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范文大全>观后感> 正文

贪欲引他们误入歧途观后感【5篇】

神洲文档网 发表于2023-03-03 15:50:11 本文已影响

歧途是一个汉语词汇,拼音:qí tú,释义:岔路;比喻错误的道路;不同的途径,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贪欲引他们误入歧途观后感5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贪欲引他们误入歧途观后感5篇

【篇一】贪欲引他们误入歧途观后感

交友不慎 误入歧途 贻误终生

遵纪守法 明辨是非 健康成长

结交一个好的朋友,可以一生受益;交上一个坏的朋友,可能使自己的一生暗淡无光。青少年心智还不成熟,一旦误交损友,很容易学坏。同时,由于青少年认知能力和辨别能力较弱,容易感情用事,如果长时间和具有不良行为的人接触,他们也极有可能受其影响或唆使而失足。然而,最根本的原因还在于他们自身的法律意识淡漠。预防和解决青少年的犯罪问题,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在净化社会环境、网络环境的前提下,提高青少年及其父母的法律意识,只有让孩子真正知法、懂法、遵纪守法,才不会被所谓的“江湖”朋友所迷惑,陷入人生的误区。

由于未成年人思想不成熟,心理扭曲,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是半幼稚、半成熟状态,是充满着独立性和依赖性,自觉性和盲目性错综矛盾的时期,他们的情感世界十分脆弱,极易受到外界影响而迅速变化,情绪不稳定,自控能力差,稚嫩的理智控制不住情感,激情导致行为上的盲动。在这种情感的波动下,产生所谓的正义感,同情心、报恩等主观意愿支配自己。当他们在家庭、学校或社会上遇到难题时,只相信自己,相信伙伴,而听不进家长和教师的话,被身边的不良朋友引诱得越来越远,愈陷愈深,不能自拔。一次两次得手的侥幸心理,更强化了他们的犯罪意识,直至陷入深渊。

当今社会,大部分家庭的孩子为独生子女,从小受到长辈的溺爱而养成娇惯、自私、任性等不良性格习惯。而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尤其是青春期),父母如果疏于管理,未能给予正确引导,使孩子结交不良的朋友,受到不良环境的影响,极易走入一个人生观、价值观的误区。这时,孩子的思想、行为已经完全偏离正常的轨道,不考虑自己的未来,不考虑父母及别人的感受,凡事自私自利,做事从不计后果,从而做出一些令我们感觉不可思议的事情。但是,究其根源,父母自孩子幼小时就采取了一些不正确的教育方式,在孩子进入青春期后又没有给予适当的引导,对于孩子的一些反常行为没有及时拿出一些相应的应对措施,致使孩子在心态观念、行为习惯等方面一路走偏。这是值得引起所有父母和社会关注的重要问题,将影响一个孩子的一生。

法律提示:

  《刑法》第17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25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刑法》第26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刑法》第27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68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72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刑法》第73条: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刑法》第238条第一款: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真实案例1、本来他是个胆小的孩子,在学校上学期间成绩不好、贪玩。从小学二、三年级就开始打电子游戏,到了四、五年级为了打电子游戏开始撒谎,旷课、逃学。此后认识了一些在社会上混、没上学的伙伴,并参加了黑社会团伙“豹帮”。他们挣钱的办法之一就是收“保护费”,向在校学生要钱,帮别人打架。这次犯罪是受骗了,自己头脑太简单,太傻了,太讲江湖义气,结果被人耍了,被人利用了。张雷在不良交友中得到的是暂时的快乐和永远的悔恨

真实案例2、15岁的魏明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刑,是交友不慎导致他走上了邪路。据魏明自述,他在同学的生日宴会上认识了出手大方的王大哥,王大哥经常请他去餐馆吃喝,带他去电子游戏厅玩游戏机。工作繁忙的父母没时间陪她,王大哥成了魏明的好朋友和崇拜偶像。一天,王大哥突然对魏明说:“有一个小子总跟我过不去,我不便出面,你替我教训教训他,反正他也不认识你。”被王大哥这么一蛊惑,原本老实听话的魏明手拿木棒,朝那个人的头上猛击一棒,导致其头部受了重伤。真实案例2:南宁市一年轻女子买衣服时,被摊主误以为是小偷,两人为此发生争执。争执中,摊主的朋友打了该女子一巴掌。得知此事后,该女子的男友纠集6个“兄弟”,把这名摊主的朋友砍成重伤。帮忙的“兄弟”中,有4人未成年,有的还在学校读书。


真实案例3: 哥们儿义气害了他
每个人都有美好幸福的童年,薛峰也曾有过美好的理想。当鲜艳的红领巾戴在他胸前的时候,慈祥的父母脸上也曾露出满意的笑容。但他已偏离了人生轨迹,16岁就掉进了罪恶的深渊。当冰冷的手铐铐住他的双手,当高墙电网隔断了他和亲人的团聚,他方猛醒。可是,一切都太晚了。
薛峰出生在一个普通的双职工家庭里。父母对他很宠爱,家庭充满温馨。小学时,薛峰聪明好学,读书用功,在班里的学习成绩一直名列前茅,并且先后在班里担任了组长、班长、学习委员。小学毕业时,他以优异的成绩被市重点中学录取。薛峰沉浸在父母、同学和老师的赞扬声中。在沾沾自喜的同时,他变得狂妄自大起来。思想开始滑坡,渐渐地和社会上不三不四的人混在一起,并学会了抽烟、喝酒,学习成绩直线下降。在家里他再也听不进父母的良言相劝,在学校更听不进老师的谆谆教诲。可怜天下父母心,父母仍对薛峰抱着极大的希望。为了使他与那些所谓的“朋友”断绝来往,妈妈把薛峰送到省会的一所中学学习,希望他能够脱离原来的不良朋友,重新赶上去。薛峰似乎明白了父母的一片苦心,暗下决心,再不象以前那样。功夫不负有心人,在期末考试中他以全班前十名的好成绩告别了这一学期。

暑假开始了,一年未见的“铁哥们”陈风找到了他,俩人聊起一年来的“新鲜事”。陈风提起自己与女朋友方欣因种种原因发生了矛盾,关系不断恶化。陈风越说越气,甚至要求薛峰帮他出口恶气,将方欣杀掉。薛峰为了哥们义气便答应帮忙。第二天,他们约好时间,把方欣骗到一间没人住的小破屋内。到了那里,方欣感觉到有点不对劲,拔腿要走。陈风追上去将她摔倒在地,俩人便在地上扭打起来。薛峰吓得茫然不知所措,像一个木头人一样一动不动。此时陈风瞪着发红的眼睛,气急败坏地冲他喊:“哥们儿快点”,薛峰身不由己地跑了过去,不顾方欣苦苦哀求,残忍的将其杀害了。一个无辜少女就这样惨死在他们的手中……

真实案例3、交友不慎稀里糊涂误入歧途

案件分析:未成年人由于认知能力和辨别能力较弱,容易感情用事,如果长时间和具有不良行为的人接触,极有可能受其影响或唆使而失足。

法官提醒: 平时家长朋友们一定要正确引导孩子,要给孩子讲清交友不慎的利害关系。家长也要了解孩子朋友的人品、职业,了解他们在一起做什么,一旦发现不良苗头,要及时制止。

真实案例:16岁的张强因为交友不慎,误入歧途,触犯法律自己却全然不知。

张强是某中学学生,不爱学习的他经常逃课上网。在网吧上网时,张强结识了在某饭店做服务员的19岁青年李龙。因为两人总出现在同一个网吧,渐渐的熟识了起来。

张强父母工作忙,没有时间陪他。而张强在与李龙接触的过程中,李龙出手很大方,经常请张强吃喝,带他上网打游戏。很快,这位“大哥”便成了他的好朋友和偶像,张强对李龙可谓是言听计从。

经张强介绍,李龙认识了刚刚16岁的女孩闫红。看着闫红长得不错,李龙渐渐对闫红产生好感。

2012年6月21日早上,李龙让张强把闫红约出来玩。他们三人一起逛街、吃饭、去歌厅唱歌。当天玩的挺开心,但是到了晚上,闫红要回家时,李龙和张强坚决不同意让闫红回家,并把闫红强行带到了一网吧内。

在网吧内,李龙对闫红说:“我很喜欢你,咱俩处对象吧!”。

面对这样的情形,闫红当场就表示拒绝,并再次要求回家。李龙却恼羞成怒,对闫红说:“你要是不同意,我就给你点颜色看看!”。看着闫红没有同意的意思,李龙就打了闫红几个耳光,闫红没敢说话。当天晚上,三人在网吧度过,期间张强给闫红买了方便面吃。第二天,李龙和张强两人将闫红带到李龙的住处,下午,李龙又带闫红去了网吧,而后张强自己回家了。

找不到女儿的闫红父母及时向派出所报了案。23日凌晨,民警在网吧内找到李龙和闫红,并将李龙当场抓获。李龙协助民警在张强家中把其抓获。

法院宣判:被告人李龙、张强限制他人行动,非法剥夺被害人(闫红)人身自由50余小时,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龙提议,并实施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其行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对其参与的全部犯罪负责。被告人李龙协助抓同案张强,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强实施限制被害人闫红人身自由的行为,其行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其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强犯罪后,认罪悔罪,依法可以使用缓刑。

根据《刑法》有关规定:被告人李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张强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分析:少年法庭通过调查了解到,未成年人由于认知能力和辨别能力较弱,容易感情用事,如果长时间和具有不良行为的人接触,极有可能受其影响或唆使而失足。

平时家长朋友们一定要正确引导孩子,告诉孩子交友不慎,害人害己。未成年人可塑性大,交好朋友,互相帮助,一起提高;交坏朋友,互相感染,一起堕落。

家长一定要关注孩子的交友情况,要了解自己的孩子喜欢和什么样的人在一起,这些人的品行怎样,家教如何,有无不良嗜好,不良行为。

真实案例4、一位花季少年,网上交友不慎,沦为阶下囚,陪伴他的只剩下冰凉的手铐和森冷的铁窗。10月30日14时10分,在莱州市看守所,记者见到了18岁的张晨。

“陈扬是我在网络上认识的,他是个小混混,我们都怕他,如果不听他的,他就会收拾我们!”张晨回忆起让他走上犯罪道路的那一刻还心有余悸。他拿出一把刀来塞给我,说抢钱时,让我把刀架到女店员的脖子上。我不敢拿,他说,你别怕,就像打架一样。

 在网络上,张晨与年仅16岁的鞠铭十分崇拜“老大”陈扬。7月15日21时,在“老大”的威逼下,三人窜到莱州南路某药店持刀实施抢劫。鞠铭把门望风,张晨拿刀逼住女店员,陈扬跳进柜台抢走300余元后三人仓皇逃走。十几分钟后,陈扬被迅速出击的莱州警方擒获。

 23时30分,张晨和鞠铭从下水道爬出,连夜逃到了烟台,每天过着东躲西藏的日子。10月13日上午9时,莱州警方组成的抓捕小组赶到烟台。9时15分,鞠铭在芝罘区白石村一网吧落网。根据鞠铭交待,14时,张晨被警方缉拿归案。

 张晨等三位少年的落网,提醒青少年,网上交友应慎重。同时,希望能为疏于管教孩子的父母们敲响警钟。

真实案例5、少年交友不慎误入歧途触法

【案情】2013年的一天晚上22时许,15周岁生日刚过不久的叶某伙同冯某(已判决)到县游泳池门口,用手臂卡脖的方式将被害人邹某、林某带至某工地,以邹、林二人在公安局有案底进行威胁,由冯某抓住邹、林二人的手,叶某搜身,抢走邹某放在书包里的5000元及手机两部(事后得知邹、林二人均为某小学学生,因厌倦学习决定离家出走,邹某还从家里带了5000元现金)。2013年5月8日至5月12日期间,叶某又伙同胡某、薛某以“不把钱拿出来就打”、“给我们100元,不然用砖头砸你”等语言先后对学生王某、罗某和王某进行威胁,并分别从三人处获得100元、150元、50元。2013年7月8日,叶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审判】法院审理认为,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多次抢劫他人财物,价值5300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叶某作案时未满16周岁,应当减轻处罚。在审理过程中叶某认罪态度较好,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量刑时对此情节予以考虑。依法判处叶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官寄语】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四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抢劫罪是属于既侵犯他人的公私财物所有权,又侵犯他人的人身权,是非常严重的罪行。本案中,叶某第一次抢劫(抢劫邹、林二人)时15周岁生日已过,已经达到了抢劫罪的刑事责任年龄,应当负刑事责任。在此之后叶某又伙同他人先后对小学生王某、罗某和王某当场使用暴力、胁迫的方法,进行威胁,多次抢劫他人财物,属于刑法抢劫罪中加重处罚的情节,应在十年以上量刑。法院在判决时考虑到叶某犯罪时未满16周岁,抢劫过程中没有造成受害人轻微伤以上的损害,在审理时认罪态度较好,对其适用了减轻处罚。

本案被告人叶某初中未毕业即辍学踏入社会,结交了不良朋友,最终走上犯罪道路,其监护人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二者相辅相成,处于青春期阶段的孩子有着叛逆、冲动的个性,这时仅仅依靠学校教育是不够的,还需要家庭教育特别是父母的引导和帮助。

真实案例6、十六七岁的未成年人,原本应该过着天真烂漫的生活,享受成长的快乐。但由于交友不慎,年仅17岁的郭维竟结伙入室盗窃,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请看—— 2012年,年仅17岁的郭维就是因“交友不慎”误入歧途,不幸走向盗窃犯罪的道路的典型真实案例。

1997年,郭维出生在一个普通的农民家庭,父母常年在外打工,郭维由奶奶一手带大。2012年,15岁的郭维顺利考入某市第二职业中专,成为一名在校就读的中专学生。由于郭维憨厚老实,平常为人十分诚恳,又很讲朋友义气,老师和同学都十分喜欢他。可就是这样一个朴实的少年,却因为结交了社会上一些所谓的“朋友”而走向了犯罪的深渊。

2013年春天,一次偶然的机会,郭维在上网的时候通过QQ聊天认识了一个自称徐晓平的人。在QQ上,徐晓平向郭维讲述了自己的“不平凡”的人生经历。徐晓平称自己打过工吃过苦,还曾白手起家做过许多大生意,在社会上几经沉浮结识了许多情深义重的好兄弟。几次聊天,徐晓平义气豪爽的言谈给郭维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在以后的聊天中,徐晓平总是对郭维炫耀自己的种种不平凡的经历。两人在网上谈得越来越投机,郭维对这个比自己大几岁的徐晓平崇拜至极,十分艳羡。

在两人网络聊天的一个月后,郭维和这个在网上认识的大哥在学校附近的小饭馆见面了。见到徐晓平后,郭维觉得这个在网络中自称英雄的徐晓平正像自己想象中那样,具有大侠的气度和风范。现实中的徐晓平,身材高大,体格结实,板寸的头上还能隐约见到两道刀疤,目光中时不时透露出一种犀利的凶光。

在随后的交往中,徐晓平还把自己的几个小兄弟介绍给郭维认识,这些人的年龄和郭维都差不多,但大多都没有工作,他们相互称兄道弟感觉十分亲热。徐晓平还经常关切地询问郭维的生活,告诉郭维如果受人欺负尽管找他帮忙。隔三差五,徐晓平还会给郭维一笔为数可观的零花钱。面对这样一位古道热肠的大哥,郭维心中充满了感激,他在心中暗自发誓,如果大哥需要什么帮助他一定尽其所能。

2013年10月的一天,徐晓平带着几个兄弟将郭维约了出来,并在酒店里吃了一顿丰盛的大餐。酒足饭饱后,徐晓平说今天有点儿事情需要兄弟们帮忙,在酒精的刺激下,郭维显得十分兴奋,他觉得自己报答大哥的时刻终于到了。当晚,徐晓平带领一群人在一栋居民楼前停下,指着二楼一户人家对其他的人说,今晚的目标就是它了。郭维当时已经隐约感到事情有些不对,但是他觉得平日里大哥待自己不薄,今天大哥要帮忙,要是不干实在不好说。于是,郭维和另外一个兄弟进入二楼的这户人家,由于天热,窗户没有关,郭维他们很容易地就从窗户爬了进去。屋内一片寂静,两人开始迅速在屋内搜找,盗得人民币5000余元、三星手机一部、船模、充电器和充电电池一部,总计价值人民币8000余元。事后,郭维将赃款和赃物交给徐晓平,几个人一起大吃大喝,没过多久就被挥霍一空。

刚开始,郭维还觉得事情不对,找到徐晓平,说自己不想再参与了,而此时徐晓平在察觉到郭维的退伙意图后,露出了狰狞的面孔,多次到学校找到郭维,对郭维进行恐吓,说如果他不继续合作,就把他盗窃的事在学校里张扬,并告诉郭维的父母。威逼利诱之下,郭维只能选择追随着大哥继续加入盗窃组织,实施盗窃。渐渐地,郭维开始习惯这种盗窃的生活,觉得这是一个获取钱财的最佳途径,因为每次得手,郭维都会从徐晓平那里得到一笔“犒劳费”。此后,郭维和同伙屡屡行窃,屡屡得手,这让郭维的胆子越来越大,随后在不同的居民区盗窃5次。在每次盗窃得手后,郭维都要把赃物和赃款交给徐晓平,然后再由徐晓平分给他一部分赃款。

2013年12月底,郭维按徐晓平的要求在一户居民家实施盗窃时,被主人当场抓住后扭送到公安机关。在公安人员的耐心开导下,郭维当场承认了所有的犯罪事实,并将徐晓平等人的犯罪行为向公安机关作了如实供述。

东窗事发后,警察告诉郭维,徐晓平系因故意伤害罪的刑满释放人员,在其释放后通过网络聊天结识一群未成年人,采取欺诈、胁迫的手段操纵这群未成年人实施盗窃。郭维十分后悔自己没有看清所谓“朋友”的真正面目而误入歧途,在看清徐晓平的真实面目后,郭维亡羊补牢,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破案件。在郭维的配合下,不到一个星期徐晓平等人就被抓捕归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该法第四条规定:“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对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一)初次犯罪;(二)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三)具备监护、帮教条件。”

经审理,法院最终做出如下判决:郭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真实案例7、15岁的小刘系烟台某职业学校在校学生,近日,因多次伙同他人拦路抢劫在校生钱财,被芝罘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批捕。

小刘5岁时父母离异,一直跟着父亲和奶奶生活。父亲是个大货司机,经常不在家,小刘说父亲对他挺严厉的,但从不在钱上亏待他,他手里其实并不缺钱。

小刘有两个好朋友强子和大力,都是他初中的同学。去年6月19日,强子和大力骑着两辆摩托来找他出去玩,半路上,强子说他的摩托车快没油了,想一起去幸福一带找学生要点钱加油。

于是,三人来到幸福一所中学附近,以问路为理由拦住了一名中学生,拳脚相加并用折叠刀威逼该中学生,抢得现金180元。

据交代,去年8月7日,他们三人也是在这个学校门口,堵了一个刚放学的学生,用同样手段抢走该生300元钱。随后,三人拿着抢来的钱胡吃海喝一顿,钱很快就花光了。案发后,小刘后悔不已:“我是被朋友带坏的,真是后悔莫及呀!”

根据《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真实案例8、我是被朋友带坏的,真是后悔莫及呀!那时我基本上是整天整夜甚至连续几天不回家。刚开始并不这样,因为我不敢那样做。但后来,他们把我培养得不怕父母了,并且教会了我离家出走。他们说,出走以后再回来,父母就不再冷眼对待我了,会比以前更疼我。实践证明确实是这样,从此以后我对他们基本上是言听计从。我好傻啊!当时跟他们在一起,我真的好快乐、好开心,那种感觉真的很爽!为什么会有这种感觉我也不知道,也不管后果,只是放肆地玩。看到父母伤心流泪,我一点也不知悔改,竟然变本加厉,没钱的时候就偷家里的钱出去蹦迪、买衣服、上网等。现在想来当时我也太叛逆了,连我自己都不敢相信,我变成了这样!父母有时候干涉我的自由,我不喜欢他们,痛恨他们,我恨不得他们立刻死在我的面前。  

 其实,我不回家的原因,不仅仅是看着父母就厌恶,还因为我的LG(老公),那是我的初恋,我很珍惜。我不想玩弄爱情,他做错了什么,我都不怪他,就算他在外边找女人,我都不在乎!那时的我真的好傻,不知道什么叫做爱情。有一天,当我亲眼看见他和别的女人在一起的时候,我的心突然碎了,我觉得我好可怜,我被他骗了。就在那时我放弃了,放弃他的那一刻,我哭了!

真实案例9、本该在宽敞明亮的教室读书,却因认识了社会闲散人员结伙盗窃财物,如今身陷囹圄悔时已晚。9月29日上午,佛坪法院对一起在校学生团伙盗窃案进行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蔡强、黄林、吴章三年、一年半有期徒刑及单处罚金。

黄林(16岁)、吴章(17岁)系佛坪中学在校学生,二人在经常上网的网吧认识了社会闲杂人员蔡强、蔡顺(在逃)。因无心上学,黄、吴二人终日旷课与蔡强、蔡顺一起在社会上游荡,二蔡也时时向其灌输金钱至上、及时行乐的腐朽思想。为筹集玩乐资金,四人经过商议决定对县城内各商店实施盗窃。2012年3月至5月,短短一个多月的时间,四人疯狂作案,撬开县城内四家商店,将店内现金及高档香烟一扫而光,变卖后供自己挥霍。

法院审理后认为,三被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偷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已构成盗窃罪,应该依法予以处罚,考虑到被告人黄林、吴章系未成年人且真心悔罪,依法可以对其适用缓刑及单处罚金,综合考虑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寄语】想想黄林、吴章,他们本应该和大多数”90后“一样,坐在宽敞明亮的教室读书,依偎在父母的怀里健康成长。却因受到社会不良因素的诱惑,人生观、价值观、金钱观发生扭曲,一时误入歧途,身陷囹圄后悔不迭。作为家长和学校,如果平时多关心多教育,多向他们灌输正确的观念和思想,这样的悲剧难道是不能避免的吗?作为青少年,自身也应该多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增强抵制诱惑的能力,树立远大的报负,把心思用在读书学知识上,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这样才能不给自己的人生留下遗憾。

真实案例10、刚满17岁的花季少女刘青遭遇父母离婚家庭变故后离家出走,因交友不慎误入歧途,不仅染上毒瘾,还沦为了毒贩。番禺区检察院以贩卖毒品罪对小青提起公诉,近日,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

小青原本是家里的“乖乖女”,学习成绩一直都不错,父母自小还培养她学钢琴、跳芭蕾舞,但一场家庭变故从此改变了她的生活。2011年,父母因感情破裂离了婚,原本幸福美满的小家庭突然变得支离破碎,小青跟随父亲生活,母亲外出做生意,与其交流日渐减少。青春期遭遇家庭变故,小青不理解父母离婚的决定,开始变得消极,无心向学,而成绩退步又换来了父亲的责骂,小青变得越来越叛逆。一次晚自习后,小青怀着好奇的心里,跟着几个同学出去泡吧,在酒吧里认识了30岁贵州男子“明仔”。

偶遇“明仔”,小青情窦初开。“爸爸妈妈离婚了,他们各自与别人组成新的家庭,我没有家,他们都不爱我了。那个时候,我就觉得只有‘明仔’最爱我,他陪伴我、照顾我,还听我倾诉,所以他叫我住他那,我就答应了。”小青回忆起在“明仔”的“鼓励”下离家出走的决定,后悔不已。“我7月份跑出来,8月份就被抓了,仅仅一个月。”

这一个月里,小青与家里断绝了联系,每天在“明仔”位于番禺区市桥街黄编村的出租屋里玩游戏、睡觉。慢慢地,“明仔”和他的同伙在小青面前演示吸毒,还让小青试吸了几次。小青染上毒瘾后,“明仔”便安排她:有人到出租屋购买毒品时负责称重和收钱。

2012年8月23日下午3时许,小青在出租屋内以200元价格贩卖一小包毒品给吸毒人员黄某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现场缴获3小包白色晶体及毒资200元。经鉴定,3小包白色晶体共净重1.71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从“乖乖女”到“阶下囚”,一个月时间,小青的人生被彻底颠覆。检察官提醒,家庭、父母关爱,对未成年子女至关重要。夫妻确因感情破裂决定离婚之时,应尽早与未成年子女沟通交流,并关注其内心感受与外在表现,及时舒缓其负面情绪以减少对其造成的心里伤害。离婚后,父母仍应对未成年子女履行抚养的义务,并给予其更多的关爱,避免未成年子女因家庭变故造成心里创伤导致自甘堕落误入歧途等情形的再次发生。

真实案例11、15岁的李某本应在校园里接受教育,如今他却因交友不慎、误入歧途而走上了法院的被告席。

据了解,李某今年15岁,初中文化,由于父母离异,自幼缺少亲情关怀和家庭教育,在社会上结交不良朋友,并一起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2010年6月上旬一天,因为手头缺钱挥霍,李某等三名未成年人在23岁朱某的组织策划下,购买了刀子、尼龙绳等作案工具,随后在东城某广场等处寻找机会抢劫车辆驾驶员。四人转往某商场停车场附近,适逢一本田轿车司机正准备驾车离开,于是四人持刀将轿车司机劫持,途中强行搜走被害人现金3000元,手机、手表、消费卡、购物卡等物品,后被害人趁四人准备将其藏于后备箱之时逃脱并报警。

四人慌乱中将车开至东营附近某市弃车分赃后分头逃窜。经鉴定,刘某被抢物品总价值15万余元。2日后,李某父亲从其同学那得知儿子参与抢劫,为挽救儿子,李某父亲主动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在找到儿子后主动带领李某投案自首。

近日,东营区法院审理认为,四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相威胁,挟持被害人,驾驶其车辆逃窜,期间劫取被害人财物总价值15万余元,数额巨大,行为构成抢劫罪,分别被判处十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

真实案例12、一个女孩的自白忏悔

主要表现:沉迷网吧、吸烟酗酒、厌学逃学、对错部分、纵欲享乐、早恋同居、撒谎偷窃、仇视父母、离家出走。

性格问题:爱慕虚荣、幼稚单纯、自我中心、不辨是非、自控能力差、无责任心。

 父母问题:过分溺爱娇宠,忽视了孩子的心理成长过程。

 上网和走偏原因:厌学和受他人影响。

 我叫袁丽,1996年出生在一个普通的家庭。小时候的我天真活泼,和爸爸妈妈幸福相处。不仅这样,我还受爷爷奶奶的宠爱。因为全家只有这么一根独苗,我从小就被娇惯,自己一点儿不自立。

 小学的时候,我的成绩一直名列前茅,我是老师们的好学生,老师们都偏爱我一些,没有任何人可以欺负我。记得那时候我们的家庭是多么的温暖、开心。

 从小学6年级开始我变得顽皮,不想学习,就跟着姐姐一起到网吧学着上网。渐渐的,本来老实的我变得迷恋网络了。

 初中的我,变得更加漂亮了,也慢慢引起了别人的注意!通过同学认识了一些社会青年以后,我开始和那些人在外边疯狂、放肆地玩!那时还不敢逃课,只是双休日和他们出去上网、聊天、抽烟、喝酒……那时的我觉得这才是真正的人生,我以后只能在这样的环境中生活。从此变得不伦不类,穿另类的衣服、爱打扮、爱花钱,整天和我的那些朋友泡在网吧、KTV和宾馆。觉得那才是生活,才是时尚,才是现代年轻人该干的事。

 就当我伤心的时候,妈妈知道我和社会上一些不三不四的人在一起,就把我转到一个住宿学校,她以为这样可以管得住我,可没想到的是,那所学校有我认识的人,除了白天老实地上学、睡觉,晚上照样出去玩通宵。

 和那些人在一起的日子里,我就是“夜猫子”。白天睡觉,在旅馆里睡12点以后,就起来去洗澡、吃饭、上网,白天就这样度过了。其实过得很没意思。晚饭后,就去KTV唱歌、蹦迪、喝酒、抽烟……在那里待上一晚上,每天都这样过着。

 从此以后我就整天到网吧上网、玩劲舞、聊QQ、在外边睡觉,跟那些姐妹兄弟一起疯,一起玩……逐渐我也学会了打人、抽烟(不过,只是偶尔一两次,没有上瘾)。在这些无聊的日子中,慢慢感觉到生活的无趣。

 爱情是什么东西?我想我永远不知道,只知道浪漫,喜欢刺激、激情!哈——想起来真的好好笑,什么爱情就是玩青春!蝴蝶为花死,花却随风去,爱你那么多,你却懂个屁?

 以前对网络只是一天上几个小时,可因为这事,从此以后,我开始疯狂地上网,成天在家里一天12小时上网,12小时睡觉。那样的日子,爸爸妈妈也管不了我。有时晚上10点去舞厅蹦迪,一夜不回家。

 我对网络的沉迷真的很厉害,不能自拔,那种日子,我难受。不想再过这样的日子,就想去外地,重新生活,可是我在外边没有钱,生活不下来。因为我年龄还小,也无法养活自己,还是在这个痛苦的地方生活着。一直和我那些朋友在一起,没干过好事情,可我觉得那样的生活,不是我想要的,但是又没有办法摆脱这种生活!在我看到那些上学的朋友时,我的心在哭泣,我觉得我好后悔,我真的好想找回以前的我,那样的无忧无虑、单纯……可是我并没有改变,因为我被这个圈子控制了!在上网聊天的时候,我跟我那里的一个男人在网上好上了。其实,刚开始只想和他玩玩,因为他长得很帅,我喜欢他的时尚,喜欢他的个性。可他竟然和我最好的朋友,在我不在的时候好上了!

 沉溺网络使我们这些走偏的孩子进一步远离了现实。抽烟、喝酒、蹦迪、泡网吧、谈恋爱等使我们觉得刺激,其实这是逃避现实、追求享乐的表现。越是逃避现实,越让他们迷茫。在他们看似刺激的生活、看似快乐的外表下,是一颗孤独、无助、后悔不已的心。虽然自己也后悔,但又找不到改变这一现实的办法,只能越陷越深。“我的心在哭泣,我觉得我好后悔,我真的好想找回以前的我,那样的无忧无虑、单纯……可是我并没有改变,因为我离不开那个圈子了!”世界上还有什么情啊,我都体会不到了。亲情、友情、爱情,我真的败给了它们,不相信它们了。其实,我害怕它们,害怕它们给我带来伤害、痛苦和伤感啊!!!

这就是我的过去,我本来是不想提的,我真的很后悔自己的以前,后悔自己做的那些事,因为那些事我觉得是肮脏的。我真的不敢相信,我觉得我好低贱。不仅我,还有那些迷途的羔羊,不能自拔的青年。我把自己毁了,真的很后悔,很后悔。

老师寄语:你们用无赖的态度对待含辛茹苦养你的父母,苦口婆心教你的老师,仇视对待善意。反而用亲切几近虔诚的态度迎接毒害你的思想、伤害你的身体、摧毁你人生的恶。你们要长到多大才能明白什么是对什么是错。后悔晚矣!

人作为“社会关系的总和”,必然和周围的同类发生关系,进行交往,并在长期的交往中形成朋友等关系。交友在人生的道路上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交上一个好的朋友,可以一生对自己的工作和生活产生良好的影响,交上一个坏朋友,可能会影响自己的前途,使自己的一生暗淡无光。所以对于青少年来说,交友应当非常慎重,以免因交友失误悔恨终生。

(1)善交益友。能够帮助自己上进的朋友称为益友。交朋友,建立友情,要经过认真的分析思考做出自己的选择,交那些对自己有帮助的朋友。帮助可以是品德方面的、学习方面的、技能方面的。总之,是能使自己上进的朋友应该多交。告诉孩子:善交益友的前提是不断完善自我。只有不断地完善自我,才能从品德、学识、技能等方面提高,才能成为他人心目中的益友。否则,别人能喜欢和你做朋友吗?

(2)不交损友。损友是对自己的思想、行为产生不良影响的朋友。孔子曾经发表过对损友的见解:损者三友即友辟:心术不正的人;友柔:华而不实的人;友佞:阿谀奉承、花言巧语、谄媚的人。与损友交往会使人性扭曲,失去益友。告诉孩子:结交了这样朋友,不会“帮”你,反而会“损”你、“害”你。

(3)乐交诤友。能坦率地指出朋友的问题,提出中肯批评的朋友称为诤友。这种坦诚的批评可以使人拥有更清醒的头脑,提高辨别是非的能力,进步更快。告诉孩子:朋友之间不能都是“老好人”,“你好,我好,大家好”,这样是不真实、不真诚的。真正的朋友是可以倾吐衷肠的,而没有任何的阿谀奉承。

友谊使我们的生活更美好。但是近朱者赤,近墨者黑,青少年时期,一定要慎择友,择良友。和好的朋友在一起,互相学习,互相促进,有利于共同进步。若是和不良的朋友在一起,容易受到不良的影响。交朋友时可要擦亮眼睛啊。
帮助他人、助人为乐是做人的美德。但是为了哥们义气两肋插刀,最终是一失足成千古恨。面对他人包括朋友的要求,必须保持头脑清醒,以法律和道德为标尺进行衡量,三思而后行,不可随意迁就,否则会铸成大错。
青少年要树立法制观念,增强法律意识,提高自我的预防犯罪能力,时刻珍惜现在所拥有的幸福、自由、快乐。

青少年犯罪:警惕交友不慎青少年犯罪原因复杂,有主观因素,也有客观因素;有社会因素,也有家庭因素;有必然因素,也有偶然因素。在这些因素中,交友不慎,不能不说是主要因素之一。据对我县青少年犯罪情况的了解,有相当一部分是因为交友不慎而走入误区,走入歧途的。青少年身心成长正处于可塑期,对友谊缺乏深刻的理解,对交友缺乏谨慎的选择,以为吃喝就是哥们,以为义气就是友情,不惜为之两肋插刀,不惜为之以身试法,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一、靠零花钱维系友情

青少年或多或少都有一点零花钱。他们的零花钱一部分用于个人消费,另一部分则花在交友上。一些青少年结交朋友,不是以彼此信任相互促进为基础,而是以吃喝玩乐或物质交换为纽带,建立起一种俗气且易碎的友谊。具体表现在:(一)互请吃喝玩乐。如互相请吃零食、进食店、串门作客;互相请进游戏厅、娱乐场所等等。(二)互赠纪念物品。如相互赠送贺卡、笔记本、玩具或其他物品。

以上这些交往,往往开始时觉得新鲜刺激,到后来便慢慢失去新鲜感,落入敷衍应付的俗套。并且由于各自的经济基础不同,很容易使这种友谊“变味”:家庭条件优裕的学生易养成趾高气扬、指手划脚的习气,成为“大哥大”;家庭条件差的学生易产生唯唯喏喏甘听差遣的自卑心理,变作“跟屁虫”。个别人为了挽回面子和所谓的“平等”,在自己的零花钱花完以后,不惜铤而走险,进行偷盗,谋取钱财,以供挥霍。如拿家里的财物偷换零花钱,甚至翻墙入室到别人家行窃,养成偷盗恶习,此乃交朋结友缺钱花销所致。

二、凭哥们义气建立友谊

一些性格外向的青少年在交友上往往很“潇洒”,认识不到几天,便称兄道弟,还像成人一样信誓旦旦:“大哥的事就是小弟的事。小弟为大哥赴汤蹈火,在所不辞?选”如此等等。在他们看来,友谊就是江湖上的哥们义气,有钱时大吃大喝就是“有福同享”,不讲原则为朋友两肋插刀就是“有难同当”。这种江湖式的友谊是最危险的,它有可能就是埋在社会的一颗“定时炸弹”,一旦爆炸,后果不堪设想。或互相包庇,为朋友掩护缺点错误甚至罪嫌,共同对付家长、社会甚至法律;或拉帮结派,为朋友大打出手,扰乱社会治安秩序,以身试法。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包庇型。朋友逃课,帮其撒谎;考试时相互配合共同作弊;朋友犯错,为其掩护、开脱,甚至甘当替罪羊等。有这样一个例子:两学生顺手牵羊偷自行车倒卖,被失主发现逮住其中一个,另一个溜掉。失主让他说出另一个学生姓名,得不到配合,只得交学校处理。不管学校领导和班主任怎样盘问,他都只承认自己一人所为,将错误全揽在一个人身上。后来发动周围的学生举报,才将此事了结。这位学生也真够“义气”,宁愿一人受罚也不愿吐出共同作案的朋友。但这不是义气,恰恰是害了自己也害了朋友。像这样包庇朋友,实际上是纵容朋友在罪错的路上越走越远。眼看朋友在错误的泥潭里越陷越深而不拉他一把,能是真正的友谊吗?

(二)还礼型。一位老师在一次期末监考时,发现一个男生腋下的衣服高高耸起,以为其藏书作弊,哪知揭开衣服一看,竟是一把雪亮的西瓜刀。待考试结束,将其带到办公室询问,才知是准备帮人打架用的。问他为何参与打架,回答的话简单而干脆“为了还个礼?选因为他曾经帮我打过架。”朋友有难,应该帮助。但像这样带刀相帮打架以还礼是万万不可,因其后果不堪设想,甚至贻害终生。遇到这种情况,首先要冷静,千万别加入混战,还要劝说双方息事宁人,化干戈为玉帛。实在无能为力,要报告学校,报告老师,报告司法部门,这样才算真正帮助朋友。

(三)帮派型。受社会不良风气和某些影视作品的影响,一些青少年在校园内甚至社会上网络人员,以扩大自己的势力,还美其名曰“朋友多了路好走”。他们有的结拜成几兄弟几姊妹,有的则结成帮派,喝血酒、定帮规、立誓言,也取名号,如“四大天王”、“八大金刚”、“十三太保”等等,在校园内外强借自行车,强收“保护费”,群斗群殴等。事端一旦发生,一挖就是数人,涉及校内校外。

以上几种靠哥们义气支撑的友谊,极其危险,如不及时加以制止进而会演变为犯罪团伙。

21世纪是充满竞争、挑战与希望的世纪,青少年肩负着建设祖国、强盛民族的重任。我们青少年更要充分利用各种有利条件,努力学习,提高自己各方面的素质,学会自强、自律、自觉地把自己培养成为知法、守法、用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作为教育者,应及时给予点拨疏导,使他们及早走上真正友谊的轨道,健康地成长。

谢谢!

祝同学们:健康成长、快乐成长、幸福成长!

【篇二】贪欲引他们误入歧途观后感

五年级作文:误入歧途

提起自己的经历,吴军泪如雨下。以前,他一直是全家人的骄傲,但是对身上越来越多的优点,他不愿在局限于校园那小小的圈子里转。渐渐的,吴军开始结识一些不良青年,常常夜不归宿。看着儿子一天天“变坏”,父母劝过、骂过,甚至动手打过。可是还不知天高地厚的他说:“就算不读书,也要活出一个精彩的自己”。 接着,他退学了,在一次聚会上朋友拿出一包白色粉末,吴军看见后,惊讶地问:“那是什么”。“白粉”朋友神密一笑。“要不要试试,现在道上可都用这玩意儿,吸它就是身份的象征”。吴军犹豫了一下,可转念一想:管它呢,别人都敢吸,我怕什么? 从此他沾上了毒瘾,极端痛苦,饱受折磨,为了支付购买毒品的昂贵费用,吴军踏上了犯罪道路,从一个好学生变成了少年犯。 一次他和他的朋友在一家公司偷盗,不小心误杀了一名员工,被服刑13年。他出狱后,本来可以改过自新,好好做人。可是,面对生活的重重打击,吴军再次和好友联系上了,他们决定大搞一场。一切都计划好了,就在他们正进行犯罪时,警察来了。 由于公司损失惨重,吴军两次触犯法律,给社会造成了严重的损失,吴军被判处死刑。 犯罪的同伙们,不要再执迷不悟了,否则伤心的是你们的父母,后悔的是你们自己。

【篇三】贪欲引他们误入歧途观后感

误入歧途是褒义词还是贬义词


  误入歧途是受煽惑而走上了错误的道路。下面是XX为你带来的误入歧途是褒义词还是贬义词,欢迎阅读。
  误入歧途是贬义词
  解释: 误:受惑;歧途:错误的道路。由于受煽惑而走上了错误的道路误入歧途是褒义词还是贬义词误入歧途是褒义词还是贬义词。
  例子: 然被告等皆年幼无知,~,不无可悯。(鲁迅《且介亭杂文末编·写于深夜里》)
  误入歧途造句
  1 千万不要染上赌博,不然你会误入歧途。
  2 小李误入歧途,是陈老师的耐心教育挽救了他
  3 自我价值方面,不要自欺欺人,这可能会让你误入歧途
  4 对那些误入歧途的少年,要挽救他们。
  5 他因一念之差误入歧途,断送美好前程,如今后悔莫及,人皆谓其既知今日,何必当初误入歧途是褒义词还是贬义词素材库。造句网整理
  6 他都知道误入歧途了,竟然不知改弦易辙,令人遗憾!
  7 请原谅我误入歧途,跟着别人吸了毒,今后我决心和他们划清界限,重新做人。
  8 你的话会使他误入歧途。
  9 在面对神秘莫测的未来时,鼠目寸光的人很容易误入歧途,他们往往在面对困难是胆小怕事,犹豫不决,因而错失了很多正确的选择..
  10 有的学者不负责任地鼓吹一些稀奇古怪的观点,常使涉世不深的年青人误入歧途。
  误入歧途成语接龙
  途遥日暮 暮想朝思 思贤如渴 渴者易饮 饮胆尝血
  血肉相联 联袂而至 至公无我 我黼子佩 佩紫怀黄
  黄道吉日 日月如流 流水朝宗 宗师案临 临危授命
  命里注定 定于一尊 尊无二上 上行下效 效犬马力
  力不能支 支床叠屋 屋下作屋 屋下架屋 屋乌推爱
  爱才如命 命在旦夕 夕寐宵兴 兴味索然 然糠照薪
  薪尽火传 传风火 火伞高张 张慌失措 措心积虑
  虑周藻密 密不通风 风掣雷行 行号巷哭 哭笑不得
  得其三昧 昧地瞒天 天生丽质 质伛影曲 曲不离口
  口诵心惟 惟日为岁 岁聿其莫 莫明其妙 妙笔生花
  花团锦簇 簇锦团花 花香鸟语 语四言三 三榜定案
  案兵束甲 甲冠天下 下马冯妇 妇孺皆知 知名当世
  世济其美 美益求美 美女破舌
  

【篇四】贪欲引他们误入歧途观后感

交友不慎 误入歧途 贻误终生

遵纪守法 明辨是非 健康成长

结交一个好的朋友,可以一生受益;交上一个坏的朋友,可能使自己的一生暗淡无光。青少年心智还不成熟,一旦误交损友,很容易学坏。同时,由于青少年认知能力和辨别能力较弱,容易感情用事,如果长时间和具有不良行为的人接触,他们也极有可能受其影响或唆使而失足。然而,最根本的原因还在于他们自身的法律意识淡漠。预防和解决青少年的犯罪问题,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在净化社会环境、网络环境的前提下,提高青少年及其父母的法律意识,只有让孩子真正知法、懂法、遵纪守法,才不会被所谓的“江湖”朋友所迷惑,陷入人生的误区。

由于未成年人思想不成熟,心理扭曲,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是半幼稚、半成熟状态,是充满着独立性和依赖性,自觉性和盲目性错综矛盾的时期,他们的情感世界十分脆弱,极易受到外界影响而迅速变化,情绪不稳定,自控能力差,稚嫩的理智控制不住情感,激情导致行为上的盲动。在这种情感的波动下,产生所谓的正义感,同情心、报恩等主观意愿支配自己。当他们在家庭、学校或社会上遇到难题时,只相信自己,相信伙伴,而听不进家长和教师的话,被身边的不良朋友引诱得越来越远,愈陷愈深,不能自拔。一次两次得手的侥幸心理,更强化了他们的犯罪意识,直至陷入深渊。

当今社会,大部分家庭的孩子为独生子女,从小受到长辈的溺爱而养成娇惯、自私、任性等不良性格习惯。而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尤其是青春期),父母如果疏于管理,未能给予正确引导,使孩子结交不良的朋友,受到不良环境的影响,极易走入一个人生观、价值观的误区。这时,孩子的思想、行为已经完全偏离正常的轨道,不考虑自己的未来,不考虑父母及别人的感受,凡事自私自利,做事从不计后果,从而做出一些令我们感觉不可思议的事情。但是,究其根源,父母自孩子幼小时就采取了一些不正确的教育方式,在孩子进入青春期后又没有给予适当的引导,对于孩子的一些反常行为没有及时拿出一些相应的应对措施,致使孩子在心态观念、行为习惯等方面一路走偏。这是值得引起所有父母和社会关注的重要问题,将影响一个孩子的一生。

法律提示:

  《刑法》第17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25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刑法》第26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刑法》第27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68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72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刑法》第73条: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刑法》第238条第一款: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真实案例1、本来他是个胆小的孩子,在学校上学期间成绩不好、贪玩。从小学二、三年级就开始打电子游戏,到了四、五年级为了打电子游戏开始撒谎,旷课、逃学。此后认识了一些在社会上混、没上学的伙伴,并参加了黑社会团伙“豹帮”。他们挣钱的办法之一就是收“保护费”,向在校学生要钱,帮别人打架。这次犯罪是受骗了,自己头脑太简单,太傻了,太讲江湖义气,结果被人耍了,被人利用了。雷在不良交友中得到的是暂时的快乐和永远的悔恨

真实案例2、15岁的明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刑,是交友不慎导致他走上了邪路。据明自述,他在同学的生日宴会上认识了出手大方的王大哥,王大哥经常请他去餐馆吃喝,带他去电子游戏厅玩游戏机。工作繁忙的父母没时间陪她,王大哥成了明的好朋友和崇拜偶像。一天,王大哥突然对明说:“有一个小子总跟我过不去,我不便出面,你替我教训教训他,反正他也不认识你。”被王大哥这么一蛊惑,原本老实听话的明手拿木棒,朝那个人的头上猛击一棒,导致其头部受了重伤。真实案例2:市一年轻女子买衣服时,被摊主误以为是小偷,两人为此发生争执。争执中,摊主的朋友打了该女子一巴掌。得知此事后,该女子的男友纠集6个“兄弟”,把这名摊主的朋友砍成重伤。帮忙的“兄弟”中,有4人未成年,有的还在学校读书。


真实案例3: 哥们儿义气害了他
每个人都有美好幸福的童年,薛峰也曾有过美好的理想。当鲜艳的红领巾戴在他胸前的时候,慈祥的父母脸上也曾露出满意的笑容。但他已偏离了人生轨迹,16岁就掉进了罪恶的深渊。当冰冷的手铐铐住他的双手,当高墙电网隔断了他和亲人的团聚,他方猛醒。可是,一切都太晚了。
薛峰出生在一个普通的双职工家庭里。父母对他很宠爱,家庭充满温馨。小学时,薛峰聪明好学,读书用功,在班里的学习成绩一直名列前茅,并且先后在班里担任了组长、班长、学习委员。小学毕业时,他以优异的成绩被市重点中学录取。薛峰沉浸在父母、同学和老师的赞扬声中。在沾沾自喜的同时,他变得狂妄自大起来。思想开始滑坡,渐渐地和社会上不三不四的人混在一起,并学会了抽烟、喝酒,学习成绩直线下降。在家里他再也听不进父母的良言相劝,在学校更听不进老师的谆谆教诲。可怜天下父母心,父母仍对薛峰抱着极大的希望。为了使他与那些所谓的“朋友”断绝来往,妈妈把薛峰送到省会的一所中学学习,希望他能够脱离原来的不良朋友,重新赶上去。薛峰似乎明白了父母的一片苦心,暗下决心,再不象以前那样。功夫不负有心人,在期末考试中他以全班前十名的好成绩告别了这一学期。

暑假开始了,一年未见的“铁哥们”风找到了他,俩人聊起一年来的“新鲜事”。风提起自己与女朋友方欣因种种原因发生了矛盾,关系不断恶化。风越说越气,甚至要求薛峰帮他出口恶气,将方欣杀掉。薛峰为了哥们义气便答应帮忙。第二天,他们约好时间,把方欣骗到一间没人住的小破屋。到了那里,方欣感觉到有点不对劲,拔腿要走。风追上去将她摔倒在地,俩人便在地上扭打起来。薛峰吓得茫然不知所措,像一个木头人一样一动不动。此时风瞪着发红的眼睛,气急败坏地冲他喊:“哥们儿快点”,薛峰身不由己地跑了过去,不顾方欣苦苦哀求,残忍的将其杀害了。一个无辜少女就这样惨死在他们的手中……

真实案例3、交友不慎稀里糊涂误入歧途

案件分析:未成年人由于认知能力和辨别能力较弱,容易感情用事,如果长时间和具有不良行为的人接触,极有可能受其影响或唆使而失足。

法官提醒: 平时家长朋友们一定要正确引导孩子,要给孩子讲清交友不慎的利害关系。家长也要了解孩子朋友的人品、职业,了解他们在一起做什么,一旦发现不良苗头,要及时制止。

真实案例:16岁的强因为交友不慎,误入歧途,触犯法律自己却全然不知。

强是某中学学生,不爱学习的他经常逃课上网。在网吧上网时,强结识了在某饭店做服务员的19岁青年龙。因为两人总出现在同一个网吧,渐渐的熟识了起来。

强父母工作忙,没有时间陪他。而强在与龙接触的过程中,龙出手很大方,经常请强吃喝,带他上网打游戏。很快,这位“大哥”便成了他的好朋友和偶像,强对龙可谓是言听计从。

经强介绍,龙认识了刚刚16岁的女孩闫红。看着闫红长得不错,龙渐渐对闫红产生好感。

2012年6月21日早上,龙让强把闫红约出来玩。他们三人一起逛街、吃饭、去歌厅唱歌。当天玩的挺开心,但是到了晚上,闫红要回家时,龙和强坚决不同意让闫红回家,并把闫红强行带到了一网吧。

在网吧,龙对闫红说:“我很喜欢你,咱俩处对象吧!”。

面对这样的情形,闫红当场就表示拒绝,并再次要求回家。龙却恼羞成怒,对闫红说:“你要是不同意,我就给你点颜色看看!”。看着闫红没有同意的意思,龙就打了闫红几个耳光,闫红没敢说话。当天晚上,三人在网吧度过,期间强给闫红买了方便面吃。第二天,龙和强两人将闫红带到龙的住处,下午,龙又带闫红去了网吧,而后强自己回家了。

找不到女儿的闫红父母及时向派出所报了案。23日凌晨,民警在网吧找到龙和闫红,并将龙当场抓获。龙协助民警在强家中把其抓获。

法院宣判:被告人龙、强限制他人行动,非法剥夺被害人(闫红)人身自由50余小时,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龙提议,并实施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其行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对其参与的全部犯罪负责。被告人龙协助抓同案强,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强实施限制被害人闫红人身自由的行为,其行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其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强犯罪后,认罪悔罪,依法可以使用缓刑。

根据《刑法》有关规定:被告人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强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分析:少年法庭通过调查了解到,未成年人由于认知能力和辨别能力较弱,容易感情用事,如果长时间和具有不良行为的人接触,极有可能受其影响或唆使而失足。

平时家长朋友们一定要正确引导孩子,告诉孩子交友不慎,害人害己。未成年人可塑性大,交好朋友,互相帮助,一起提高;交坏朋友,互相感染,一起堕落。

家长一定要关注孩子的交友情况,要了解自己的孩子喜欢和什么样的人在一起,这些人的品行怎样,家教如何,有无不良嗜好,不良行为。

真实案例4、一位花季少年,网上交友不慎,沦为阶下囚,陪伴他的只剩下冰凉的手铐和森冷的铁窗。10月30日14时10分,在莱州市看守所,记者见到了18岁的晨。

“扬是我在网络上认识的,他是个小混混,我们都怕他,如果不听他的,他就会收拾我们!”晨回忆起让他走上犯罪道路的那一刻还心有余悸。他拿出一把刀来塞给我,说抢钱时,让我把刀架到女店员的脖子上。我不敢拿,他说,你别怕,就像打架一样。

 在网络上,晨与年仅16岁的鞠铭十分崇拜“老大”扬。7月15日21时,在“老大”的威逼下,三人窜到莱州南路某药店持刀实施抢劫。鞠铭把门望风,晨拿刀逼住女店员,扬跳进柜台抢走300余元后三人仓皇逃走。十几分钟后,扬被迅速出击的莱州警方擒获。

 23时30分,晨和鞠铭从下水道爬出,连夜逃到了,每天过着东躲的日子。10月13日上午9时,莱州警方组成的抓捕小组赶到。9时15分,鞠铭在芝罘区白石村一网吧落网。根据鞠铭交待,14时,晨被警方缉拿归案。

 晨等三位少年的落网,提醒青少年,网上交友应慎重。同时,希望能为疏于管教孩子的父母们敲响警钟。

真实案例5、少年交友不慎误入歧途触法

【案情】2013年的一天晚上22时许,15周岁生日刚过不久的叶某伙同某(已判决)到县游泳池门口,用手臂卡脖的方式将被害人邹某、林某带至某工地,以邹、林二人在公安局有案底进行威胁,由某抓住邹、林二人的手,叶某搜身,抢走邹某放在书包里的5000元及手机两部(事后得知邹、林二人均为某小学学生,因厌倦学习决定离家出走,邹某还从家里带了5000元现金)。2013年5月8日至5月12日期间,叶某又伙同胡某、薛某以“不把钱拿出来就打”、“给我们100元,不然用砖头砸你”等语言先后对学生王某、罗某和王某进行威胁,并分别从三人处获得100元、150元、50元。2013年7月8日,叶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审判】法院审理认为,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多次抢劫他人财物,价值5300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叶某作案时未满16周岁,应当减轻处罚。在审理过程中叶某认罪态度较好,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量刑时对此情节予以考虑。依法判处叶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官寄语】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中华人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四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抢劫罪是属于既侵犯他人的公私财物所有权,又侵犯他人的人身权,是非常严重的罪行。本案中,叶某第一次抢劫(抢劫邹、林二人)时15周岁生日已过,已经达到了抢劫罪的刑事责任年龄,应当负刑事责任。在此之后叶某又伙同他人先后对小学生王某、罗某和王某当场使用暴力、胁迫的方法,进行威胁,多次抢劫他人财物,属于刑法抢劫罪中加重处罚的情节,应在十年以上量刑。法院在判决时考虑到叶某犯罪时未满16周岁,抢劫过程中没有造成受害人轻微伤以上的损害,在审理时认罪态度较好,对其适用了减轻处罚。

本案被告人叶某初中未毕业即辍学踏入社会,结交了不良朋友,最终走上犯罪道路,其监护人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二者相辅相成,处于青春期阶段的孩子有着叛逆、冲动的个性,这时仅仅依靠学校教育是不够的,还需要家庭教育特别是父母的引导和帮助。

真实案例6、十六七岁的未成年人,原本应该过着天真烂漫的生活,享受成长的快乐。但由于交友不慎,年仅17岁的郭维竟结伙入室盗窃,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请看—— 2012年,年仅17岁的郭维就是因“交友不慎”误入歧途,不幸走向盗窃犯罪的道路的典型真实案例。

1997年,郭维出生在一个普通的农民家庭,父母常年在外打工,郭维由奶奶一手带大。2012年,15岁的郭维顺利考入某市第二职业中专,成为一名在校就读的中专学生。由于郭维憨厚老实,平常为人十分诚恳,又很讲朋友义气,老师和同学都十分喜欢他。可就是这样一个朴实的少年,却因为结交了社会上一些所谓的“朋友”而走向了犯罪的深渊。

2013年春天,一次偶然的机会,郭维在上网的时候通过QQ聊天认识了一个自称徐晓平的人。在QQ上,徐晓平向郭维讲述了自己的“不平凡”的人生经历。徐晓平称自己打过工吃过苦,还曾白手起家做过许多大生意,在社会上几经沉浮结识了许多情深义重的好兄弟。几次聊天,徐晓平义气豪爽的言谈给郭维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在以后的聊天中,徐晓平总是对郭维炫耀自己的种种不平凡的经历。两人在网上谈得越来越投机,郭维对这个比自己大几岁的徐晓平崇拜至极,十分艳羡。

在两人网络聊天的一个月后,郭维和这个在网上认识的大哥在学校附近的小饭馆见面了。见到徐晓平后,郭维觉得这个在网络中自称英雄的徐晓平正像自己想象中那样,具有大侠的气度和风。现实中的徐晓平,身材高大,体格结实,板寸的头上还能隐约见到两道刀疤,目光中时不时透露出一种犀利的凶光。

在随后的交往中,徐晓平还把自己的几个小兄弟介绍给郭维认识,这些人的年龄和郭维都差不多,但大多都没有工作,他们相互称兄道弟感觉十分亲热。徐晓平还经常关切地询问郭维的生活,告诉郭维如果受人欺负尽管找他帮忙。隔三差五,徐晓平还会给郭维一笔为数可观的零花钱。面对这样一位古道热肠的大哥,郭维心中充满了感激,他在心中暗自发誓,如果大哥需要什么帮助他一定尽其所能。

2013年10月的一天,徐晓平带着几个兄弟将郭维约了出来,并在酒店里吃了一顿丰盛的大餐。酒足饭饱后,徐晓平说今天有点儿事情需要兄弟们帮忙,在酒精的刺激下,郭维显得十分兴奋,他觉得自己报答大哥的时刻终于到了。当晚,徐晓平带领一群人在一栋居民楼前停下,指着二楼一户人家对其他的人说,今晚的目标就是它了。郭维当时已经隐约感到事情有些不对,但是他觉得平日里大哥待自己不薄,今天大哥要帮忙,要是不干实在不好说。于是,郭维和另外一个兄弟进入二楼的这户人家,由于天热,窗户没有关,郭维他们很容易地就从窗户爬了进去。屋一片寂静,两人开始迅速在屋搜找,盗得人民币5000余元、三星手机一部、船模、充电器和充电电池一部,总计价值人民币8000余元。事后,郭维将赃款和赃物交给徐晓平,几个人一起大吃大喝,没过多久就被挥霍一空。

刚开始,郭维还觉得事情不对,找到徐晓平,说自己不想再参与了,而此时徐晓平在察觉到郭维的退伙意图后,露出了狰狞的面孔,多次到学校找到郭维,对郭维进行恐吓,说如果他不继续合作,就把他盗窃的事在学校里扬,并告诉郭维的父母。威逼利诱之下,郭维只能选择追随着大哥继续加入盗窃组织,实施盗窃。渐渐地,郭维开始习惯这种盗窃的生活,觉得这是一个获取钱财的最佳途径,因为每次得手,郭维都会从徐晓平那里得到一笔“犒劳费”。此后,郭维和同伙屡屡行窃,屡屡得手,这让郭维的胆子越来越大,随后在不同的居民区盗窃5次。在每次盗窃得手后,郭维都要把赃物和赃款交给徐晓平,然后再由徐晓平分给他一部分赃款。

2013年12月底,郭维按徐晓平的要求在一户居民家实施盗窃时,被主人当场抓住后扭送到公安机关。在公安人员的耐心开导下,郭维当场承认了所有的犯罪事实,并将徐晓平等人的犯罪行为向公安机关作了如实供述。

东窗事发后,警察告诉郭维,徐晓平系因故意伤害罪的刑满释放人员,在其释放后通过网络聊天结识一群未成年人,采取欺诈、胁迫的手段操纵这群未成年人实施盗窃。郭维十分后悔自己没有看清所谓“朋友”的真正面目而误入歧途,在看清徐晓平的真实面目后,郭维亡羊补牢,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破案件。在郭维的配合下,不到一个星期徐晓平等人就被抓捕归案。

《中华人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该法第四条规定:“对于一年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国》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对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一)初次犯罪;(二)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三)具备监护、帮教条件。”

经审理,法院最终做出如下判决:郭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真实案例7、15岁的小系某职业学校在校学生,近日,因多次伙同他人拦路抢劫在校生钱财,被芝罘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批捕。

小5岁时父母离异,一直跟着父亲和奶奶生活。父亲是个大货司机,经常不在家,小说父亲对他挺严厉的,但从不在钱上亏待他,他手里其实并不缺钱。

小有两个好朋友强子和大力,都是他初中的同学。去年6月19日,强子和大力骑着两辆摩托来找他出去玩,半路上,强子说他的摩托车快没油了,想一起去幸福一带找学生要点钱加油。

于是,三人来到幸福一所中学附近,以问路为理由拦住了一名中学生,拳脚相加并用折叠刀威逼该中学生,抢得现金180元。

据交代,去年8月7日,他们三人也是在这个学校门口,堵了一个刚放学的学生,用同样手段抢走该生300元钱。随后,三人拿着抢来的钱胡吃海喝一顿,钱很快就花光了。案发后,小后悔不已:“我是被朋友带坏的,真是后悔莫及呀!”

根据《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真实案例8、我是被朋友带坏的,真是后悔莫及呀!那时我基本上是整天整夜甚至连续几天不回家。刚开始并不这样,因为我不敢那样做。但后来,他们把我培养得不怕父母了,并且教会了我离家出走。他们说,出走以后再回来,父母就不再冷眼对待我了,会比以前更疼我。实践证明确实是这样,从此以后我对他们基本上是言听计从。我好傻啊!当时跟他们在一起,我真的好快乐、好开心,那种感觉真的很爽!为什么会有这种感觉我也不知道,也不管后果,只是放肆地玩。看到父母伤心流泪,我一点也不知悔改,竟然变本加厉,没钱的时候就偷家里的钱出去蹦迪、买衣服、上网等。现在想来当时我也太叛逆了,连我自己都不敢相信,我变成了这样!父母有时候干涉我的自由,我不喜欢他们,痛恨他们,我恨不得他们立刻死在我的面前。  

 其实,我不回家的原因,不仅仅是看着父母就厌恶,还因为我的LG(老公),那是我的初恋,我很珍惜。我不想玩弄爱情,他做错了什么,我都不怪他,就算他在外边找女人,我都不在乎!那时的我真的好傻,不知道什么叫做爱情。有一天,当我亲眼看见他和别的女人在一起的时候,我的心突然碎了,我觉得我好可怜,我被他骗了。就在那时我放弃了,放弃他的那一刻,我哭了!

真实案例9、本该在宽敞明亮的教室读书,却因认识了社会闲散人员结伙盗窃财物,如今身陷囹圄悔时已晚。9月29日上午,佛坪法院对一起在校学生团伙盗窃案进行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蔡强、黄林、吴章三年、一年半有期徒刑及单处罚金。

黄林(16岁)、吴章(17岁)系佛坪中学在校学生,二人在经常上网的网吧认识了社会闲杂人员蔡强、蔡顺(在逃)。因无心上学,黄、吴二人终日旷课与蔡强、蔡顺一起在社会上游荡,二蔡也时时向其灌输金钱至上、及时行乐的腐朽思想。为筹集玩乐资金,四人经过商议决定对县城各商店实施盗窃。2012年3月至5月,短短一个多月的时间,四人疯狂作案,撬开县城四家商店,将店现金及高档香烟一扫而光,变卖后供自己挥霍。

法院审理后认为,三被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偷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已构成盗窃罪,应该依法予以处罚,考虑到被告人黄林、吴章系未成年人且真心悔罪,依法可以对其适用缓刑及单处罚金,综合考虑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寄语】想想黄林、吴章,他们本应该和大多数”90后“一样,坐在宽敞明亮的教室读书,依偎在父母的怀里健康成长。却因受到社会不良因素的诱惑,人生观、价值观、金钱观发生扭曲,一时误入歧途,身陷囹圄后悔不迭。作为家长和学校,如果平时多关心多教育,多向他们灌输正确的观念和思想,这样的悲剧难道是不能避免的吗?作为青少年,自身也应该多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增强抵制诱惑的能力,树立远大的报负,把心思用在读书学知识上,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这样才能不给自己的人生留下遗憾。

真实案例10、刚满17岁的花季少女青遭遇父母离婚家庭变故后离家出走,因交友不慎误入歧途,不仅染上毒瘾,还沦为了毒贩。番禺区检察院以贩卖毒品罪对小青提起公诉,近日,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

小青原本是家里的“乖乖女”,学习成绩一直都不错,父母自小还培养她学钢琴、跳芭蕾舞,但一场家庭变故从此改变了她的生活。2011年,父母因感情破裂离了婚,原本幸福美满的小家庭突然变得支离破碎,小青跟随父亲生活,母亲外出做生意,与其交流日渐减少。青春期遭遇家庭变故,小青不理解父母离婚的决定,开始变得消极,无心向学,而成绩退步又换来了父亲的责骂,小青变得越来越叛逆。一次晚自习后,小青怀着好奇的心里,跟着几个同学出去泡吧,在酒吧里认识了30岁男子“明仔”。

偶遇“明仔”,小青情窦初开。“爸爸妈妈离婚了,他们各自与别人组成新的家庭,我没有家,他们都不爱我了。那个时候,我就觉得只有‘明仔’最爱我,他陪伴我、照顾我,还听我倾诉,所以他叫我住他那,我就答应了。”小青回忆起在“明仔”的“鼓励”下离家出走的决定,后悔不已。“我7月份跑出来,8月份就被抓了,仅仅一个月。”

这一个月里,小青与家里断绝了联系,每天在“明仔”位于番禺区市桥街黄编村的出租屋里玩游戏、睡觉。慢慢地,“明仔”和他的同伙在小青面前演示吸毒,还让小青试吸了几次。小青染上毒瘾后,“明仔”便安排她:有人到出租屋购买毒品时负责称重和收钱。

2012年8月23日下午3时许,小青在出租屋以200元价格贩卖一小包毒品给吸毒人员黄某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现场缴获3小包白色晶体及毒资200元。经鉴定,3小包白色晶体共净重1.71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从“乖乖女”到“阶下囚”,一个月时间,小青的人生被彻底颠覆。检察官提醒,家庭、父母关爱,对未成年子女至关重要。夫妻确因感情破裂决定离婚之时,应尽早与未成年子女沟通交流,并关注其心感受与外在表现,及时舒缓其负面情绪以减少对其造成的心里伤害。离婚后,父母仍应对未成年子女履行抚养的义务,并给予其更多的关爱,避免未成年子女因家庭变故造成心里创伤导致自甘堕落误入歧途等情形的再次发生。

真实案例11、15岁的某本应在校园里接受教育,如今他却因交友不慎、误入歧途而走上了法院的被告席。

据了解,某今年15岁,初中文化,由于父母离异,自幼缺少亲情关怀和家庭教育,在社会上结交不良朋友,并一起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2010年6月上旬一天,因为手头缺钱挥霍,某等三名未成年人在23岁朱某的组织策划下,购买了刀子、尼龙绳等作案工具,随后在东城某广场等处寻找机会抢劫车辆驾驶员。四人转往某商场停车场附近,适逢一本田轿车司机正准备驾车离开,于是四人持刀将轿车司机劫持,途中强行搜走被害人现金3000元,手机、手表、消费卡、购物卡等物品,后被害人趁四人准备将其藏于后备箱之时逃脱并报警。

四人慌乱中将车开至东营附近某市弃车分赃后分头逃窜。经鉴定,某被抢物品总价值15万余元。2日后,某父亲从其同学那得知儿子参与抢劫,为挽救儿子,某父亲主动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在找到儿子后主动带领某投案自首。

近日,东营区法院审理认为,四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相威胁,挟持被害人,驾驶其车辆逃窜,期间劫取被害人财物总价值15万余元,数额巨大,行为构成抢劫罪,分别被判处十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

真实案例12、一个女孩的自白忏悔

主要表现:沉迷网吧、吸烟酗酒、厌学逃学、对错部分、纵欲享乐、早恋同居、撒谎偷窃、仇视父母、离家出走。

性格问题:爱慕虚荣、幼稚单纯、自我中心、不辨是非、自控能力差、无责任心。

 父母问题:过分溺爱娇宠,忽视了孩子的心理成长过程。

 上网和走偏原因:厌学和受他人影响。

 我叫袁丽,1996年出生在一个普通的家庭。小时候的我天真活泼,和爸爸妈妈幸福相处。不仅这样,我还受爷爷奶奶的宠爱。因为全家只有这么一根独苗,我从小就被娇惯,自己一点儿不自立。

 小学的时候,我的成绩一直名列前茅,我是老师们的好学生,老师们都偏爱我一些,没有任何人可以欺负我。记得那时候我们的家庭是多么的温暖、开心。

 从小学6年级开始我变得顽皮,不想学习,就跟着姐姐一起到网吧学着上网。渐渐的,本来老实的我变得迷恋网络了。

 初中的我,变得更加漂亮了,也慢慢引起了别人的注意!通过同学认识了一些社会青年以后,我开始和那些人在外边疯狂、放肆地玩!那时还不敢逃课,只是双休日和他们出去上网、聊天、抽烟、喝酒……那时的我觉得这才是真正的人生,我以后只能在这样的环境中生活。从此变得不伦不类,穿另类的衣服、爱打扮、爱花钱,整天和我的那些朋友泡在网吧、KTV和宾馆。觉得那才是生活,才是时尚,才是现代年轻人该干的事。

 就当我伤心的时候,妈妈知道我和社会上一些不三不四的人在一起,就把我转到一个住宿学校,她以为这样可以管得住我,可没想到的是,那所学校有我认识的人,除了白天老实地上学、睡觉,晚上照样出去玩通宵。

 和那些人在一起的日子里,我就是“夜猫子”。白天睡觉,在旅馆里睡12点以后,就起来去洗澡、吃饭、上网,白天就这样度过了。其实过得很没意思。晚饭后,就去KTV唱歌、蹦迪、喝酒、抽烟……在那里待上一晚上,每天都这样过着。

 从此以后我就整天到网吧上网、玩劲舞、聊QQ、在外边睡觉,跟那些姐妹兄弟一起疯,一起玩……逐渐我也学会了打人、抽烟(不过,只是偶尔一两次,没有上瘾)。在这些无聊的日子中,慢慢感觉到生活的无趣。

 爱情是什么东西?我想我永远不知道,只知道浪漫,喜欢刺激、激情!哈——想起来真的好好笑,什么爱情就是玩青春!蝴蝶为花死,花却随风去,爱你那么多,你却懂个屁?

 以前对网络只是一天上几个小时,可因为这事,从此以后,我开始疯狂地上网,成天在家里一天12小时上网,12小时睡觉。那样的日子,爸爸妈妈也管不了我。有时晚上10点去舞厅蹦迪,一夜不回家。

 我对网络的沉迷真的很厉害,不能自拔,那种日子,我难受。不想再过这样的日子,就想去外地,重新生活,可是我在外边没有钱,生活不下来。因为我年龄还小,也无法养活自己,还是在这个痛苦的地方生活着。一直和我那些朋友在一起,没干过好事情,可我觉得那样的生活,不是我想要的,但是又没有办法摆脱这种生活!在我看到那些上学的朋友时,我的心在哭泣,我觉得我好后悔,我真的好想找回以前的我,那样的无忧无虑、单纯……可是我并没有改变,因为我被这个圈子控制了!在上网聊天的时候,我跟我那里的一个男人在网上好上了。其实,刚开始只想和他玩玩,因为他长得很帅,我喜欢他的时尚,喜欢他的个性。可他竟然和我最好的朋友,在我不在的时候好上了!

 沉溺网络使我们这些走偏的孩子进一步远离了现实。抽烟、喝酒、蹦迪、泡网吧、谈恋爱等使我们觉得刺激,其实这是逃避现实、追求享乐的表现。越是逃避现实,越让他们迷茫。在他们看似刺激的生活、看似快乐的外表下,是一颗孤独、无助、后悔不已的心。虽然自己也后悔,但又找不到改变这一现实的办法,只能越陷越深。“我的心在哭泣,我觉得我好后悔,我真的好想找回以前的我,那样的无忧无虑、单纯……可是我并没有改变,因为我离不开那个圈子了!”世界上还有什么情啊,我都体会不到了。亲情、友情、爱情,我真的败给了它们,不相信它们了。其实,我害怕它们,害怕它们给我带来伤害、痛苦和伤感啊!!!

这就是我的过去,我本来是不想提的,我真的很后悔自己的以前,后悔自己做的那些事,因为那些事我觉得是肮脏的。我真的不敢相信,我觉得我好低贱。不仅我,还有那些迷途的羔羊,不能自拔的青年。我把自己毁了,真的很后悔,很后悔。

老师寄语:你们用无赖的态度对待含辛茹苦养你的父母,苦口婆心教你的老师,仇视对待善意。反而用亲切几近虔诚的态度迎接毒害你的思想、伤害你的身体、摧毁你人生的恶。你们要长到多大才能明白什么是对什么是错。后悔晚矣!

人作为“社会关系的总和”,必然和周围的同类发生关系,进行交往,并在长期的交往中形成朋友等关系。交友在人生的道路上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交上一个好的朋友,可以一生对自己的工作和生活产生良好的影响,交上一个坏朋友,可能会影响自己的前途,使自己的一生暗淡无光。所以对于青少年来说,交友应当非常慎重,以免因交友失误悔恨终生。

(1)善交益友。能够帮助自己上进的朋友称为益友。交朋友,建立友情,要经过认真的分析思考做出自己的选择,交那些对自己有帮助的朋友。帮助可以是品德方面的、学习方面的、技能方面的。总之,是能使自己上进的朋友应该多交。告诉孩子:善交益友的前提是不断完善自我。只有不断地完善自我,才能从品德、学识、技能等方面提高,才能成为他人心目中的益友。否则,别人能喜欢和你做朋友吗?

(2)不交损友。损友是对自己的思想、行为产生不良影响的朋友。孔子曾经发表过对损友的见解:损者三友即友辟:心术不正的人;友柔:华而不实的人;友佞:阿谀奉承、花言巧语、谄媚的人。与损友交往会使人性扭曲,失去益友。告诉孩子:结交了这样朋友,不会“帮”你,反而会“损”你、“害”你。

(3)乐交诤友。能坦率地指出朋友的问题,提出中肯批评的朋友称为诤友。这种坦诚的批评可以使人拥有更清醒的头脑,提高辨别是非的能力,进步更快。告诉孩子:朋友之间不能都是“老好人”,“你好,我好,大家好”,这样是不真实、不真诚的。真正的朋友是可以倾吐衷肠的,而没有任何的阿谀奉承。

友谊使我们的生活更美好。但是近朱者赤,近墨者黑,青少年时期,一定要慎择友,择良友。和好的朋友在一起,互相学习,互相促进,有利于共同进步。若是和不良的朋友在一起,容易受到不良的影响。交朋友时可要擦亮眼睛啊。
帮助他人、助人为乐是做人的美德。但是为了哥们义气两肋插刀,最终是一失足成千古恨。面对他人包括朋友的要求,必须保持头脑清醒,以法律和道德为标尺进行衡量,三思而后行,不可随意迁就,否则会铸成大错。
青少年要树立法制观念,增强法律意识,提高自我的预防犯罪能力,时刻珍惜现在所拥有的幸福、自由、快乐。

青少年犯罪:警惕交友不慎青少年犯罪原因复杂,有主观因素,也有客观因素;有社会因素,也有家庭因素;有必然因素,也有偶然因素。在这些因素中,交友不慎,不能不说是主要因素之一。据对我县青少年犯罪情况的了解,有相当一部分是因为交友不慎而走入误区,走入歧途的。青少年身心成长正处于可塑期,对友谊缺乏深刻的理解,对交友缺乏谨慎的选择,以为吃喝就是哥们,以为义气就是友情,不惜为之两肋插刀,不惜为之以身试法,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一、靠零花钱维系友情

青少年或多或少都有一点零花钱。他们的零花钱一部分用于个人消费,另一部分则花在交友上。一些青少年结交朋友,不是以彼此信任相互促进为基础,而是以吃喝玩乐或物质交换为纽带,建立起一种俗气且易碎的友谊。具体表现在:(一)互请吃喝玩乐。如互相请吃零食、进食店、串门作客;互相请进游戏厅、娱乐场所等等。(二)互赠纪念物品。如相互赠送贺卡、笔记本、玩具或其他物品。

以上这些交往,往往开始时觉得新鲜刺激,到后来便慢慢失去新鲜感,落入敷衍应付的俗套。并且由于各自的经济基础不同,很容易使这种友谊“变味”:家庭条件优裕的学生易养成趾高气扬、指手划脚的习气,成为“大哥大”;家庭条件差的学生易产生唯唯喏喏甘听差遣的自卑心理,变作“跟屁虫”。个别人为了挽回面子和所谓的“平等”,在自己的零花钱花完以后,不惜铤而走险,进行偷盗,谋取钱财,以供挥霍。如拿家里的财物偷换零花钱,甚至翻墙入室到别人家行窃,养成偷盗恶习,此乃交朋结友缺钱花销所致。

二、凭哥们义气建立友谊

一些性格外向的青少年在交友上往往很“潇洒”,认识不到几天,便称兄道弟,还像成人一样信誓旦旦:“大哥的事就是小弟的事。小弟为大哥赴汤蹈火,在所不辞?选”如此等等。在他们看来,友谊就是江湖上的哥们义气,有钱时大吃大喝就是“有福同享”,不讲原则为朋友两肋插刀就是“有难同当”。这种江湖式的友谊是最危险的,它有可能就是埋在社会的一颗“定时炸弹”,一旦爆炸,后果不堪设想。或互相包庇,为朋友掩护缺点错误甚至罪嫌,共同对付家长、社会甚至法律;或拉帮结派,为朋友大打出手,扰乱社会治安秩序,以身试法。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包庇型。朋友逃课,帮其撒谎;考试时相互配合共同作弊;朋友犯错,为其掩护、开脱,甚至甘当替罪羊等。有这样一个例子:两学生顺手牵羊偷自行车倒卖,被失主发现逮住其中一个,另一个溜掉。失主让他说出另一个学生,得不到配合,只得交学校处理。不管学校领导和班主任怎样盘问,他都只承认自己一人所为,将错误全揽在一个人身上。后来发动周围的学生举报,才将此事了结。这位学生也真够“义气”,宁愿一人受罚也不愿吐出共同作案的朋友。但这不是义气,恰恰是害了自己也害了朋友。像这样包庇朋友,实际上是纵容朋友在罪错的路上越走越远。眼看朋友在错误的泥潭里越陷越深而不拉他一把,能是真正的友谊吗?

(二)还礼型。一位老师在一次期末监考时,发现一个男生腋下的衣服高高耸起,以为其藏书作弊,哪知揭开衣服一看,竟是一把雪亮的西瓜刀。待考试结束,将其带到办公室询问,才知是准备帮人打架用的。问他为何参与打架,回答的话简单而干脆“为了还个礼?选因为他曾经帮我打过架。”朋友有难,应该帮助。但像这样带刀相帮打架以还礼是万万不可,因其后果不堪设想,甚至贻害终生。遇到这种情况,首先要冷静,千万别加入混战,还要劝说双方息事宁人,化干戈为玉帛。实在无能为力,要报告学校,报告老师,报告司法部门,这样才算真正帮助朋友。

(三)帮派型。受社会不良风气和某些影视作品的影响,一些青少年在校园甚至社会上网络人员,以扩大自己的势力,还美其名曰“朋友多了路好走”。他们有的结拜成几兄弟几姊妹,有的则结成帮派,喝血酒、定帮规、立誓言,也取名号,如“四大天王”、“八大金刚”、“十三太保”等等,在校园外强借自行车,强收“保护费”,群斗群殴等。事端一旦发生,一挖就是数人,涉及校校外。

以上几种靠哥们义气支撑的友谊,极其危险,如不及时加以制止进而会演变为犯罪团伙。

21世纪是充满竞争、挑战与希望的世纪,青少年肩负着建设祖国、强盛民族的重任。我们青少年更要充分利用各种有利条件,努力学习,提高自己各方面的素质,学会自强、自律、自觉地把自己培养成为知法、守法、用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作为教育者,应及时给予点拨疏导,使他们及早走上真正友谊的轨道,健康地成长。

祝同学们:健康成长、快乐成长、幸福成长!

【篇五】贪欲引他们误入歧途观后感

《刘心武续红楼梦》误入歧途
作者:陈辽
来源:《江汉论坛》2011年第11期

        摘要:《刘心武续红楼梦》无视曹雪芹未定稿后三十回留给我们的资讯,以所谓他对秦可卿案件的“发现”为主要艺术内容,在“思路、思想、风格”上都背离了曹雪芹。刘心武以秦可卿之死来影射康熙、雍正年间的继位之争,也误入了正反莫辨的歧途。刘心武不顾长篇小说的创作规律,不讲节奏,不问密度,在艺术上也误入歧途。

        关键词:《刘心武续红楼梦》;误入歧途

        中图分类号:I20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1)11-0096-04

        

        本来,以刘心武的创作才情,文学功力,对《红楼梦》的多年钻研,如果他充分吸收、消化曹雪芹后三十回本提供的信息,他是有可能续好《红楼梦》的。当传媒报导刘心武续《红楼梦》时,我采取“乐观其成”的态度。《刘心武续红楼梦》① (以下简称《刘续红楼梦》)问世后,我仔细阅读了该书。不曾想到,刘心武竟以他的所谓对秦可卿之死一案的“发现”作为续《红楼梦》的主要艺术内容,背离了曹雪芹的思路、思想和风格,把他的续《红楼梦》写成了宫闱阴谋+惊险武侠+基督山恩仇记。

        一、曹雪芹的未定稿后三十回留给我们的资讯

        还在21年前,我就认为:甲戌本是《红楼梦》成书过程的第一阶段;己卯本、庚辰本是《红楼梦》成书的第二阶段;在甲戌至庚辰的六年间,曹雪芹写了《红楼梦》后三十回初稿,但在他逝世前,这三十回并未公之于世,曹雪芹逝世后,由曹雪芹的友人整理了曹雪芹生前写成的后三十回原稿,与前八十回合在一起以抄本问世,是为《红楼梦》成书的第三阶段②。又有人补写了后四十回,与前八十回合在一起,也以抄本问世。程伟元、高鹗得到的是后一种抄本,作了修补后刊行。看到前一种抄本或转抄本的至少有端方、禇德彝、蒙族人三多、日本人儿玉童达等人。该抄本后三十回的情节,据禇德彝的回忆大致如下:“黛玉逝世、宝玉宝钗完婚后,家计日落,流荡益甚,逾年宝钗以娩难亡。宝玉更放纵,至贫不能自存,欲谋为拜堂阿,以年长格于例,至充拨什库以糊口。适湘云新寡,穷无所归,遂为宝玉胶续。时蒋玉菡已脱乐籍,拥巨资,在外城设质库,宝玉屡往称贷,旋不满,欲使铺兵往轰,为袭人所斥而罢。一日天雪,市苦酒羊胛,与湘云纵饮赋诗,强为欢乐;适九门提督经其地,以失仪为从者所执。视之,盖北静王也,骇问颠末,慨然念旧,周赠有加,送入鸾(銮)仪卫充云麾使,迄潦倒以终云。”上述记载表明,此《红楼梦》抄本八十回后的情节与脂砚斋等人评语中所透露出来的后三十回的情节基本相同,证明了不同于流行的一百二十回本《红楼梦》的另一抄本的客观存在,这是谁也否定不了的。如果认为这是孤证,那么,蒙族人三多收藏的《石头记》一百十回本,又证明了这一抄本的存在是无可置疑的。1943年初,北京大学举行读书会,是由学生会主办的。当时在校求学的张琦翔,在会上作了关于《红楼梦》的读书报告。这篇报告整理后发表在1943年6月出版的《北大文学》创刊号上。文中提到在日本曾发现过三多收藏本。张琦翔的这条材料,来源于当时在北大的一个日本籍教授儿玉童达。据张琦翔讲,在这次报告会散会后,儿玉童达找其个别谈话,谈起他在日本看到过三多收藏的《石头记》,有后三十回。当时谈及此本内容有:史湘云和贾宝玉结了婚(他写了“结褵”两字);宝钗死于难产(他写了“分娩”、“难产”四字);探春远嫁给外藩(他写了“嫁外藩”、“远嫁、杏元和番”);妙玉堕落于风尘(他写了“风尘”两字);王熙凤被休弃(他写了“休弃”两字);宝玉后来入狱(他写了“狴犴”两字);小红和贾芸结婚了(他把两人名字用线连起来,引在“结褵”上),还去探监看宝玉。这一谈话,张琦翔记得很清楚,以致他在三十年后(1973年)到张伯驹家里去,还说了上述关于三多收藏本的事。把这两个抄本加以比较,证明曹雪芹逝世后,他的友人确实整理了后三十回并和前八十回一起以抄本形式问世,而且在20世纪初,这两个抄本都还存在并和前八十回一起,为多人看到过。极其可惜的是,这两个抄本,一个(端方藏本)在国内遗失了,另一个(三多藏本)在日本遗失了③。

推荐访问:误入歧途 贪欲 观后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