,公司法还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29、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性质的饮料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公司拟不设董事

  会,由甲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担任公司的监事。饮料公司成立后经营一直不景气,已欠A银行贷款100万元未还。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饮料公司惟一盈利的保健品车间分出去,另成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健品厂。后饮料公司增资扩股,乙将其股份转让给C公司。

  问题:(1)饮料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2)饮料公司设立保健品厂的行为在公司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设立后,饮料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应如何承担?

  (3)乙转让股份时应遵循股份转让的何种规则?

  (1)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因为根据公司法五十一条、五十二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少的,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立懂事会;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少,可以设1至2名监事。

  (2)公司分立;设立后,饮料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保健品厂承担连带责任。

  (3)根据公司法五十三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基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购买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30甲、乙、丙三个国有企业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丁,该公司设立董事会,成员为l4人,其中由甲企业原副总经理3人,财务主管2人,乙企业原总经理,副总经理5人,丙企业原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人员4人组成,公司章程规定,董事每届任期4年,连选可以连任,4个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董事长有权解除董事职务,董事会同时决定设立监事会,成员为6人,任命2名召集人,其中一人为财务人员担任。问:在以上公司设立过程中有哪些行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1)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应为3一l3人,本案为14人;第四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仟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有公司职工代表,本案则没有职工代表;四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3)董事会任期最多不得超过3年,本案董事任期4年。《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4)4个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错误;第四十八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5)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6)监事会只能推选召集人,本案任命了2名;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7)董事会无权决定监事会的设立,应由股东会设立;第五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8)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五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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