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范文大全>公文范文> 正文

农村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10篇

神洲文档网 发表于2023-04-30 10:30:05 本文已影响

篇一:农村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农村基层法律服务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枣庄市中区司法局齐村司法所

  米恒)

  摘要:中国的法治建设应当城乡协调发展,城市和农村的法治建设是一个整体,具体来说,我国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农村基层法律服务的管理混乱;二是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人员的素质较低;三是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的萎缩问题;四是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内容单一。为解决我国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中的上述问题,应当坚持整体性原则、统筹兼顾原则,应当首先理顺农村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关系,优化管理体制;在现有的基础上,建立起规范的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农村基层法律服务队伍

  关键词:法律服务

  农村基层

  功能

  一、农村基层法律服务的概念及其功能

  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概念的界定,主要在于三个词:“农村”、“基层”和“法律服务”。本文研究的“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是指处于基层概念下的新农村范围内的由农村基层的司法所、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机构、人民调解组织等提供的代理诉讼、办理非讼法律事务、调解纠纷、协助办理公证和见证、解答法律咨询,以及帮助书写法律文书等等服务活动。

  农业工业化的发展,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民现代化的转折,必然需要加强农村法治建设。同时,农村法治建设必须与经济现代化相适应,加快现代化进程。为此,需要提高法律制度的调整效率,科学地系统地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相适应的现代法律调整机制。而这里,人的法律观念、法律意识至关重要。只有通过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思想启蒙,提高全民族的法律意识水准,才能实现人的现代化,进而推动法制现代化。正是基于此,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在农村法制现代化中有着重要的功能。

  一是及时预防与解决各种涉农纠纷的功能。预防功能中以公证机构最为重要,其作为国家证明机构,可以保证证明的质量,大力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还可以及时发现并纠正一些不符合法律规范的行为、合同、文书等,预防以后可能的各种纠纷发生。

  二是宣传法制和普及法律的功能。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把对广大农民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普及法律知识作为自己的首要任务,配合有关部门,走村串寨,深入农村、牧场、寺庙,长年累月活跃在普法工作的第一线,成为农村普法工作的主力军。通过代办公证、代理诉讼、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把法制宣传寓于法律服务活动之中。通过咨询和办理案件,宣传了有关的法律知识和政策规定,对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提高依法办事、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起到了潜移默化的作用。

  三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功能。随着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的扩大,经济纠纷

  日趋突出,特别是在发展“订单农业”、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等方面,农民因自身利益被损害而发生的诉讼日益增多。基层法律服务所通过担任法津顾问、办理诉讼和非诉讼业务、协办公证、办理见证等手段为农村基层政府、乡镇企业、村民提供了法律帮助,依法调解了大量的经济纠纷,维护了农民的切身利益,调动了广大群众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四是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功能。长期以来,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在乡镇司法所的指导下,主动配合各级人民调解组织,积极参与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成为农村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一支不可或缺的力量。

  五是推动基层政府依法行政、自治组织依法管理的功能。在服务基层党委政府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上给予空间。各镇街人民政府聘请当地司法所人员担任政府的法律顾问,在经济交往、重大决策、政策出台等方面征求司法所意见,让司法所把好法律关。必要时,准许司法所人员列席有关党委会、镇长办公会,提出决策参考意见。

  二、我国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当前问题之所在

  (一)农村基层法律服务者的素质有待于提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各类法律服务队伍都得到了较大的发展,但与农村和城市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相照映,农村地区法律服务队伍的发展远远落后与城市地区,这既体现在人员数量上,也体现在人员的素质上。

  由于我国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农村群众受教育程遍较低,农村培养的大学生愿意回农村工作的很少,即使回农村的也都在乡业工作或为农村政府工作人员、教师等。一般群众对法律知识的了解也极为。农村调解工作中涉及包括合同、协议、土地、承包等各种类型的民事纠纷,不可避免的制约了基层法律服务的质量。

  无论从年龄结构上,还是从知识结构上既影响了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自律管理工作,也很难适应社会对基层法律服务的需求。即使这样,近几年,由于暂停法律服务人员执业资格考试,法律服务所没有进人,同时,部分法律服务工作者受大中城市基层法律服务逐步退出诉讼领域的影响纷纷转岗,该区法律服务工作者由

  (二)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的萎缩

  我国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所20年来取得了一定的发展成就,特别是在满足基层群众法律服务需求方面、在协助基层政府和村(居)民自治组织推进依法行政和依法治理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已经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由于国家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性质和功能定位长期以来没有统一的认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很多:一是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所数量急剧下降。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所从最初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所从

  最初的“事业法人体制”,实行与乡镇政府司法所“政事合一”;到“国办发(2000)51号”和“清办函(2000)9号”文件精神艰难地完成脱钩改制,“不再属于行政挂靠机构或事业单位,实行自主执业、自收自支、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自律性运行机制,成为符合法律中介服务行业规则的合伙制执业组织形式”;再到司法部领导在全国司法厅局长座谈会上,要求从基层法律服务立足社区、亲民近民、服务便利、收费低廉等特点,以及在满足城市低收入阶层和弱势群体的法律需求等特殊作用出发,将大中城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职能定位在“以街道社区为依托,面向基层、面向社区、面向群众,提供公益性、非营利性法律服务”上,使得基层法律定位在短时间内出现政策的反复性和不连续性,进而使得法律服务所的数量急剧下降。三是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所布局不合理。就总体而言,城市基层偏多,农村基层偏少,特别是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设在省会城市街道的直属法律服务所偏多,而设在县,尤其是乡镇、村落的法律服务所偏少。四是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的审批权限不统一。有省市司法厅局批准设立的,有地区县司法局批准设立的,还有非司法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如省编委、省政府、省法制办等。

  (三)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内容单一

  就其基层法律服务而言,其服务内容在实践中并没有完全实现。一些地方乡镇法律服务的内容主要停留在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公民个人代理参与民事诉讼,担任乡镇企业法律顾问方面,其他一些内容如参与非诉讼调解、指导管理本地区人民调解工作等,由于收费低,或不能收费,而未得到充分贯彻。因此,我国法律服务体系的工作内容从总体上、形式上看是较为完备的,但在农村基层地区的残缺不全,呈现简单化形态,已不能适应农村基层经济发展的需要。

  三、我国农村基层法律服务面临问题的对策分析

  (一)农村基层法律援助队伍建设

  农业、农村、农民应当是法律援助工作的重中之重,那么,农村基层的法律援助工作者队伍建设也应当成为今后农村基层法律工作的重点之一。目前,主要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人员集中在城市,对于寻求法律援助的农民很不方便,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人员也不方便,而且法律援助的成本较高。笔者认为,应当由当地政府财政拨款定编,设立专门的法律援助机构,同时每年财政立项中专门拨出一定的经费作为援助机构运作经费,如南京市江宁区法律援助处及分布各镇、街道的法律援助工作站。具体措施有:一是改善和提高专职法律援助工作者的工资、福利待遇,将其编制纳人事业编制,以吸引更多的人加人专职法律援助队伍。二是切实监督社会律师依法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保证每一名律师都能完成规定的年法律援助

  任务,并将完成法律援助任务的情况作为年终考核和注册的必要条件。三是大力发展具有一定法律专业知识的公民、教育工作者、科研工作者、政法机关离退休人员、法律专业的学生成为法律援助志愿人员,充分发挥他们拥有的专业资源优势为受援者提供诉讼与非诉讼法律服务,补充法律援助队伍的不足。另外,可以考虑将法律援助工作作为法律专业学生社会实践的一项必要内容,这样既可以丰富他们的法律实践活动,积累办案经验,同时也可以培养他们从业后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意识。四是加强法律援助工作者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建立健全和完善办案监督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法律援助服务质量

  (二)我国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改革

  对于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改革,笔者支持将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所定位为“公益性社区法律服务组织”的观点。主张逐步打掉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所这种组织形式,通过政策调整,将有条件的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所合并到律师事务所,其余部分过渡为公益性社区法律援助组织。这是目前国内对于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所改革形成的主流观点,并且由司法行政部门正在实施。

  具体实施方案如下:第一步:加强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所组织建设,提高队伍素质,为向新型的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组织转化奠定基础、准备条件(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所不能冲击和影响以律师为主体的法律服务体系框架)。第二步:将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所定位为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所谓“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举办,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根据有关解释,“公益性”是指公众利益服务,不以营利目的,可以收取一定的成本费用,以弥补成本和维持机构的正常运转。第三步:调整和规范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业务范围,依据基层多层次、多样化的法律服务需求,对农村基层法律服务的业务范围给予科学的界定和必要的“限制”,“扭转目

  前业务过于宽泛、与其职能和能力不相适应、与律师服务相冲突的状况”。根据江宁区的考察了解,笔者认为,现在急需规范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所,让其服务于其对应的市场,辅之以农村基层法律援助机构的建立,在发展的过程中,法律服务所逐步被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援助机构所取代。

  (三)我国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内容的改革

  村法律援助的内容主要有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提供法律性指导意见等法律援助,为经济贫困的农民工进行刑事辩护、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代理。不过,农村中有许多非诉讼事务需要法律援助,充分发挥农村法律援助机构的作用。

  此外,从农村基层公证法律服务的现实情况来看,随着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社会结构的改变,已不仅仅涉及大量一般民事法律关系公证,如收养、继承、遗嘱、亲属、产权、死亡、宅基地使用权、夫妻财产协议、计划生育等,也广泛涉及到经济法律关系领域,如土地承包租赁、扶贫贷款、支农周转金、农业技术转让、粮棉购销合同、劳动用工合同、“四荒”地拍卖、政府采购、建筑工程招投标、抵押贷款、二手房买卖、房屋拆迁以及农村社会经济行为等公证事项。而且,农村经济、文化教育和法制建设的发展,也为农村公证制度的建立提供了物质条件、人文条件、人力资源条件、法律政策条件等。尤其在人力资源条件方面,乡镇法律服务所长期大量协办公证、进行见证,为农村公

  证制度的建立储备了一定的法律人才。因此,在规范法律服务所的同时,应当开阔思路,加强农村基层公证为农民的服务。

  作者简介

  姓名:米恒

  性别:男

  出生年月:1983.0工作单位:枣庄市中区司法局

  职务:科员

  主要业绩:

  联系地址:枣庄市市中区司法局

  邮政编码:27710联系电话或传真号:************

篇二:农村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欣雅图表打造高品质

  农村地区普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分析及对策建议

  从“一五”普法到今年开始的“五五”普法,xx县经过十几年的普法教育和依法治理,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广大农村基层干部民主自治、民主管理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逐步加强,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有很大提高。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随着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目前,农村普法工作的现状难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村普法工作的深入发展,主要情况如下:

  一、农村普法的现状与难题

  1.普法教育的权威性、重要性认识不高。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民越来越看重物质利益和经济效益,并以此作为看问题、办事情、论成败的惯用标准,崇尚“时间就是金钱”之类观念,对那些费时、费力而又难见直接经济效益的普法依法治理求长远社会效益的治本工作则持回避、被动、冷漠的态度,因而普法教育工作在一些人心目中的分量大大减少了,有些乡镇、村的领导借口抓经济工作是硬指标,把普法与经济工作对立起来,采取消极应付的态度;个别乡镇、村的领导把普法和“减负”对立起来,认为组织农民学法就要求农民购买普法教材、参加考试,是增加农民负担,忽视了普法对依法治村、依法“减负”提高广大农民法律意识的重要作用。

  2.普法教育原有“三无”现象仍然没有得到彻底解决,所谓“三无”是指无专职普法队伍、无专门工作手段、无专项活动经费。也就是说,欣雅图表打造高品质

  农村的普法工作主要靠乡镇司法所和有关单位的配合来做,即使有的设有普法办也是虚设,其教育手段要根据实际条件来确定,宣传经费要临时筹集。从我县农村整体情况来看,普法工作队伍力量小,装备差,普法经费投入不足的问题较突出。大多数乡镇、村还普遍存在简单、陈旧的宣传教育手段和形式,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普法工作的深入开展。

  3.普法教育还存在“四难”的问题。一是人员难集中。随着农民经济意识的不断增强,xx常年有20万农民外出打工或在企业就业,普法对象比较难以集中。二是时间难安排。农民的时间为个人自由掌握,且农村生产劳动的季节性比较强,农民在农忙时早出晚归,在田里忙耕种;农闲是忙外出打工挣钱做生意,很少有空闲时间坐下来学习,因而普法的时间难以安排。三是内容难理解。由于农民文化水平普遍低,对规范抽象的法律条文难理解,学不懂、记不住,影响了学习法律的积极性。因此,如何把规范抽象的法律条文变成通俗易懂,使之深入浅出进行宣传,显得十分必要。四是效果难体现。由于农村普法存在认识上不足,人员、时间难以集中安排,普法经费得不到充分保障,加上农民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条文难以理解掌握等诸多原因,因此尽管各级做了许多工作,但是农村普法还是难以取得明显效果。

  4.普法工作基本保障有待进一步落实。一些乡镇、村普法工作力量还较为薄弱。乡镇的普法工作目前主要由乡镇司法所或综治办承担着。乡镇司法所只有一至二个司法助理员,而且司法所的人员一年中还有很大一部分时间配合乡镇的中心工作。仅靠一两名司法助理员在有限

  欣雅图表打造高品质

  的时间内开展普法工作是远远不够的。另外,普法经费得不到很好的落实。考核监督力度不够,也造成了农村开展普法工作的季节性、主动性不强。

  二、农村普法难的原因和症结

  从调查了解的情况看,农村普法工作存在以上“难”的现象,主要有以下4个方面的原因:

  1、“重人治、轻法治”的封建思想,影响了农村普法的开展。由于长期以来人治思想和现实的负面影响,使得广大干部群众对法律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足,知之甚少。许多农村干部、农民群众学法的积极性不高,从而阻碍了普法工作深入发展。

  2、学法用法脱节、执法不公的不良现象,挫伤了农民学法的信心。在调查中发现一些农民不是不想学法,而是觉得学法没用,不是对学法没兴趣,而是对法律没信心。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就在于有的领导干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有些农民说:“法律虽好,但执行起来,就往往走样。法律讲的是一回事,执行又是一回事,叫我们农民咋相信?学了法有什么用?”这些问题不解决,将会严重损害它和国家在农民群众中的形象,损害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就会使农民群众对法律失去信心,农村普法已取得成果也难以巩固。

  3、观念陈旧,形式单调的方法,影响了农村普法的深入。调查中发现一些农村的普法还习惯于借助行政化的手段来进行,没有根据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农民思想观念的变化,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有效途径开展普法。这显然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对普法工作的客观要求。

  欣雅图表打造高品质

  一些地方只满足与放广播,搞宣传栏进行普法宣传,形式单一。另外,由于一些普法工作人员对法律知识学的不深不透,普起法来难以作到深入浅出,形象生动等等,这些原因都阻碍了农村普法的深入。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4.农村人口素质和环境条件较差,制约了农村普法效果的提高,由于农村人口居住分散,流动性大,农民文化素质低,农村组织松散等,给农村普法工作带来很大难度。从调查的情况来看,农民文化水平较以前虽然有一定的提高,但文盲、半文盲的农民占相当大比例,客观上制约了农村普法成效的提高。

  三、在“五五”普法过程中解决农村普法难点的对策建议

  一是组织法律培训,主导普法。坚持面授为主,是开展普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和要求。农村普法,也必须这样。在实际工作中,要分级负责,层层抓好法律培训,充分发挥法律培训在普法中的主导作用。一是乡镇要负责抓好村(居)民委员会主要干部的法律培训,每年要集中进行一次3至5天的法律培训;二是村(居)民委员会要负责抓好农户(居民)户主的培训,每季度要组织一次。通过法律培训,重点抓好基层干部和普法骨干的培训,实现一户一个“法律明白人”的目标。

  二是利用农村工作,渗透普法。普法是为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工作服务的。农村普法也必须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在这个前提下,要充分利用中心工作和其它工作开展普法,把普法与农村的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抓党建、奔小康”、“创平安社区、平安村组”等工作结合起来,把普法教育渗透到农村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贯

  欣雅图表打造高品质

  穿这些工作的全过程。“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通过这些工作的开展,使干部群众受到多方面的教育,达到普法的目的。

  三是抓住学校教育,辐射普法。开展农村普法,由于农民居住分散,不易组织,文化素质低,集中起来学法确有困难。而各级各类学校,却有着得天独厚的条件。学生来自四面八方,人数多,人员集中,有固定的学习场所,有专业教师。要利用学校这一有利条件,在各级各类学校中加强对在校学生的法制教育。特别是在中小学校,要把普法内容组织编写成易懂易记的顺口溜、三字经、打油诗,由教师组织学生学习,培养“小小普法员”,让他们放学回家后,背诵给父母和他人听,使家长和学生都受到普法教育。一个学生带动一个家,一所小学就能覆盖一个村。这样,既抓住了在校学生的法制教育,又发挥了学校在农村普法中的辐射作用,从而促进农村普法。

  四是开展多种活动,烘托普法。普法教育是一项社会宣传、社会教育工作,没有群众的广泛支持和参与是很难开展的。因此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寓教于乐,促进农村普法。一方面,要针对农村文化生活贫乏,农民爱好热闹的特点,广泛组织开展编演法制文艺节目,放映法制题材影片,展出形象生动的法制宣传图片和漫画等活动,赋予普法一个有效的载体,通过在电台、电视台、报纸、网络等媒体开辟法制宣传专题或专栏节目,加大普法的宣传力度,动员广大群众参与普法活动。另一方面,要以部门为依托,以活动为载体,适时组织开展一些有群众广泛参与的活动,不断掀起一个个普法高潮,烘托出一个浓厚、强烈的普法气氛。

  欣雅图表打造高品质

篇三:农村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农村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与解决的对策

  刘莉;常洪波;高延江

  【期刊名称】《中国科技信息》

  【年(卷),期】2007(000)003【摘

  要】如今我国提出了建设和谐社会的发展目标.和谐社会也是法制社会,而加强农村法治建设是我国实现和谐社会发展亟待做好的一件事.

  【总页数】2页(P184-185)

  【作

  者】刘莉;常洪波;高延江

  【作者单位】黑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院;黑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院;黑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D【相关文献】

  1.我国农村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李爱芹

  2.我国农村民主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刘建发

  3.我国农村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于潇珊

  4.我国农村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于潇珊;5.我国农村民主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刘建发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篇四:农村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乡村地区法治建设现状和建议

  乡村地区法治建设是中国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一环,也是实现全面小康,推进新农村建设的必经之路。当前,我国乡村地区法治建设仍存在不少问题和挑战。本文将简要分析乡村地区法治建设现状,并提出建议。

  (一)法治意识薄弱。由于历史、文化、教育等方面的因素,部分乡村地区居民法律意识淡薄,容易陷入“以情代法”,不理智、不公平地解决问题。

  (二)法律服务短缺。乡村地区律师、公证、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机构较少,人才素质也普遍较低,难以有效地满足当地居民的法律需求。

  (三)法律法规不适应乡村实际。一些法律法规的制订和执行不充分考虑乡村地区的实际情况,导致法律规定与实际需求脱节。

  (四)执法力量不足。乡村地区执法力量不足,且执法从业人员普遍素质较低,存在徇私舞弊、唯命是从等问题,难以有效地惩治违法行为。

  (一)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乡村居民法律意识,重视法制教育,充分发挥新闻媒体、文艺演出、宣传车等宣传方式的作用,普及法律知识,加强法律宣传,培养乡村地区公民法制观念。

  (二)加强法律服务。政府部门应加大对乡村地区法律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扩大法律援助、律师服务和公证服务等的覆盖率,为乡村居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

  (三)调整完善法律法规制度。有关部门应当充分考虑农村地区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法律法规的适应性修改,建立适合乡村地区的法律法规制度,保障农村地区经济、社会、环境等可持续发展。

  (四)强化执法力量。有关部门应加大对乡村地区执法力量的投入,扩大乡村地区的执法人员数量和培训力度,改善执法从业人员素质,确保法律执法的严谨性和公正性。

  (五)加强法治建设宣传。各级政府部门应加大法治建设的宣传力度,采取丰富多样的宣传方式,广泛宣传法治建设的意义和作用,推动乡村地区法制意识的不断提高。

  总之,要想建设和谐、稳定、发展的乡村地区,必须加强法制建设。只有在各方面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增强法律服务能力,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强化执法力量,做好法治建设宣传,才能形成有效的法治保障体系,推动乡村地区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

篇五:农村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乡村法治文化建设问题及对策研究陈逸飞(华北电力大学,河北 保定 071000)摘 要:新时代以来,我国法治文化建设取得了丰硕成果,无论是乡村法治水平还是人民法治意识,都有了较大水平的提高。但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多方面原因,我国乡村法治文化建设还存在法治传统缺失、主体动力不足等多方面问题,须从丰富普法手段、引进法治人才等多角度解决。关键词:乡村法治;法治文化;法治意识乡村是党之基,民之本。乡村的安定繁荣对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具有独特意义。因此,进入新时代以来,国家和党中央高度重视乡村法治建设,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将“建设法治乡村”列为乡村振兴的重要任务,2020年3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发布《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其中鲜明指出要建设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乡村法治文化建设是推进乡村法治建设的重要部分,由于多方面原因,我国乡村文化建设还存在部分问题,与法治社会的要求还存在着一定差距,有待于进一步解决。的送法下乡活动,以现场法律咨询和拍照合影等方式为主,没有后续跟进,形式化较为严重,实施效果形同虚设。二、乡村法治文化的建设对策(一)打造专业化普法队伍,培育法律明白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推进法治工作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乡村法治人才短缺的解决可以从内外两个层面解决:从内部角度来看,可以推广法律明白人工程,重点培养乡内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具有威信力的群体,在法律宣传、矛盾解决等方面发挥疏导、教育作用,带动村民使用法律化解矛盾,思考问题。2018年江西率先启动全省农村法律明白人工程,取得突出成果。截至2019年10月,江西全省法律明白人参与法律宣传59万余人次,覆盖1500万村民,化解纠纷事件8.5万件次,提供法律服务6.7万余件。从外部来看,政府可以将聘请乡村律师顾问纳入政府服务购买目录,在为乡村地区输送专业人才的同时,通过财政力量保障计划的有效推行。此外,在部分建有大学法学院的地区,乡村也可积极与学生团体展开合作,定期组织大学生进村普法,发挥多渠道的综合作用。一、乡村法治文化建设的问题分析(一)乡村法治传统缺失不可否认我国古代也曾有法的存在,但是其从本质来说是封建帝王巩固统治的工具,与现代以“人人平等”“法律至上”为基础的法有根本区别。在权利本位的环境下,当权利与法律发生冲突,法律往往需要让位于权利,人治才社会是封建社会的本质形态。我国有2000年之久的封建历史,人治思想根深蒂固,近代以降,民主、法治思想虽得以广泛传播,但相较于城市地区,乡村地区的传统思想仍然多有残余。此点在乡村的具体表现有两个方面,一是部分村干部漠视法律、以权谋私、官僚主义思维过重,在处理房屋拆迁、农业补贴等重大民生问题上,存在不公不明现象,严重影响了乡村法治秩序,挫伤了民众对法律的公信力。二是村民法治意识薄弱,主体动力不足。一般村民是推行法治的中坚力量,只有村民普遍认同法治,善用法律思维,法治文化才能得到有效建设。但受熟人社会思维的影响,村民有问题第一时间不求于法而求于人。法律被视为“遥远的”甚至是“令人惧怕”事物。(二)丰富普法手段,杜绝形式化方式普法不应墨守成规,既可以采用多元灵活的方式进行,也可以深入群众生活的各方各面。例如衡水市税务部门将税法知识印在扑克牌正面,民政部门以喜帖红包形式宣传婚姻法等。永济市充分调动当地法学会的力量,在政法委、市宣传部的知指导下,自2012年起组建了专门的普法表演队伍,创作了一批优秀的民俗文艺普法节目,在多个乡村进行巡演,取的了良好效果,受到中国法学会的表彰认同。随着我国基础建设的不断完善,网络已基本实现全覆盖。乡村普法也可借助先进技术,建立固定的微信、QQ等信息化普法平台,便捷化学习方式。也可以宣传民众关注其他优质法律知识平台或自媒体。但须注意的是,我国目前虽然有众多的普法自媒体可供选择,但其质量水平参差不齐,相关部门在推广过程中,要重点审核,过滤劣质媒体。(二)法治人才短缺法学是专业性很强的学科,良好地适用法律需要经过系统化的学科培养及学科训练。村民一般缺少法律的学习与培养,也不懂得如果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我权益、解决矛盾问题,再加之乡村空心化不断加重,年轻劳动力与年轻知识分子大量外流,使这一问题愈发突出。村民内部无法实现法治文化自我建设,外部力量在此方面也难以发挥决定作用:村干部也并非都是法学教育出身,对法律可能一知半解,对法律的宣传仅仅停留于表面的政策宣读,难以发挥科普的有效作用。广大律师事务所和驻乡法庭受众基础影响,也很难普及到乡镇地区,更不会用谈及部分位置偏僻的乡村地带。三、结语综合来看,我国乡村文化建设虽取得了一定成果,但还存在部分问题,建立良好的法治文化环境还任重道远。但这些问题并不是无法克服的,相反还存在多种解决手段,对法治文化建设也应持乐观进取态度。相信未来乡村会创造出良好的法治氛围,为实现乡村振兴战略创造出有利条件。参考文献:[1]刘永红,颜杨.乡村法治文化建设的困境与路径探究——以法治乡村建设为视角[J].西华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06):95.[2]高尔旆.乡村治理背景下农村法治文化建设研究[J].许昌学院学报,2019(04):130.(三)普法方式单一乡村在普法方式上过于单一,存在形式化、同质化等问题。为推进普法工作,很多村落都进行了法律广场、图书馆建设。从效果来看这些建设并未起到实质性作用,图书馆少有人问津,甚至常年关闭,法律广场更多地被作为娱乐场所。司法机关所组织作者简介:陈逸飞(2000— ),男,汉族,山东滨州人。主要研究方向:刑法、法理学。258

篇六:农村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农村法治建设问题原因分析

  在我国,“三农”问题历来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中央先后17次发布了关于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的一号文件,而在2016年的一号文件中,不仅仅将“三农”问题作为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重点问题,而且专门提出了“加强农村法治建设”,并为农村法治建设指明方向。我国要实现依法治国方略,农村法治建设是关键,农村的法治状况决定我国的法治水平。

  一、农村法治建设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业生产水平不断提升,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迅速,农民生活水平显着提高,对精神文化的需求越来越高,农村民主法治建设也有了明显的进步,特别是自从大学生来农村当村官以来,大学生村官们为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注入了新鲜血液,为农村带来了新的思想、新的活力、新的动力,农村面貌发生了变化,农民的法律意识增强了,农村干部解决村民纠纷的方法更加科学理性了,农村重大事务的决策更加民主了,农村基层的民主法治建设进展顺利。但是,近几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不断深入,广大农民的思

  想不断解放,外出务工人员越来越多,参与民主活动的村民就越来越少了;随着新农村建设、城镇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农村社会经济发展中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如农村土地流转、拆村建镇等问题,在解决新问题中各种新矛盾不断涌现,新矛盾、新问题的出现制约了农村基层法治建设的进程,农村民主法治建设出现了一些问题,如农民民主法治意识不强,依法维权未常态化等。

  二、农村法治建设面临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经济发展的不断深入,城镇化建设的稳步推进,农村中的各种矛盾不断涌现,农村民主法治建设出现了一些问题。

  (一)涉农法律法规不够完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的民主法制进程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先后颁布和修订了大量适应社会发展新形势的法律法规,先后制订、修订和完善了与农业、农村、农民有关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推广法》等,特别是关于农业生产及农业建设的法律,如以《中华人民

  共和国农业法》为中心的关于耕地、水利、种子、农药等配套法律法规比较完善。但是,有的方面还没有相关法律法规,一些急需的法律法规尚未出台,如规范农民财产权益的立法还不够完善;另外,农业、农村、农民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比较侧重于管理性的规定,切实保护农民合法利益的规定不多,而且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比较差。

  (二)农民法律意识淡薄,依法维权意识薄弱。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家对教育的重视,人民受教育的程度不断提升,农民的受教育程度也不断得到提升,但多数留在农村的农民都是“40后”、“50后”、“60后”,由于这几代人受时代的影响,受教育程度比较低,他们的文化水平和文化素质比较低,不是十分了解国家、地方的法律法规。调查发现,三成村民不知道宪法,五成村民对我国法律法规根本不了解,农民的法律意识普遍比较淡薄,往往认为法律是用来遵守的,是用来制裁犯罪的,尚未认识到法律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作用;调查也发现,九成的农民认为法律是用来遵守的,而不是用来维权的,所以农民往往当自己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一般不会采用法律手段解决;调查发现,七成的农民一般不愿意通过诉讼解决矛盾,农民依法维权尚未普遍。

  (三)农村干部法律意识淡薄,依法办事意识薄弱。随着新农村建设

  步伐的不断加快,大学生不断涌入农村工作,为农村领导班子注入了新鲜血液,农村基层干部的素质有一定的提升。但是,每个村往往只有一名大学生村官,而且往往重要工作不是由他们负责,他们位卑言轻,不能充分发挥影响和带领作用。农村多数村委成员文化水平、文化素质还不是很高,学法主动性不强,掌握的法律知识也比较有限,用法能力不强,依法解决村民纠纷的意识也不强,依法解决村民纠纷的能力薄弱,比较缺乏解决农村问题的针对性、合法性、有效性的办法。目前,农村有一部分基层干部解决农村纠纷时往往方法比较简单,措施也不是十分合适,有时解决纠纷的手段也比较粗暴,甚至以权代法,以言压法,农村基层干部依法处理纠纷尚未成常态。

  (四)农村司法所未能充分发挥服务功能。目前司法所在各个乡镇都有设立,基本能发挥其功能,但是其为乡村农民服务的功能尚不全面。目前,各个司法所依法在村民委员会设有人民调解委员会,基本都有1~3名人民调解员,但是人民调解员往往不是由从司法所选派的专业法律人员担任,而是由农村一些老同志担任,他们有着丰富的工作经验,多样化的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但是他们在调解村民纠纷时往往凭经验,凭人情,不能全部用科学、合法的方法解决村民之间的纠纷,所以有些纠纷解决的不是很好,难免会出现个别村民上访的现象;农村司法所的有些干部官僚主义思想比较严重,工作效率比较低,办事又不是十分公正,所以农民也不太乐意去司法所咨询法律问题;目

  前,农村专业法律服务人员、法律援助中心还是比较缺乏的,不仅人员少,而且人员的素质水平还是比较弱的。调查发现,七成的村没有开展过法律援助活动,这些都影响了司法所服务功能的发挥。

  三、农村法治建设问题原因分析

  目前,农村民主法治建设中之所以存在一定的问题,这是由于在农村

  “重守法,轻用法;重人治,轻法治;重结果,轻规则;重信访,轻法律”的观念长期束缚着广大农民和农村基层干部,影响了农村法治建设的进程。

  (一)农村立法落后于农村经济发展。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面貌发生了深刻变化;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村人口流动越来越频繁,农业、农村、农民等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出现了新问题,如进城务工人员的户籍问题、留守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保护问题、农村老年人的养老问题、农民的医疗问题、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等,在这些方面虽有一些规定,但有些只是临时性的行政规定,有些可操作性比较差,有些方面还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见,“三

  农”方面的立法明显落后于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

  (二)农村干部思想上不够重视法治建设。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旗帜的指引下,农村部分干部认为农村工作的重点是搞好搞活农村经济,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所以往往花更多的精力搞活集体经济;有些村干部认为农民普遍文化水平比较低,学习法律知识比较困难,即使进行广泛宣传,也很难出成果;有些村干部认为法治建设又不是农村经济建设的重点工作,法治建设与经济发展没有多大的关系,法治建设工作得过且过,只要不出问题就行,所以不是真心开展法治建设工作。

  (三)农民和农村干部法律意识薄弱,缺少对法律的信仰。农村干部不依法办事,农民不依法维权,归根结底就是农村缺乏法律文化,农民和农村干部法律知识贫乏,法律意识薄弱,缺少对法律的信仰;同时,农民不依法维权,农村干部不依法办事,更是因为农民和农村干部对法律法规的作用认识不到位,农民和农村干部只看到法律的惩罚作用,而没有意识到法律的保护作用,其根源还是在于农民和农村基层干部对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不熟悉,不理解,缺少对法律的信仰。

  (四)农村普法宣传流于形式。农民和农村干部缺乏法律知识,法律意识薄弱,缺少对法律的信仰,根源在于农村普法宣传流于形式。一是农村干部对普法宣传不重视,农村干部往往把工作重心放在发展农

  村经济,对农民法律知识的宣传和宣讲比较少,农村普法工作只做表面文章,只是应对上级检查。二是农村普法宣传缺乏专业的法律人才,农村普法干部一方面缺少专业的法律知识;另一方面普法宣传方式方法缺乏科学性,普法宣传不系统。三是农村普法宣传方式比较单一,创新性欠缺,在当今农村普法宣传的方式主要有广播宣讲,在村委宣传栏贴宣传标语,发放宣传资料等,这些宣传方式根本无法激发农民学习法律的积极性,根本无法让农民深入了解国家的法律法规,从而使农村普法宣传流于形式。

  (五)农民可支配收入有限。农民不愿意依法维权,不只是因为农民缺乏对法律的信仰,还有就是农村基层经济基础相对于城市而言还是比较薄弱的,农民可任意支配的收入还是比较少的。虽然最近几年,随着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深入,农村经济得到快速发展,农民的生活水平也有了明显提升,但与城市居民相比,农民收入增长的水平和幅度还是比较有限的,更何况农民还会面临高额的教育费用、医疗费用、严峻的养老等问题,使农民手中可任意支配的货币比较有限,所以一旦其面临纠纷时,即使想通过法律解决,但较高的司法费用和复杂的司法手续也会使农民望而却步的。

  (六)农村缺乏专业的法律服务人才。农民不愿意用法律解决纠纷,除了因为农民缺乏对法律的信仰,农民收入有限外,还有就是农村缺乏专业的司法服务人才。目前,农村村民委员会中的人民调解员,往往由一些老同志担任,他们法律知识缺乏,对涉农的法律法规不了解,往往凭经验调解纠纷和矛盾,导致其不能满意解决所有纠纷,使其不能更好地满足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从而有时也无法避免农民上访。农村虽有法律援助中心,但是法律人才不愿意来农村工作,村里基本没有一名定点的、固定的法律援助人员,当农民面临法律问题时,不得不要求助镇上的法律人员,所以司法所的服务功能不能在农村全面发挥,制约农村基层法治建设。

  四、提升农村法治建设水平的对策建议

  (一)顺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制定和完善涉农法律法规。近几年,随着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建设的推进,农民的生产、生活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农村工作面临的新问题也越来越多了,这就必然要求顺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积极制定和完善涉农法律法规。如:制定和完善有关进城务工人员户籍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完善农村养老、医疗保障的法律法规。针对有些涉农法律法规规定过于原则性,应尽量改善其操作性差的问题;针对目前法律对农民财产权益保护不力的现状,应尽快出台保护农民财产物权的法律法规,使农民充

  分享受国家发展、社会进步的成果。

  (二)高度重视,增强法治建设意识。在农村基层法治建设中,镇村两级干部要统一思想认识,充分认识到农村基层法治建设是我国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是落实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推进农村改革,促进新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是农村社会稳定团结和农村经济稳步发展的重要保障。农村基层各级领导干部应增强民主法治理念,弘扬民主法治精神,扎实推进农村基层法治建设。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坚持一手抓农村经济建设,一手抓农村法治建设,确保两者都处于同等地位,只有这样才能做好农村基层法治建设工作。

  (三)创新普法宣传,强化法律意识,增强法治信仰。为了使法律真正成为农民和农村基层干部的一种信仰,真正成为农民维权和农村干部办事的重要手段,就需要不断地加强普法宣传,提高普法宣传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努力宣传农民所需要的法律法规;普法宣传从娃娃抓起,农村学校教育中应增加普法宣传的内容,每周开一次普法宣传课,这样一方面使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从小深入脑海;另一方面可由孩子向家长传递,从而增强家长的法律意识和法治意识;创新普法宣传方法,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普法宣传活动,用农民身边真实案例,以案

  说法;用通俗的语言宣讲法律,将法律知识编成朗朗上口的地方特色乐曲,从而使法律知识深入人心,这样可以丰富农民和农村干部的法律知识,使农民和农村干部真正领会法律的真谛,强化农民和农村干部的法律意识,增强农民和农村干部的法治信仰,使农民依法维权,农村干部依法干事成为自觉行动。

  (四)加强农村经济建设,夯实法治基础。农村经济发展是农村法治建设的根本保障,只有经济发展了,农民的收入增加了,才能彻底解放农民的思想,才能夯实农村法治建设的根基。乡镇村应积极探索发展适合各自特点的优势产业,特色产业,增强经济竞争力,壮大集体经济实力;乡镇村应广泛进行科技宣传,引导农户科学种植,绿色种田,提高农产品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促进农业增产增效;各乡镇村干部应引导农民根据市场需求、地方特色和自己特长,选择具有竞争优势的种植项目和养殖项目予以培植;乡镇应引导各村积极发展适合村产业特点的合作经济组织,引导合作经济组织主动了解市场,分析市场,努力为农村产业经济发展提供方向性指导,努力为农民增收提供保障。只有村集体经济发展了,农民才能增收,农民的生活水平才能提高,才能确保农村法治建设顺利推进。

  (五)加强基层法治队伍建设,增强农村司法所的服务功能。强化农

  民和农村干部法律意识,增强农民和农村干部法治信仰,必须要大力推进普法宣传,而普法宣传又离不开专业的法律人才。农村司法所应想方设法引进法律专业人才,由专业的法律人员从事司法服务工作,必然会增强司法所的服务功能;司法所应从各村委班子中选拔优秀的年轻同志从事人民调解员工作,并为人民调解员定期安排法律专业知识培训,这样必然会丰富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知识,强化人民调解员的法治意识,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的作用,增强司法所的服务功能;农村司法所应在各村设立法律援助中心,并派专业法律人才驻村工作,由他们专门负责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和普法宣传工作,定期开展普法宣传活动,随时进行法律援助,这样农民咨询法律问题就更加方便了,农村法律援助中心的功能也就能更好地发挥了,这样也增强了司法所的服务功能。

  作者:张海英

篇七:农村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农村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_1摘要:农村法治建设在我国的法治建设过程中居于重要地位,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可或缺的部分,更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难点。然而现阶段农村法治建设存在某些问题,同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的建设还有很大的差距。分析了农村法治建设当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了应该从提高农村经济水平,建立健全农村法律体制,加大普法宣传、教育力度方面来提高农村法治建设。

  关键词:农村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提高

  中国作为农业大国,农业与民生发展一直以来是国家发展的重点,农村建设便作为国家建设的重要内容。农村法治建设决定了农村的发展环境,制约着新农村建设的发展。农村法治建设成为了农村政治、经济发展的保障条件,是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在需要,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一、当前农村法治建设现状与问题

  (一)农民的法律知识欠缺、法律意识有待提高

  随着国家普法宣传的进行,农民文化素质有了显著提高,农民的法治思想逐渐增强,但是总的来说,农村居民的法律意识仍然需要提高,主要表现在:①农民缺乏权利意识。许多农民在面临权利遭到侵害时,只有少数农民愿意使用法律来保护自身的权益,要么不主动使用法律武器,要么是因为顾及一些其他因素而不愿去主张。近些年来,在社会上出现许多农民工讨薪事件,许多民工使用非常极端的方法讨要薪资,但是成功率非常的低,造成此类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就是农民的法治观念淡薄,缺乏权利意识。②部分农民的法治意识仍然淡薄,用法意愿不高。在他们看来,法律比不上权力、关系好用,“讲人情、讲关系”的思想普遍存在,“遇事找人”成为习惯。农民对法律的认知程度不高,导致法治观念很难在农村盛行,农民就很难用法治的观念来规范和要求自身的行为。

  (二)农村法律制度不健全

  随着新农村建设的发展,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新型农业的快速发展等许多新变化的发生,我国关于农村的各项法律制度出现了较多空白,主要表现在:①在部分涉农领域立法上出现空白,当前需要的一些法律条款还没有制定出来,导致广大农村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无法可依。②现存法律当中,有些内容缺乏可操作性;有的由于出台时间较长,已经不能满足当前新农村建设的需要。

  (三)经济因素制约

  法治作为上层建筑,受到经济基础的制约,什么样的经济发展水平决定了相应的法治发展水平。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农村温饱问题尚未解决,更无法谈法治。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经济发展迅速,农村经济虽然发展较慢,但是解决了温饱问题,在现阶段,精准扶贫、新农村建设,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许多农村居民走出乡村,到城市发展,农村的发展程度相对于城市还有很大的差距。现在的农村仍然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变,我国现在依然是城乡二元制结构,农村经济与城市发展相差较大。经济上的巨大差异致使法治资源上的分配不均,法治资源更加偏向于经济发展较好的城市,除了现有的资源,还包括对将来法治资源的吸引力。农村的现有法治资源无法满足当前农村的发展,并且农村的现状也很难吸引到相关的法学人才,很多从农村走出去的高素质法学人才在就业时更加倾向于发展机遇较好的大城市,农村地区难以做到人才回流,未来的法治资源仍然稀缺,陷入了一个恶性循环当中。

  二、加强农村法治建设的对策

  (一)大力发展农村经济,为农村法治建设打好物质基础

  由于当前农村经济基础较差,发展农村法治建设的物质基础是没有保障的。这就要求大力发展农村經济建设,提高农村生产力,拓宽农民提高收入的渠道,加快促进农业产业化,加快完善农村市场经济。在这个进程中,农民慢慢把自己作为市场主体的一部分,农民的权利意识就会慢慢提高,在市场竞争中就会学会使用法律去保护自己的权益。这样农民才会慢慢变得富裕,农村经济才能得到不断发展,才能更加迈进社会主义新农村,为农村法治建设打下物质基础。

  (二)坚持科学立法,建立健全农村法治体系

  有法可依是法治的基本前提,健全的农村法治体系是农村法治建设的前提。国家在立法要改变重城市、轻农村的倾向,要重视农民利益的保护,加快涉农领域的立法进程。立法要切合农村实际,要认真调研农村实际情况,对原有的农村法律法规进行全面梳理,及时修改和调整不符合当前农村实际的法律法规。各地农村要依据法律法规,将本地实际情况结合起来,制定出符合本地特色的村规民约,保证村规民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形成多层次立法体系。

  (三)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增强农村居民的法律意识

  邓小平曾指出:“加强法治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农民作为依法治国的主体,同时也是普法教育的重点对象。经过长期多方面多角度的普法,农村居民的法律素养在不断提高,但是与我们所要求的还有很大差距。所以,我们还需要通过多种方法加大法治宣传的力度。农村的法治教育要做好专门抓与综合抓,一般教育和重点突破的关系

  (1)要突出重点内容。要重点宣传农村土地流转、房屋拆迁等有关的法律知识;大力宣传同农村市场经济相关的法律知识;重点宣传劳工权益、安全生产相关知识;大力宣传消费之权益保护知识;大力宣传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

  (2)要创新普法手段。要充分发挥网络新媒体在宣传法律知识的重要作用,利用报纸、电视、网络、微信平台等现代媒体,传播法律知识;要充分利用全国法制宣传日——12月4日,向广大农村居民宣传我国的基本法律制度。

  参考文献:

  [1]易国锋.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法治路径探析[J].特区经济,2007(5):162-164.

  [2]梁宝宏.新农村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困境与对策研究[D].曲阜:曲阜师范大学,2009.

  [3]钟薛.农村法治建设的问题与对策[J].中共贵州省委党校学报,2008(3):105-106.

篇八:农村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经验交流现代农村科技2018年第5期农村普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渊河北经贸大学张荻河北石家庄050061冤摘要院本文分析了当前农村普法中存在的问题袁并提出了提高农村普法效果的对策遥关键词院农村法治曰普法教育曰问题对策1当前农村普法存在的主要问题理解,但不能以此为拖延农村的理由。再者,某些乡镇领导和村干部只重视搞经济,拉投资,而不重视农村法律普及问题,因而在普法方面经费投入的支持力度并不高,加剧了农村普法经费的紧张的情形。1.1农民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的意识是社会主体对法治状况和现象,综合其理性、情感和信念等因素的一个主观整体把握。农民长期从事农业耕作生产,社会活动范围相对较小,对法治信息关注程度较低,而且面临着法律教育资源不足问题。农民大多受当地传统习惯法的影响,法治意识比较淡薄,天然地认为礼制重于法制,从而忽视法律作为纠纷解决机制所产生的便利。农民对经济收益的重视程度要远高于普法教育,对普法教育产生的间接经济收益缺乏客观的认识。1.2农村普法机制不健全。农村普法机制不够健全,普法的责任分化不够明确,缺少系统性的普法工作实施方案与评估机制,并以此为据衡量普法工作的开展情况,制定下一步的普法计划。目前,我国农村普法工作尚未实现制度的规范化,缺少统一的普法标准,实施过程的随意性较强。1.3农村普法成效不足。形式主义指导下的普法行为必然缺少成果的实效性。一方面,一些普法工作人员抱有敷衍了事的心态,未充分考察当地农村农民的实际情况,不够贴近农民在法律方面的现实需要。另一方面,部分普法讲义抽象程度较高,不够通俗易懂,不利于农民将法律知识学以致用到农村的生产生活实践之中。同时,普法的形式不能随时代发展而变化,便难以激发农民积极参与农村普法教育的能动性。1.4农村的法治公信力不高。相比城镇而言,农村法治环境存在较多的任意性和人为性,不够规范化、法制化。农村地区的某些执法人员在文化程度和法学素养方面存在一定的局限,使执法带有随意性和情感因素,对农村法治的公信力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同时,农村地区的行政执法过程容易受当地家族势力与利益的影响,滋生以权谋私、以权压法等行为,有损法治的公信力。1.5农村普法经费不足。农村普法经费主要来源县乡两级政府,不足以平衡普法教育的收支。而且,相当一部分农村地区普法的经费并未加入财政预算清单之内。不可否认,对于农村普法经费的投入程度与当地经济发展情况休戚相关。目前,一些农村地区温饱问题刚刚得以解决,几乎不投入普法教育的经费也可以窑105窑2提高农村普法效果的主要对策2.1提高农民法治意识。一方面,通过宣传符合农村实际的用法律解决纠纷的代表性案例,来提高农民对法律的认可度。帮助其树立正确的法律观,提高农民主动运用法律解决纠纷的能力。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实际案例加以宣传来普法,也是理论结合实际的普法路径,有利于使广大农民认识到运用法律武器解决农业生产生活纠纷的高效和便利之处。同时,应该让农民认识到法律是可以学懂的,并且是与日常生活紧密相关,是服务于生产生活的。只有让农民有愿望去主动去学习法律,运用法律,宣传法律,融法律思维于生活之中,才能逐步提高农民的法治意识,推进城乡法律文化融合和农村的法治化进程。2.2建立健全农村普法机制。健全的农村普2018年第5期现代农村科技经验交流浅析围场县林业发展机遇宋克勤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林业局河北随着国家与社会的进步,林业也在不断发展,现将围场县目前林业发展机遇总结如下:1生态建设受到国家前所未有的重视生态文明已经是国家五位一体国家战略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林业已经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从破坏森林改种粮食到退耕还林、防沙治沙到生态文明,这是国家的进步,也是全人类对于生态文明的进步。这标志着林业将会面临着更进一步的发展,这样肯定也能够给围场县林业带来前所未有的机遇。2前些年的努力已初见成效近几十年来,国家通过建设国营林场、民营林业而发展林业,围场县的林业一直有着非常好的传统,从县政府到乡、村、小组,以及国营林场,都非常重视林业的种苗栽植、森林保护、防火等工作,这样,给围场县带来了环境的改善,达到了有山皆绿有水皆清的地步。加之本地没有工业污染,一进入到围场县的境内,所有前来观光的游客无不为围场县优美的自然环境而赞赏。这样良好的林业发展基础,会给围场工作人员必须深刻认识到,现今的信息传播方式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革,网络媒体逐渐成为信息文化传播的重要路径。当今网络媒体集迅速便捷、共享互动等优点于一身,信息传播力量不容小觑。农村普法的宣传教育,应当充分利用网媒平台,比如制作受广大农民欢迎的普法小视频,提高农民参与普法的兴趣,使农民可以随时学习和分享法律知识和法律资源。2.4融依法行政入农村普法之中。将农村地区的依法行政纳入农村普法的过程之中,其合理性及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唯有法治公信力提高,使农民信仰法律,才能更好的学习法律,推进普法工作的深入开展。这就要求乡镇行政工作人员不断提高对自身的要求,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和综合素养,树立良好的行政执法形象。行政执法人员坚持依法行政,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是保证农村法治公信力的紧迫需要。进而提高乡镇农村的基层干群关系和谐程度,提高政府威信,实现法制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相互统一。在执法过程中向农民普及法律知识,在法律的动态运用过程中解决农民关切的法律问题,深化农民的法治意识,也积极响应了“谁执法谁普法”的号召。其次,在酒驾、秸秆焚烧、政府信息公开等方面是乡镇农村地区行政执法矛盾相对比较集中的部分,围场068450冤县林业的发展带来更多的机遇。因为从国家到河北省都已经认识到围场县林业的良好发展,肯定会给予更多的政策扶持。3人民群众对林业发展热情高涨围场县是林业大县,虽然目前还称不上林业强县,但是林业已经给围场县的经济发展带来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一是林业已经在防汛抗旱起到了非常好的作用,上世纪八十年代,农村经常发生洪涝灾害,随着一系列植树造林措施的开展,那种情景已经一去不复返了。二是人民群众在林业发展中得到实实在在的实惠,单纯以农业为主是不能让群众致富的,一些群众通过承包荒山栽植树木,已经让自已的收入大大增加。在2000年左右,一些群众通过经营木材已经发家致富。近些年,一些群众通过苗木生产成为小康之家,在四道沟乡等经济林发展得比较好

篇九:农村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CENTRALISSUE区域治理乡村治理法治化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中共开原市委党校马双摘要: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提升,促使社会治理方法正在经历不断地变革。法治化治理理念的提出,为各领域提供了可参考的发展价值,通过策略的完善和更新,让法治成为鞭策社会进步的主要依据。同时,让各地区在治理中取得的成果成为其“名片”,依法实现乡村治理。依照不同的制度优化乡村治理成果,会为基层居民塑造优秀环境,同时在管理中应善于分析乡村地区实施法治化治理理念存在的问题和对策,通过方法的创新推进振兴乡村文明、乡村理念的落实。文主要分析了乡村治理在法治化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应解决对策。关键词:乡村治理;法治化;问题;对策;分析中图分类号:C9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6-4595(2020)28-0030-0001断提高自身的管理能力和法治意识,通过不同村约的制定以及不同村民习俗文化活动的开展,保障农民在正确的引领中得以发展,提高农村领导干部在基层群众中的信服力。农村领导干部要清白执法、高效执法,同时,要注重不同方法和理念的推进落实,要依法传播思想,让村民的实际权力得到维护。(三)乡村治理法治化应落实党的领导主旨党不仅是各项政策制定的主体,也是基层乡村实施法治化管理的主体。要践行党的先进思想意识,同时以党的优化指引为基本准则,以党的领导和基本领导方向为主旨,让示范带头作用推动群众及村民认知能力的提升。以党的先进性攻克基层法治化管理治理过程中的堡垒,保障各乡村、各单位在治理过程中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优化基层乡村居民的思想意识。三、结语综上所述,法律能够促进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文化素养的不断提升。因此,在乡村治理过程中应注重法治化思想的不断落实和推进,为乡村居民塑造有效的环境氛围。以法治保证各地区乡村居民的安全,让法律成为农村生活中的“天平”,通过法律的宣传以及村民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更好地发挥出法律的作用,让基层文化管理、基层乡村治理更具成效。参考文献[1]陆林,任以胜,朱道才,程久苗,杨兴柱,杨钊,姚国荣.乡村旅游引导乡村振兴的研究框架与展望[J].地理研究,2019,38(01):102-118.[2]贺雪峰.乡村治理研究的三大主题[J].社会科学战线,2005(01):219-224.[3]贺雪峰.农民行动逻辑与乡村治理的区域差异[J].开放时代,2007(01):105-121.优秀的思想意识会塑造优秀的环境氛围,高效的指引会推动目标的明确。同时,法治化思想理念的运行会在有效的监管和明确的指引中得到发展。在分析问题的基础上优化政策和途径,会保证正常思想的推进落实和正确思维意识的完善更新。以此让思想意识得到优化,让先进策略得到满足,推动乡村治理走向正常化、规范化的道路,能够保障正确需求的落实,塑造先进思想,构建和谐乡村。一、乡村治理实施法治化存在的问题分析(一)思想意识缺乏,习惯性误区难以改变在乡村地区,思想意识相对落后,先进信息、意识的融入度不够,对法治的概念理解能力较差。基层群众对法律治理、法律优化的认知度不够,部分乡村居民难以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1]。因此,在法治思想推进的过程中,会呈现一定的问题,甚至会产生部分居民抗拒法律监管、以暴力违背法律规则的现象。法治治理成果不明显,违法必究的思想意识和依法监管的思想意识落实不到位[2]。(二)法律宣传不到位,无法满足群众需求早在若干年前,依法治国思想理念已经在中国进行推广。但是,由于宣传力度不够,在农村地区的宣传效果不佳,导致部分乡村地区普法活动难以顺利展开。甚至部分地区普法活动极少、没有普法活动。各农村地区的党员干部以及领导干部的思想意识较为落后,难以在对比中加大对需求的引导。宣传经费不够和宣传队伍的落后化、老龄化,均成为普法思想、依法治村思想难以推进的原因[3]。(三)法治化思想的落实、建设呈现不均衡状态调查结果显示,法治化思想呈现不均衡、不到位的现象,难以基于群众和法治制度的建设需求推进目标的实现。民主化、公开化的信息呈现不到位现象,不利于思想意识的推进,部分地区存在时间较久远的“病毒体”,时间遗留下来的问题成为法律和法治化思想推进落实过程中的“火药桶”,一经矛盾激发就衍生出无限的问题,让法治化思想难以得到有效落实。二、乡村治理过程中推进法治化建设的有效对策分析(一)实现乡村治理的法治化,显示农民的主体地位在乡村治理中具体落实法治化的思想理念,要不断推进先进思想和先进方式的落地,,同时要不断显示农民的主体位置,要认识到农民是治理的主体。因此,要在农民思想意识转变的过程中尝试不同的方法。现实社会中的农民和现阶段的农民思想意识呈现一定的欠缺性,法治意识也相对淡薄,依法维权的思想意识相对薄弱。因此,为提高农村地区法治基层建设化水平,需要不断提升法律的宣传力度以及普法力度,各阶层、各单位、各司法部门以及相关立法领域,要加强对农民思想意识的宣传引导,加强相关法治思想在农民中间的传播,让普法教育过程以农村地区为主要阵地。面向农村、面向农民尝试不同的方法、不同的策略优化组织形式,能够保障农民头脑意识的全副武装。通过不同策略传播先进思想意识,加大宣传力度,能够推动正确思想政治体系的不断强化。可以采用宣传单、知识讲座或利用广播、远程教育、短信和微信等不同方法进行宣传。以此让农村地区的农民做到懂法、守法,善于使用法律解决矛盾,维护自身权益。(二)乡村治理的法治化中凸显干部的引导关键地位在农村地区,农村干部身为农民的主要领导者,应注重自身的引导地位,要不断强化自身的法治素养和政治素养。村干部要不作者简介:马双,生于1986年,研究生,中级讲师,研究方向为公共管理。30

篇十:农村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农村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作者:胡小青

  来源:《西部论丛》2020年第12期

  摘

  要:农村是法治建设相对薄弱的领域,“三农”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法治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保障,必须加快完善农业农村法律体系,同步推进城乡法治建设,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做好“三农”工作,加强农村法治建設,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农村;农村治理;法治建设

  引

  言

  在农村地区,接收新事物缓慢,法治意识薄弱,甚至是缺乏法律常识,没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治理的能力,那么对于新农村法治建设来说更是难上加难。农村是我们党执政大厦的地基,因此,要坚持乡村振兴、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在农村,难点也在农村。

  一、农村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空心化,居民法律意识淡薄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农村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向往城市的生活,特别是经济落后的西部农村,为了过更好的生活,外出打工,接受新鲜事物,很多农村形成空心化。多数外出务工农民无力、无心法律知识学习,对农村法治建设漠不关心,留守村民多为老人、妇女,文化水平低,有的甚至是文盲,接受能力低,加之农村学校法制教育匮乏,使农村居民法律意识淡薄形成恶性循环。村民对自身享有的权力不了解,对法律法规认知不清楚,很多如《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反家庭暴力法》等健全的、完善的、与村民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农村形同虚设,无法用法律的武器,维护正当的权益。

  (二)缺乏法律信任,法治运用能力弱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农村法治的主体是村民,但我国很多地区在长期以来的人治思想影响下,村民遇到问题后第一解决方式是找村干部或家族影响力较大的村民,而不是通过司法途径维权,人治先于法治。同时,由于部分基层执法人员法律知识素养水平不足,违规执法、机械执法、随意执法、暴力执法屡见不鲜,人为设置司法障碍,在土地房屋征用拆迁、耕地占用、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法律的权威性不能通过行政执法、司法执法得以有效体现,群众法律认可度低,缺乏法律

推荐访问:农村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法治 对策 农村